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的真諦已被實踐嚴重歪曲

在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過程中,「民主」是一種極為時髦的名詞。實際上,不少參選組別的政綱和競選口號,都充斥著「民主」的詞彙,甚至有幾個參選組別的名稱,就綴上了「民主」這個名詞。

民主確實是個好東西,這些參選個別以推動民主為己任,更是值得肯定和贊許。實際上,據「維基百科」詮釋,民主通常用以稱呼代議民主制的其中一種形式—自由民主制,在自由民主制裡被選出的民意代表、以及多數人的民意在行使決策權力時必須受到法治的限制,通常是用一套憲法加以管制,以強調對於個人和少數派的自由和權利的保護。民主通常被人與寡頭政治和獨裁政治相比較,在這兩種制度下政治權力高度集中於少數,而沒有如民主政治由人民控制。代議民主則是較常被採用的制度,之所以稱為代議制是因為人們並非直接投票決定政府政策,而是選出民意代表來參與政府實體或議會。民意代表可能是由全體選民選出(如比例代表制)或代表特定的區域(通常是依據地理劃分的選舉區),一些制度則混合了這兩種方式。今天澳門特區進行的立法會選舉,就是落實民主政制的其中一種方式,而且因為有更多的候選人參選,及更多的選民關注並決定前往投票,而顯得廣大澳人參與實踐「澳人民主治澳」的意識正進一步增強。

海峽兩岸的權威專家,對民主政治都作出了精闢的分析。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的王滬寧,在出任上海復旦大學國際政治系主任時所出版的《民主政治》一書指出,民主政治有四點原則,一是多數原則,二是代議政治,三是分權原則,四是多元原則。因此,民主的基本特徵,就是自由與平等的統一,多數裁決與允許少數保留意見的統一、選舉、監督國家公職人員和接受國家公職人員依法管理的統一,民主與法制的統一。

台灣憲法學權威謝瑞智博士在《民主與法治》一書中也指出,有民主無法治會成暴民政治,在提倡民主政治之際,就應同時建立法治政治,須有法律的規定,人民的自由權利才會受到節制。否則,如讓個人的自由權利無限上綱,就會走上暴民政治。法國大革命時,革命份子因缺乏法律的約束,成為無政府的暴民,恐怖政治的時代。就是最好的實例。

綜合海峽兩岸這兩位政治學及法學權威的解讀,人民是由各個具體的人組成的。民主首先表現在每個個體有基本的自由權利,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身體和精神,自由地決定自己的事務。在現代國家和地區,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利包括人身、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法律保障等各方面。民主還表現在每個個體之間的權利是平等的,無論個體差異如何,都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允許存在任何特權。在民主制度下,一方面自由的界限是由平等設定的,個人行使自由權利時,必須自覺履行義務,不得損害他人、集體和社會的利益,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止和懲處;另一方面,沒有自由的平等不是真正的平等。平等不是平均主義,它尊重每個個體的性格特徵,肯定每個個體都有平等的自由發展的條件和機會,鼓勵人的創造行為,提倡公平競爭,並承認在公平競爭條件下由於能力、水平上的差異而造成的結果不平等。

在多數裁決與允許少數保留意見的統一方面,多數裁決(又稱少數服從多數,按多數意見辦,多數統治)是民主政治的靈魂。民主意味著全體人民對公共事務的自主,對於一些需作決定的公共問題,每個個體都有權平等地參與決定。為了集中眾多個體的意見,需要在充分自由討論的基礎上,依照一定程序,將各種不同意見付諸表決,人人平等,一人一票,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按照多數裁決原則一旦作出決定,無論是贊成的多數,還是不贊成的少數,都必須在行動上遵守、執行。若實踐證明是錯誤的,則要按照一定程序達到法定多數,然後予以糾正。多數裁決的效力只能約束、規範人的行為,而不能用來妨礙、限制思想自由。在貫徹執行多數人意志的前提下,要注意保障少數人的權利,充許少數人堅持、保留自己的觀點、思想。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等基本的自由權利不能因為其觀點是少數而被剝奪。

然而,澳門小城的一些自詡為「民主派」的朋友,儘管能將民主的理論背得滾瓜熟爛,但卻在實踐上往往做出與民主精神相悖的事情來。只有我發表主張的「民主」,沒有他人提出不同主張或批評意見的民主;經過多數議決的法律和決議,甚至是自己參與議決的法律和決議,也棄如敝履,並肆意踐踏,以暴力的肢體行動衝撞正常秩序。這些人,或是玷污或歪曲了「民主」的真諦,或是打著「民主」的旗號去販賣自己實質主張的無政府主義。因此,說不上是「民主派」,只能以其凡政府必反的態度稱之為「反對派」。

因此,在平時就已經被濫用的「偽民主」,在這次立法會選舉中就被更為充分地調動了起來,到處充斥著「只許候選人放屁,不準選民批評屁臭」的鬧劇。英國人羅素說得好,民主政治就是選一個人上去挨罵。如果一個國家,民眾既不能真的去選領導人,在臺上的人又不讓人罵,那這個國家肯定沒有民主。從言論自由的角度看,民主政治,就是民眾有罵掌權者的權利,掌權者有容忍被罵的義務。那些還沒有上臺的政治家,也要做好挨罵的心理準備。

實際上,正如一位政治學者所言,民主社會是由自治、自立的公民構成的。言論自由與思想自由的關係,它們的深層根源是個體對自身的擁有權和自主權,從而享有對自己的思想、言論的自由支配權。沒有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個體的獨立與自主,以及對自身的支配,就是不完整的。因此,言論自由來自於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言論自由與言論是否正確沒有相關性。言論自由的前提不是要確保所有的言論都是正確的。在民主政治下,並不是有能力說出真理的人才有言論自由。誠如有人所說:言論自由只有一個目的,保證每個人能夠說出他(她)自己的聲音,保證這個世界永遠有不同的聲音。

民主政治下言論的自由市場有一個巨大的優越性,就是它能相對擠壓(不是取締)那些虛假的、不負責的、庸俗的、惡意的言論,而盡量不必動用權力去幹預言論自由。公民作為消費者會自己做出選擇。可以說,沒有言論自由,就沒有民主意義上的選舉。在這個意義上,沒有言論自由,就沒有現代意義上的自由民主政治。

當然,任何自由都不是免於任何責任的自由。不承擔責任的自由是放肆。在民主政治下,言論自由也是與特定的責任聯在一起的。言論自由是每個公民都有的普遍權利。但民主政治對言論自由權以維護為原則,以限制為例外。所以,在民主政治下,言論自由受到憲法和法律的充分保護。 這一點,希望那些打算透過立法會選舉成為政治家的候選人,必須要有一個清晰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