主要官員訴訟無上訴吳質詢會否修法

【本報訊】立法議員吳在權質詢政府會否建議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改變針對主要官員訴訟欠缺上訴機制的情況。

日前,在由輔助人提起的終審法院對有關政治官員的預審程序中,預審法官作出不起訴批示。即便如此,但由於涉及政治官員,案件引起很大的社會反響。與此同時,由於輔助人更提出上訴,因此令人關注到司法程序中,終審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時的上訴問題。

事實上,就歐文龍一案而言,當時社會上對終審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上訴問題有所討論。時至近日的2013年7月3日澳廣視網頁電台新聞有關本地葡文日報頭版新聞摘錄指出:“《句號》報頭版新聞報道,特區政府建議,若終審法院為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可就裁決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由於涉及到訴訟權利、司法組織及司法程序的根本與核心,因此需要予以認真關注。如果說,這則報導有誤,那麼當局是否應該第一時間作出澄清,以正視聽。若反之,如果報導屬實,本人則有需要作出跟進。

首先,《澳門基本法》第36條規定:“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這明確賦予居民訴訟權利,而上訴權作為訴訟權利的內涵,亦當然包含在內。上訴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得到審判結果的正確性與適當性,上級法院可藉由撤銷或糾正下級法院的違法或不當裁決,減少誤判或擅斷的機會,進而更有效保障居民的訴訟權。

其次,《澳門基本法》第84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權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另外,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17條規定:“為對法院裁判提起上訴之目的,法院分為若干等級。”該法第44條亦規定:“終審法院為法院等級中的最高機關。”可見,終審法院的性質、地位是非常明確,若反而以中級法院作為終審法院裁決的上訴機關,將是有違終審權由終審法院行使的內涵,更有違《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因此,當局有必要對其“若終審法院為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可就裁決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的建議作出深刻反思。

針對司法組織及司法效率等問題,2013年施政報告指出:“特區政府將加大力度支持司法機關的軟硬件建設,優化司法官員的工作條件和待遇,同時,明年將進行《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訂工作”;而且當局在回覆本人2012年10月4日書面質詢中提及“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將於明年(指2013年)進入立法程序,修改的方向包括調整上級法院的管轄權及上訴機制……”,但可惜至今仍未見清晰的修法時間表。

吳在權質詢當局:

1. 2013年7月3日澳廣視網頁電台新聞有關“本地葡文日報頭版新聞摘錄”指出:“《句號》報頭版新聞報道,特區政府建議,若終審法院為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可就裁決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該條報導似乎有誤,不符合一般法律知識,但政府是否有意建議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改變針對主要官員的訴訟欠缺上訴機制的狀況?

2. 就2013年施政報告指出:“特區政府將加大力度支持司法機關的軟硬件建設,優化司法官員的工作條件和待遇,同時,明年將進行《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訂工作”,因此,何時正式進入立法程序,更加有利及彰顯特區“一國兩制”、依法治澳的優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