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書簿津貼調整

【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調整學生書簿津貼的第21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219/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第29/2009號行政法規《書簿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每一學校年度發給每名學生的書簿津貼金額。在新規定下,幼兒教育的書簿津貼金額調整為澳門幣二千元,小學教育和中學教育則為二千四百元。該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另外,該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第19/2013號行政法規,機動車輛、掛車及半掛車的商標及型號的核准。規定了機動車輛商標和型號核准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具職權核准車輛的商標及型號。任何車輛在委員會核准其商標及型號前,均不得註冊。

車輛商標及型號的核准,須包括以下階段:1)認可階段,以審查文件方式核實車輛的商標及型號、有關的空氣動力學配件、永久性結構物的建造及安裝或車廂的更改是否符合技術規格的要求;2)檢驗階段,從技術上確認在認可階段所遞交的文件資料。委員會在核准商標及型號時,須確定相關車輛的載客量、總重量及其他規格。申請核准車輛商標及型號須填寫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的專用表格及技術規格表,該等表格的紙本及電子版本由該局提供。每份申請僅可請求核准一個車輛商標及型號,並須附同法律規定的文件。

完成認可階段後,須通知申請人可進口獲認可商標及型號的車輛,以便接受檢驗。車輛須於指定的日期及時間被送往交通事務局汽車檢驗中心或該局指定的其他地點進行上述檢驗。接受檢驗的車輛應備有原廠使用手冊,並應內外清潔,其識別資料應清晰可見,且不得運載乘客及貨物。除上述文件外,申請人尚須遞交一份運輸文件或產地來源證的副本,其內應載明貨物的說明及數量、商標、型號、車輛識別號碼或發動機號碼、發貨地點、受貨人的身份資料,以及倘有的中轉港或轉運機場。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有關車輛的資料。倘接受檢驗的車輛規格與在認可階段所遞交的文件資料不相符,申請人須在九十日內補正有關不相符之處,否則其申請不獲批准。車輛的技術規格載於隨後發出的車輛識別文件內。

核准設有油罐或壓縮缸、供運輸或儲存燃料的原廠車輛或改裝車輛的商標及型號前,須取得燃料安全委員會就其結構及裝卸輔助設備所作出的具約束力的技術意見。上述車輛每年須接受強制檢驗。另外,法律還規定僅可在汽缸容積不少於125立方厘米的重型摩托車上安裝旁卡。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