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制定處理兩岸協議條例終結亂象

「立法院」昨日繼續由內政委員會等八個常設委員會審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在藍綠「立委」再次爆發激烈肢體衝突之下,議事仍一事無成,空轉一日。亦即連續兩日不但是未能審查《兩岸服貿協議》的任何一個條文,而且連各部會首長上臺報告的機會都付諸厥如,這真是台灣政客引以為傲的「臺式民主」的悲哀,行政效率和經濟發展、民眾福祉都被這種「臺式民主」吞噬殆盡。

有消息說,國民黨「立委」今次之所以不惜損害執政黨的形象,讓民眾錯覺為「變成了在野黨」,也要從為馬政府提請「立法院」審議的議案保駕護航,而轉變得像民進黨過往那樣的阻攔杯葛,是出於策略的需要。那就是要以拖延戰術,阻止民進黨行使對審查《兩岸服貿協議》的主導權,在拖延過了今個星期之後,下星期是由國民黨召委張慶忠安排定議程,就改回本身應有的角色,全力推動《兩岸服貿協議》。實際上,據說張慶忠就將於今日下午排定議程,在下週一、三、四安排聯席審查《兩岸服貿協議》,國民黨也就如民進黨那樣,在大禮堂住宿,搶先進行發言登記,並主導進行逐條逐項表決,三天畢其功於一役,完成對《兩岸服貿協議》的初審程序,緊接著就是將其送交院會報告,並在院會上演表決大戰,趕在六月底之前整體完成審查,使之正式生效。

盡管如此,這兩天國民黨「立委」的粗暴野蠻表現,對國民黨的「形象傷害」己然造成。更糟糕的是,當下星期國民黨召委主持聯席會議審查的時候,民進黨「立委」也同樣可以採用國民黨「立委」在前、昨兩日使用過的手法,杯葛議事,讓會議開不下去,也讓在場備詢報告的各部會首長枯坐。更嚴重的是,倘國民黨黨團批評民進黨「立委」是「杯葛」、「凡中必反 」,民進黨則可引據國民黨「立委」前、昨兩天的表現來反擊之。這就可見,國民黨黨團的做法,即使是策略所需,也都失去了正當性,並反而使得民進黨日後在對付其他法案時採取杯葛手法,更具有了「正當性」。

據說,民進黨也明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審查繼續拖延下去,對自己的為迎接「二零一六」而「縮短最後一裏路」極為不利。但為著避防國民黨在「七合一」選舉中獲得利多條件,也是為了阻截馬英九以審查通過《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作為前往北京出席「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及與習近平會面的「入場券」,因而就全力以赴進行阻撓,必須在將完成對《兩岸服貿協議》的審查決推拖到今年十一月之後。在過了「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和「七合一」選舉之後,才會讓其通過。按此計算,馬英九所要求的在六月底之前完成審查,就肯定會難以實現了。即使民進黨「立委」的議席敵不過國民黨,但民進黨「立委」仍可使用霸佔主席臺等手法,來阻擋院會的召開。而且,還可以將「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作為「武器」,即使是不必耍流氓手段,也可在「逐條表決」中做手腳,拖延時間。

今次的衝突及國民黨「立委」「被迫」要扮演「反對黨」的角色,除了是藍綠兩黨故意在議事程序問題上「撩架打」主觀因素之外,也暴露了存在著沒有適用法律可以規範對兩岸協議進行審查的客觀因素問題。實際上,在前、昨兩日朝野雙方的攻防戰過程中,國民黨團和民進黨團都分別搬出了對己方有利的法律條文來為自己壯膽。其中國民黨團援引都是《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有關「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的規定,主張應由原在上一會期主持排定審查《兩岸服貿協議》的國民黨召委張慶忠繼續擔任主席;而民進黨召委陳其邁則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及去年九月內政委員會召委會議「由輪值召委排案審查」的會議紀錄,及抽籤抽中陸委會,而搶先排定審議《兩岸服貿協議》的議程。但嚴格來說,都不是規範的。

其實,這個問題早就被蕭萬長預見到了。在一九九七年和一九九九年間,時任「行政院長」的蕭萬長就已經兩次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最低限度規定兩岸協議「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另以法律定之者」,應送「立法院」議決,其餘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即可,但隨兩會中斷協商,草案較不具急迫性,而未完成立法。二零零八年馬英九就職後,兩岸兩會恢復協商並陸續簽署了協議,「立法院」也曾要求陸委會盡速研議相關法案,但時任陸委會主委的賴幸媛卻聲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已有相關機制,無再定專法的必要。而均告不了了之。

另外,在今次的朝野衝突中,國民黨團也曾依據一些經濟學家的論述,援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的規定,由「行政院」徑自宣佈《兩岸服貿協議》「自動生效」。還有人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則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的規定,認為只需將《兩岸服貿協議》送交「立法院」「備查」即可。

這一切都顯示,台灣確實是欠缺專門規範兩岸協議審查機制的法律,因而就可被民進黨團所利用,引據其他的法律條文來作為阻撓「立法院」審查兩岸協議的「法律依據」。王金平就曾說過,兩岸簽訂協議監督機制應法制化,以法律規範。雖然現行規定,兩岸協議應送「立法院」備查,卻未有一定的標準,還是應以法律規範,這樣大家都沒話講。因而行政部門沒有提請法案,實在是說不過去。

因此,為著防避民進黨日後繼續阻撓兩岸協議的行徑,確實是有必要為「立法院」審查兩岸協議的機制,制定法律。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