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文遺法”完成立法說起

子悠

第四屆立法會最後一個會期的最後一次常規全體會議中,熙攘多年的“文化遺產保護法”終於獲得細則性通過。經行政長官簽署及頒佈後,法律明年 三月一日 生效,兌現澳門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承諾。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在法案獲通過後指出,“文遺法”讓文化保育有了更可靠的法律依據,促使政府更全面、更深入地保護文遺,進一步推進社會和諧及可持續發展,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下一階段,文化局將普查全澳不動產文遺,亦著手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的前期準備。政府將透過跨部門協作,在國際公約和“文遺法”規範下,建立更完善的管理機制,以更高標準去發掘、保護和管理澳門的文化遺產。

本澳“文遺法”立法廣受社會關注,法案從諮詢、草擬到立法歷時亦頗長。可以說該法凝聚了本澳各界共識與智慧,亮點頗多。拋開具體內容不談,單就法案所保護的範圍及其解決之道來看,就是在本澳立法史上相當值得記憶的。“文遺法”保護範圍覆蓋物質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前者包括被評定的不動產,如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及場所;動產則指具重要文化價值的物件,法律主要規管政府公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現有粵劇、涼茶製作技藝、神像雕刻、南音說唱、道教科儀音樂、魚行醉龍節及土生土語話劇等。

需要指出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國際公約,內地及葡國等地法律都是分開處理物質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且都是先完成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後再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本澳此次所訂立的“文遺法”一次性將兩類文化遺產的保護制度確立,的確存在不少困難,甚至大大加重了立法會審議工作的負擔。但是也正如政府所堅持,現時無論是從必要性還是立法時機上考慮,單獨就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進行立法恐難適切回應社會需求。因此,“一併立法”的選項甚是必要。

當今社會,文化遺產保護已經成為共識,尤其是對一些顯而易見,看得見、摸得著的物質文化遺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整個人類社會都在關注其存續和發展。正如本澳的“歷史城區”,大家都明白其存續保護對整個社會的重要性。而對較為抽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恐怕大多數的人難有直觀的感受,也正因為如此,對她的保護就存在較多的問題需要解決。但是卻完全不能影響對其保護的重要性與緊迫性。

2003年制定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明確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在各社區和群體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被不斷地再創造,為這些社區和群體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從而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學術界普遍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民族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僅是國家和民族發展的需要,也是國際社會文明對話和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但是,與“文物法”等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相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有更多的複雜性。歸根到底,它不僅涉及(文)物涉及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問題,而且在其物件形態、流傳範圍、傳承人與相關遺產的繼承關係等方面有不少難以界定之處。要想一步到位,落實到對相關民事權利的保護上,但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也有比智慧財產權保護更為複雜的情況,具體的法律設計更為困難。所以,很多法律學者認為,應該結合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特質,尤其其歷史命運,進行更深入、更廣泛的討論,才能更好的提高相關立法的品質。而這也正正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的複雜與困難所在,尤其是要將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一併立法,就需要更多的智慧。

儘管國際公約還有其他不少國家和地區的實際工作來看,對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分開處理。但不可否認的是,在訂立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例之後,立即就有聲音提出質疑,原因很明顯,無論是物質還是非物質,同屬文化遺產,為何選一棄一?而且,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其自身的特殊性,極易湮滅在歷史長河之中,晚一天立法採取切實的保護,就多一份消失的危險。因此,訂立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例的國家和地區都會立即著手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例訂定。這既是大勢所趨,更是民心所向。

對本澳而言,誠如政府代表所言,澳門早已開展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及保護工作,如2003年粵港澳聯合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粵劇為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神像雕刻、醉龍、道教科儀音樂及南音說唱等,亦已成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另涼茶製作技藝、媽祖信俗、哪吒信俗、土生葡人美食烹調技藝、土生土語話劇等亦成為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這是已經確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何保育已經成為迫在眉睫需要解決的問題,唯有立法才能提供更好的支撐。而且也只有完善了法律,才能發現和確立更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並將其納入保育體系,實現更好發展。是為澳門立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必要性。

至於為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納入同一部法律之中,除了現實的必須之外。我們還要考慮到時機的問題,“文遺法”眾所周知是本澳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法案。已經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諮詢與醞釀,期間所付出的社會成本不知凡幾,而且在整個的立法過程中也已經相當大的程度上調動了社會的積極性,擴大了參與面。這中間,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注並不比物質文化遺產的關注小。無論是政府公開諮詢所得意見還是社會主動表達的意見,都相當多的涉及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問題。因此,立法具備足夠的基礎。既然諮詢之時,保護文化遺產是為一體,所以在立法過程中將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一併處理合情合理。否則,單一訂立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法律,過後再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要的時間和社會成本無疑會是浪費。而且會造成時間上的延誤。

當然,無論是與本澳法律體系同源的葡萄牙,還是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已經有相當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例。其中的立法技術和經驗也足以讓本澳借鑒,從而保證了法律的品質。

需要理順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係

既然已經較多的談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問題。我們不妨再來探究一下,立法保護本身之外的事宜。其中最為直接的就是保護之外的開發與利用。

“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是我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時堅持的的方針,這不僅對本澳有啟示,同樣也與眾多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原則基本一致。非物質文化遺產當然要以保護為主,但這並不意味著只能將之高高掛起而不能對其進行合理的開發利用。同時,我們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也絕非僅有旅遊這一途徑。實際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正價值,在於其所蘊含的豐富的文化因數,只要我們能從中獲得靈感,創作出體現民族獨特風格和優秀價值觀的文化產品,打造出強大的文化產業,那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作用將得到充分發揮。

對於非物資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政府、社會、大眾與傳承人之間迫切需要形成共識:在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態的同時,積極鼓勵社會各界對非物質遺產的合理利用,多手段全方位地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文化價值和經濟價值,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弘揚傳統文化、振興民族藝術的同時,也為開發人文旅遊景觀、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通過切實可行的市場運作,促成文化保護及產業經濟效益的良性迴圈互動,努力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良好局面。

在回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保護上看,政府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群體的關係也應有較好的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責任主體關係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敗。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全體人民的共同財富,對其加以保護是每個人的責任,但分散的個人能力有限,政府作為民眾的代表和社會的管理者,在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籌集資金、組織人員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相應的政府部門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責任主體。但是,政府的保護責任主體地位不能代替民眾的傳承主體地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真正依靠的物件還是廣大民眾。但就在政府責任主體與民眾傳承主體之間也是存在衝突的,因為保護和傳承某樣非物質文化遺產很有可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所以,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時,既要從整個人類和全體人民的角度,考慮到世界文化的多樣性發展、民族文化的建設和優秀的文化遺產的保護;同時也要考慮到作為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民眾個體的切身利益,正確處理好政府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群體的關係。將這兩方面協調起來,才能算得上是真正地、完整地體現了當今時代的人文關懷和以人為本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