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船街一號‧公務員偽造文書‧桃花崗 渡船街一號‧公務員偽造文書‧桃花崗

渡船街一號拆卸三分之一之後,遭到土地工務運輸局喝停,據說是當局當初在批出拆樓文件時「睇錯門牌」。導致產生這麼大的「烏龍」,究竟是發展商在申請拆樓令時「混水摸魚」,使用了混淆門牌的手法,蒙騙了政府人員,還是政府人員「內應內合」,又是一宗典型的「官商勾結」?真是值得關注。對此,廉政公署有必要主動介入,進行偵查。說不好,又是一宗「偽造文件」的案件,而且還不但止是行政違法,而且更是刑事案。

據報導,渡船街一號舊建築物被拆卸三分之一之後遭當局喝停,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曾經表示已要求副局長深入調查拆卸原因。而賈利安前日解釋說,拆卸原因是由於局方對渡船街、亞利鴉架街、羅利老馬路三個門牌在登記上及地址上有混淆,當局對比物業登記局登記的地址,以及對比地籍局發出的地籍圖,局方「有少少混淆」,他表示已與文化局開會協調,正等待文化局認為需對樓宇修復、重建或是拆卸的意見。至於調查後會否處罰發展商?他則表示不可能罰發展商。然而,工務局去年五月的街道準線圖標明保留「渡船街一號」舊式建築,但去年十一月卻批出拆卸准照,至去年底又突然決定暫緩拆卸工程的續期申請。現在,樓高三層的「渡船街一號」,第三層被完全拆卸,第二與第三層之間的樓板亦被打穿,鋼筋外露。

也真是湊巧,就在賈利安透露「渡船街一號」「睇錯門牌」的同一天,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發出「新聞稿」,指出任職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的丁姓司法上訴人,因為在查閱其個人檔案時,涉嫌偽造其個人檔案文件,以企圖獲取退休上的不法利益的行為,因而運輸工務司司長作出批示,對其科處停職六個月的紀律處分。而司法上訴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認為被訴行為存有若干瑕疵:事實前提錯誤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違反調查原則;違反公正及平等原則。

而中級法院在經審理後認為,在「事實前提錯誤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方面,證據的評定並非單一性的,而是綜合分析所有的證據後而作出的。在該個案中,雖然局方工作人員沒有親眼目睹司法上訴人書寫了有關字句,但看見了其有書寫行為的動作,只是不知道在寫甚麼及是否在有關文件上書寫;根據司法警察局的筆跡鑑定報告,有關字句「很可能」由司法上訴人所書寫;司法上訴人當日有帶備紙筆去查閱卷宗,該筆的顏色與所加字句的相同。經綜合分析上述證據及資料,中院認為被訴行為認定有關違法事實不存有任何錯誤,亦沒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相反,符合證據評定法定原則及一般經驗法則。而在「違反公正及平等原則」方面,法官們認為,在該個案中,司法上訴人故意偽造文件,意圖為自己得利,其不法性和嚴重性均十分之高。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o)項之規定,可對其作出撤職處分。然而,行政當局經考慮同一通則第二百八十二條a)及h)項之減輕情節及引用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最後決定對其科處停職六個月的處分。從上可見,被訴實體已是對司法上訴人科處比原來可科處較低的紀律處分,故不存在任何違反適度原則之情況。由此,中級法院裁判本司法上訴不成立,維持運輸工務司司長作對其停職六個月的處分決定。

在這裡順帶說一句,近來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陸續將其下級法院的審判裁定以新聞稿形式進行報導,這是一項利民及彰揚法治的好事。因為法院的判決書往往很長,而且案中案情很複雜,一般市民難以看得明白,即使是新聞工作者也難以準確地理解。雖然法院的網站有張貼判決書的簡寫本,但並非所有市民都會登錄法院的網站,因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將判決書簡單握要地演繹出來,並透過新聞局供給本澳傳媒予以報導,就可解決「看不明白」的問題,並能讓新聞受眾們從中受到教益,提高守法意識。

回頭說到「渡船街一號」「睇錯門牌事件」的問題,據說「渡船街一號」的發展商,與這位已被中級法院裁定偽造文件的丁姓公務員,存在著直系親屬的關係。這就不禁讓人們發生疑問:這個「睇錯門牌」事件的發生,與這位曾經偽造文件的丁姓公務員是否有關係?

其實,這位丁姓公務員,早就在行政道德方面存在瑕疵。因為在歐文龍案件中,他也被拖了進去。終審法院在審理歐文龍案時揭發,這位丁姓公務員二零零四年獲升任為城市規劃廳廳長翌日,即對「PO五後加三層」的申請向上級作可行性建議。而在歐文龍的《友好手冊》中,在記載有「PO五放高三層」的一頁上,緊接下一行便是「丁XX做處長」。

再進而回想到曾引發風波的「桃花崗事件」。當時就有輿論將這位丁姓公務員,與「桃花崗事件」的主角丁姓地產商的直系親屬關係掛連了起來: 向初級法院入稟申請「和平佔領」的丁姓地產發展商,究竟是如何能懷有天大的本領,可以得知「桃花崗」的地籍資料,而籍此進行相關的法律訟訴的?是否因為其在土地工務運輸工務局工作的直系親屬,得知「桃花崗」的地籍情況,而進行「通水」?

由此,日前終審法院駁回一宗路環九澳村的霸地擴建個案,有關佔用人對政府所作的批示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遭到中級法院駁回,佔用人不服的上訴案,就值得思考。終審法院在裁決中認為,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七條,在特區成立前未獲依法確認為私有的土地,在特區成立後均屬國家所有。另據《民法典》規定,物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存在,因此,不能在沒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擁有對其上修建的建築物的所有權。

而「桃花崗」的物權情況,與之有點類似。丁姓地產商是於回歸後才提出對「桃花崗」實施「和平佔有」的司法訴訟的,但按《澳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因為這幅土地在回歸前是屬於無主土地,因而屬於公地。而發展商要取得公地,必須向政府申請批地並繳交相應的土地溢價金。但地產商以「和平佔有」的方式發起司法訴訟,而所謂「交納租金」的憑證,倘是被證明也是「偽證」,更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渡船街一號」——丁姓公務員偽造文書——「桃花崗」,這一線串連下來,似是「有戲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