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局向業界介紹土地法

【本報訊】土地工務運輸局日前舉行本年度第一季業界座談會,介紹新《土地法》,就發出工程准照涉及“割街”等事宜向業界說明,出席者踴躍提問,他們關注《土地法》及《城市規劃法》實施後一些具體操作的問題。

為配合幾部重要法律生效,局方修改2009年至今推出的26個私人工程申請表格作,並附上專用編號,方便業界使用及辨認。

臨時批給移轉資本一成須通報

為加強與業界之間的直接互動,去年土地工務運輸局建立了與業界的恆常溝通機制,而日前(7日)舉行了本年度第一季業界座談會,由局長賈利安及副局長陳寶霞等主持,來自多個團體數十名業界代表出席。會上,首先由局方代表介紹了新《土地法》的重點,內容包括土地按法律制度的分類、批地的處置方式、土地批給必須公開招標、免招標內容明確化、土地利用監察罰款與溢價金掛、明文規定移轉批給須交附加溢價金,以及大幅增加霸地罰金並引入違令罪等。

其中,在無償批給土地方面,局方提到,有關限制比過去嚴格,有三個“不可”,包括不可轉為有償、不可修改用途及不可移轉等。至於增加措施減少變相移轉土地批給方面,局方表示,臨時批給或確定批給(僅限於移轉批給所衍生的狀況須經政府預先許可的情況),如移轉承批公司或其控權股東公司的資本超過10%,承批公司須在移轉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通知土地工務運輸局,否則須科以罰款,如重犯則解除批給。另一方面,局方定了三個檢查點(checking point),要求承批人遞交聲明書,聲明未有移轉超過50%資本(一次或多次累計移轉公司或其控權股東公司資本)或未作“大授權”(設定未經利害關係人同意不可廢止的授權書或複授權書,且該等授權書賦予受權人對批給所衍生狀況的處分權或在程序中作出所有行為),檢查點包括:呈交第二次接受批給合同擬本條件的聲明書時;呈交發出建築工程准照申請時;呈交樓宇竣工驗收申請時。承批人亦應同時遞交商業登記,以便存檔。有關聲明書可在局方網頁下載。

另外,局方呼籲業權人,若申請土地利用期延長,應提前六至九個月提出,以便政府能安排分析有關申請,遞交申請時亦應附上以往提交的工程計劃、獲核准與否的通知公函、工程准照及或有的使用准照,將有利於加快延期申請的審批。

私家地“割街”可先入則後交聲明

除介紹《土地法》外,局方亦就《土地法》、《城市規劃法》及《文化遺產保護法》生效後在工程准照申請及竣工檢驗申請等須注意的事項進行介紹。在工程准照的發出方面,局方提到,私家地業權人發展土地時,最常見是規劃條件圖或街道準線圖要求“割街”(即按城規要求將部分私人土地闢為街道等),按“城規法”規定,業權人可有兩種情況處理,即要求索償(有償讓與)或進行贈地(無償讓與),如要求索償,則應在收到規劃條件圖後及入則之前提出;如選擇贈地,則基於便民原則,申請者可先入則予局方審批(圖則已反映了業權人是否會按規劃要求進行“割街”),而工程准照會在業權人遞交贈地聲明書後才有條件發出。在驗收階段,業權人亦要同步遞交由財政局發出的贈地證明文件,政府才有條件發出使用准照。局方強調,樓宇要在財政局做好贈地程序後,才可作分層臨時登記,換言之,打算出售樓花的業權人,若選擇贈地,應在遞交工程計劃草案後就同步進行有關程序。

另外,局方亦提醒業界,若竣工檢驗前修改工程計劃,應提前3至4個月遞交最終計劃,以便局方可及時審理,但目前仍有業界在申請檢驗時才遞交,拖延了發出使用准照的時間。另一方面,在驗收前,一些工程可能仍會有些小修小改,有些修改在業界來說是小事,但在政府行政層面上卻可能牽涉到向其他部門諮詢,業界也應該予以關注,避免影響竣工檢驗的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