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是密不可分

博言

基本法賦予全澳居民具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並給予傳媒工作者擁有新聞自由的權利,有居民及社會團體一直擔心傳媒的新聞自由被某種權力系統或機構改變原意,不斷透過各種方式“提醒”當局,或有意或無意的方式將“小事化大”,更甚至有團體將“家事”向外揚,將新聞自由的問題提供於國際某種機構,讓“外人”管理本澳的新聞自由的問題,以製造某種不穩定因素,或是透過某種“聲音”以得到某政治資本。近期由於澳廣視“易主”,並有團體一再重複新聞自由的問題,對於新聞機構來講好像一件好事,但是好似是“無理取鬧”的,非將問題擴大化不可,不管政府當局負責部門人士多次回應尊重及不會幹預新聞自由,可是仍然不放過,持續透過不同形式“將軍”,這就有違於保障新聞自由的原意,更有違於社會責任的原則。

新聞自由或稱新聞自由權,通常指政府通過憲法或相關法律條文保障公民言論、結社以及新聞出版界採訪、報導、出版、發行等的自由權利。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聞界採集和發佈資訊,並提供給公眾的充分自由。至於官方的資訊,政府則有責任和義務根據資訊的相關程度和重要性對其進行詳細的分類,以決定哪些資訊可以向公眾公開,哪些資訊涉及到了國家的機密而必須受到保護,以此來維護本國的國家利益。新聞自由源起於歐美等國對於出版自由的爭取,隨著社會演進,新聞自由理論基礎從傳統到新穎,新聞與出版的自由在漫長的演進過程中逐漸發展出完整的權利體系。目前許多民主國家均承認新聞自由的重要性,許多非政府組織(如無國界記者)每年針對世界各國作出新聞自由程度評鑒。隨著科技進步,新聞媒體逐漸突破來自政府的壓力,但也有更多大企業給予新聞業帶來新的挑戰。新聞媒體事業所追求的目標一般而言即系將資訊傳達給公眾,倘若政府可用命令禁止報導某些新聞資訊,或是要求新聞媒體在報導或評論前,事先進行自我審查,則新聞自由傳達真實的使命即難完成,於監督政府的理想亦成空談。此外由於新聞媒體在快速變動的社會中擔任傳達資訊的重要角色,倘要求新聞媒體所報導者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新聞媒體業將耗費過大的成本於查證事實,且誹謗罪可能造成新聞媒體業的寒蟬效應,因此在某些狀況下,新聞自由即包括了使新聞媒體免受誹謗罪追訴的特權。

對於新聞自由的概念,通俗來講的就是,新聞媒體的從業人員-記者、編輯、評論員及專欄作家基於新聞自由,有免受政府干預,進行採訪、調查、編輯及評論,並使其工作成果呈現給大眾之權利,甚至包括對抗事業主的意志而為專業新聞報導、評論的權利,不過後者並非憲法上新聞自由的本質而有待立法規定。新聞媒體事業主的新聞自由權利則包括設置新聞媒體事業、決定營運方針及人事選任管理等權利,但由於媒體系一重要的制度性組織,有學者主張新聞媒體事業主的人事任免權應受到前述理念的制約,以免影響新聞媒體專業人員的新聞自由權利。新聞自由的主要作用便是使傳媒和從業員能觀所觀、聽所聽,而不受幹擾。從宏觀的角度看,新聞自由至少有三個主要的社會功能。 一是監察環境:因為傳媒和從業員有自由,我們便更可能瞭解我們的環境,以及和我們經常往來的社會、國家。傳媒不可能巨細無遺,將所看到或聽到的都加以報道,但它肯定會向我們「示警」,告訴我們有些什麼「危險」。政策正確嗎?官吏清廉嗎?治安好嗎?等等可能危害社會生存的「危險」,因為有傳媒的「示警」,我們便能加以防範,社會進步和安定的可能性也就大得多。 二是提供不同的視角:社會裡的事務當然複雜,往往不易有定論。新聞自由可以容許我們對同樣的事務,作不同視角的觀察和結論。文化大革命是「形勢大好」,還是「形勢大壞」,這是由傳播媒介自行判斷。沒有新聞自由,傳媒便只能依絕對的權力作「形勢大好」的判斷,雖然事實上那是一場「形勢大壞」的「浩劫」。如果說,傳媒只能有一個視角,那顯然不是負責之舉。 三是做社會的「安全閥」:「防民之口,勝於防川」。人民所說的未必對,傳媒所提供的觀點或解釋,也未必正確,但那卻可以讓人「出口氣」。社會能透過傳媒「出口氣」,這個社會才有安定可言,才不會因氣不過而鋌而走險。例如,不久之前的臺灣治安惡化,官員無能,「死了那麼多豬,沒有一個人下臺;死了那麼多人,也沒有一個豬下臺」;射在總統府上的鐳射腳印和「認錯」兩字,拿李登輝一點辦法也沒有,但傳媒的自由報導,卻渲洩了人民的不滿和氣憤。 西方有人說,中國人不能享受新聞自由。還有人說,新聞自由是西方、是資產階段的產物,這些都不對。新聞自由對社會有巨大的正面意義,它沒有國籍,也沒有階段之分,任何社會、任何階段、任何種族,想要安定進步,都不可以沒有新聞自由。

