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重大公共利益合同先送交三部門聽意見

【本報訊】經濟財政司長譚伯源透露,行政長官已指示日後在處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批給合同時,須事先將合同文本送交廉政公署、審計署及檢察院聽取意見。

立法會昨日繼續開會,議員口頭質詢政府官員,議員陳明金、宋碧琪聯合提出口頭質詢,敦促政府預先審查行政合同。

經濟財政司長譚伯源回應時表示,回歸前澳門的法律體系設有審計法院,事先審閱公共財政行為,尤其是公共批給合同的行為,以便司法機關監察行為是否合法。

回歸後情況不同,雖有廉政公署及審計署監察公共批給是否合法及公帑運用是否合理,但該等監察並無「事先」和「司法」性質。按照《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規定,批准開支許可前,開支所涉事宜部門的領導和會計單位有責任事先審查開支是否符合三項要件,分別是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符合財政原則;是否符合效率、效力及經濟原則。有關部門事前必須作財政分析和法律分析。

譚伯源指出,可能出現的情況是,負責開支所涉事宜部門的法律技術人員對某些法律問題有其本身的理解,這些理解可能不儘完善,當時這些不完善之處不被察覺。他認為,這值得政府檢討。

他說,為確保重大公共利益批給合同合法,行政長官已指示日後在處理合同時,須事先將合同文本送廉政公署、審計署及檢察院聽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