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警督察被指缺勤 不服上訴遭駁回

【本報訊】司法警察局透過閉路監視器的錄像,發現刑事調查廳的一名一等督察於2008年10月至12月期間經常遲到早退。經具體核實,司法警察局局長透過多次批示,認定上述督察於上述期間不合理缺勤合共39次。該督察針對該等批示向保安司司長提起了必要訴願。2009年2月25日,保安司司長駁回了所提出的必要訴願。該督察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上訴人聲稱其在毫不知情下受到閉路系統監控,認為法律並不容許以此作為監控出勤紀錄主要方式,所得出的證據明顯屬違法。故此,該等批示應因事實及法律前提的錯誤而存有違反法律的瑕疵,不合理缺勤的證據亦應被視作不存在。此外,上訴人指司警局局長早於2008年10月便獲悉上述事實,卻僅於同年12月才通知他,認為該局並沒有為謀求公共利益而立刻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釋並對其作出處分,而是為了私人利益惡意累積其不合理缺勤日數以獲取必要證據對其採取嚴厲的紀律處分,認為被訴行為存有權力偏差的瑕疵及違反適度、善意及謀求公共利益等原則。

中級法院認同檢察院所提出的意見,認為隨科技的進步,現今監控出勤的系統是多樣化的,目的是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尤其是確保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的有關私人生活和個人資料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作出穩妥的監控,從而保障公務員能有效履行其工作上的守時及勤謹等基本義務以確保行政當局的正常運作。在本案中,上訴人身為職程最高的督察,其屢次的缺勤便使司警局合理地對其適用補充性的監控措施。故此,中院認為上述法律規定的限度沒有被違反,更沒有違反適度及合理等原則。另一方面,中院指出權力偏差是一種瑕疵,係指行政當局因某些決定性原因,使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其所作出的行為目的與法律賦予該等自由裁量權時的目的不符,其前提是法律規定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目的與實際行使權力、作出行為的目的之間存在差別。中院認為從被上訴行為本身的內容並不能得出行政當局的做法符合上訴人所指稱的惡意目的或不同於法律所要追求的目的這一結論,因此所指的權力偏差的瑕疵這一質疑理由也不成立。

綜上所述,中院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不成立。

參閱中級法院第268/2009號案之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