對於新聞自由和社會責任是分不開的,它們既然如此重要,我們便應該建立制度,以確保新聞自由,使傳媒能盡社會責任。要保障社會責任,第一是需要政治與社會精英必須體認新聞的重要,尊重自由,並建構政制,以利新聞自由生存。因為運作中,和政治與社會精英的摩擦難免,精英手握大權,如不尊重新聞自由,傳媒亦難為,無法盡其社會責任。第二是獨立的司法,司法獨立,才能客觀而公平地仲裁衝突,保障新聞自由。傳媒不是萬能,也可能犯法,但傳媒是否犯法,這應由法庭決定,而不是由少數掌握權力的人說了算。有獨立公正的司法,新聞自由才有保障。第三是健全的傳媒生態:傳媒的擁有者和傳媒的操作者都得有社會責任感,他們必須體認新聞自由是用來盡社會責任的,而不是用來破壞社會的。擁有者要有操守,有所為,有所不為;從業員亦要有操守,而且要有能力運用新聞自由。從社會角度看,健全的傳媒生態應是多元的,不是壟斷的「一言堂」;政治權力的壟斷和經濟權力的壟斷,都不是健全的傳媒生態,不利於新聞自由,不利於盡社會責任。無它,多幾雙耳目,總可以把事情弄得更清楚、更全面。 第四是需要社會的支持與批評:傳媒享有自由,監察社會,但傳媒也應接受監察與批評。傳媒只是社會的一部分,它和社會的其他部門,如學校、社團等等應是平等互動的。傳媒的受眾更應是傳媒的監察人。有怎樣的受眾,便有怎樣的傳媒,沒有新聞自由,便不能盡社會責任。但確保傳媒運用新聞自由,以盡社會責任,則受眾的角度不可或缺。

同時,新聞自由是社會責任的前題,列寧說:「一個國家的力量在於群眾的覺悟,只有當群眾知道一切、能判斷一切,並自覺地從事一切的時候,國家才有力量。」沒有新聞自由,群眾不可能覺悟,也不可能知道一切、判斷一切,更不可能自覺地從事一切。 妨礙新聞自由的是權力,絕對的權力絕對妨礙新聞自由,不利於傳媒盡社會責任。從歷史的發展角度看,政治權力對新聞自由的妨礙力已經逐漸縮小,受到了制衡。然而,新聞自由在經過好幾百年的努力,逐漸成功擺脫政治權力壓制之餘,它卻又不幸逐漸地掉進了經濟權力的大坑,受到了市場經濟力量的威脅,使其不能盡社會責任。 對任何社會來說,「變」都是「常態」。現代化其實就是「應變」,兩岸三地的中國人經歷了不同的「應變」過程,對新聞自由都應有切身的體驗。新聞自由當然不是萬靈丹,它不可能解決社會變遷過程中的所有問題,但它肯定可以幫助我們發掘問題,使問題惡化到成為不治之癥。更積極地看,新聞自由可以使人無懼無憂,也無拘無束地思考,思想蓬勃也就自然有助於找到解決或舒緩問題的方法,新聞自由也容忍少數人的看法,他們的見解可能極端,但因有出路,得以渲洩,其走暴力路線解決問題的情況便會減少,則社會才能安定,有了安定才能進步。

對於本澳新聞自由的問題,整個社會都應有其中的共識,就是需要與社會責任相連在一起,不應將保障新聞自由的性質轉變。作為本澳居民不應出賣自己,更不應將自己地方利益放大化或為了某種利益而給予外地及國家來干預本地的政治發展,以及社會政策的發展。或許正是因為有個別的社會團體想透過外國的勢力,將本澳的社會問題擴大化,新聞自由也是如此,將或假或真的所謂“新聞自由”的事件或消息,“賣”給美國或相關的部門。在較早之前,美國國務院發表一份全球人權報告,在提及澳門的部分指出,早年本澳在公民改變政府的能力、新聞自由及工人權益中,存在侵犯人權的情況。在新聞自由方面,報告認為,本澳的獨立媒體活躍及充份表達意見,國際駐澳媒體也可自由運作。然而,主流報章受到政府很多資助,在敏感的政治議題上,傾向緊跟中央。報告也引述社運人員的關注指出,某些傳媒自我審查,尤其有新聞媒體及從業員擔心一些具有批評成份的報道,將令政府收緊資助。用外國勢力來干預本地的施政及執政能力,無疑這就是打自己人一巴,對於自己政府的不信任及挑戰此樣的資訊與資料,也遠遠脫離為社會應有責任,同時,無非也是某些團體為了得到某種利益,而出賣自己人的“籌碼”,想念換取的就是居民的不認同。新聞自由與民主進步,其實任何居民首先應對社會的和諧發展應付起一定的責任,抹黑的方式並不適合社會的發展的需求。

也值得一提的就是,對於新聞機構的新聞自由的問題,任何機構與個人都應有新聞自由的概念,以及尊重新聞自由與新聞機構的言論自由,更不能因某間新聞機構的某此言論而犯困,或動而向法院提出無謂的訴訟,連基本的新聞自由的概念都沒有,與社會責任也是大庭不合,這種人士或機構與口口聲聲反對新聞自由的人士及機構與是不兩樣的,何況這種人士也出現在較高社會地位之中。例如,在立法會選舉期間,有傳媒機構因對某位候選人作評論,或許對於那位候選人來講,俗話說是不中聽,該位最後並繼續晉升為議員,但作為一位有見識有社會責任的議員,仍是堅持向有關的傳媒機構提出司法訴訟,無疑對於新聞自由的概念不理解,或是不尊重新聞自由,也可以講對基本法保障新聞自由的規定不夠瞭解。由此來講,社會責任與新聞自由應相掛起來,平時口口聲聲支持新聞自己,但對於某些人士來講,不應在“忠言逆耳利於行”之際,為了某種利益而放棄社會責任,這也不利本澳的新聞自由向前發展。若是這樣的話,若有新聞機構的言論發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