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註冊商標被取消 金沙上訴中院駁回

【本報訊】2008年7月30日,拉斯維加斯金沙集團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該商標編號為N/037744,標示的產品屬第39類,商標內容為“COTAI STRIP COTAITicketing”。經濟局透過2011年12月13日的批示批准了該商標的註冊,相關批示刊登在2012年1月4日第二組《政府公報》之上。

新濠博亞娛樂有限公司針對該批示向初級法院提出上訴。初級法院於2013年5月30日裁定上訴理由成立,撤銷了經濟局批准註冊上述商標的決定。

拉斯維加斯金沙集團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指出,雖然“COTAI”可以被認為是描述性詞語,但不論是“STRIP”還是“Ticketing”都屬於虛擬性表述,因此“COTAI STRIP COTAITicketing”這一商標從整體上來看足以將上訴人的產品和其他公司的產品區分開來,而且也不會誤導消費者。

中級法院援引了該院早前在三個不同的案件中所作的合議庭裁判,指出商標是一種具有區分產品和服務功能的識別性符號,而“COTAI STRIP”是一個地理性稱謂,它所指的是位於仔和路環之間的一條區域,並不存在任何的虛擬成份,因此不能用來區分產品和服務。至於“Ticketing”,這是一個英語詞,意思是“出票”或者“售票”,只不過是一個與票務有關的詞彙,因此也是一個一般泛指性的稱謂,而不屬於虛擬性稱謂。這一性質並不因相關詞語採用外文或用斜體書寫而改變。

另外,“COTAI STRIP COTAITicketing”這幾個詞組合在一起也並沒有取得任何能夠令其具備識別性的“第二含義”,因此不能予以註冊。

基於以上的理由,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確認了被上訴的判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652/2013號案之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