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法案須完善醫療事故鑒定條文

博言

醫患糾紛問題已經成為老生常談的話題,社會一直期望有一套完善的法律監管醫患的問題,以保障醫患兩者的利益。而本澳俗稱《醫療事故法》法案現還在立法會審議之中,從法案制訂、諮詢到立法會審議至今已有十餘年,但法案條文在醫療界仍存有不同意見的爭議,到底如何平衡患者或受害市民及醫務界的利益,這正是該法案制訂的困難之處之一。法案的制定原則就是需要公平、公正及嚴明,醫療事故法案的制訂也是如此,不能草草了事及不能以應付式完事,法案的制定應注重醫患關係。為了公平、合理及有效解決因醫療事故產生的爭議,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應要有明確的權利義務規範、健全的醫療責任險制度、完備的糾紛處理機制以及人性化的醫院環境等,亦就是講醫療事故法案的制定應與時迸進。

從專業的角度來看,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無法避免的損害後果。而我國現行處理辦法規定的“由於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就是醫療意外。在侵權行為法理論中,醫療意外是意外事故的 特殊表現形式。 醫療意外有兩個主要特徵。第一,醫務人員或醫療單位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主觀上的過失。通常是由於病情特殊蔌者病員體質特殊而引起的。醫務人員只能就依常規所能發現或預料的情況承擔注意義務。病情或者病員體質特殊是超出醫務人員注意義務範圍以外的。第二,損害後果的發生屬於醫療單位或醫務人員難以防範的。處理辦法將難以預料和防範並列規定,是不盡合理的。有些情況下,即使醫務人員實際預見到治療活動如手術會帶來損害後果,但為了保住病員生命仍不得已而損害病員的某個器官。這種情況仍屬醫療意外。 在實際生活中,醫療意外的表現方式多種多樣。有的國內學者曾以臨床科室為例,歸納出17種主要的醫療意外。

近年來,世界各國醫療糾紛發生率上升,如何有效預防和解決醫患矛盾,成為各國政府共同關注的重要社會議題之一。美國有關部門處理醫療糾紛等醫患矛盾時,力求照顧醫患雙方,努力尋找兩者利益的平衡點。在美國,幾乎每個醫院內都有一個風險管理部門倫理委員會,專門負責調查醫療失誤。他們從專業技術的角度調查有爭議的案例,以判斷主管醫生是否盡責盡力以及是否有過失。美國人處理醫療事故的系統已經相對比較完善,所以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第一選擇的往往都是打官司,很少去醫院鬧事。美國沒有衛生行政部門,其醫療標準和規範都由美國醫學會制定。日本在處理醫患關係方面,很注重建立醫患信任關係。為了增加病人對醫生的信任,日本1995年成立了醫療評估機構,監督醫院向患者提供優質服務,對所有醫院進行綜合評分,評估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並在網上公佈結果。最值得稱道的,就是日本各地醫師會還設置了“醫事紛爭處理委員會”,站在第三者的角度協調解決醫療糾紛問題,這就使得調節更易被患方接受,避免醫鬧事件出現。另外利用完善的醫療保險制度化解矛盾,院方通常為醫生購買保險,許多小的糾紛或事故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得到解決,不至於釀成大的糾紛。在德國,醫療事故發生後,病人或者其家屬一般首先與當事醫生或者院方進行直接接觸以確認事實,並協商可能的賠償問題。如果這一措施沒有達到效果,病人可以向一個叫做“醫療事故調解處”的機構求助。調解處是德國設立的專門負責醫療事故庭外解決的機構,由各州的醫生協會單獨或者幾個州的醫生協會聯合設立。調解處的工作人員由法律界人士和醫生組成,而該小組中必定有一名醫生與涉嫌造成事故的醫生從事相同的專科,以保證對事故發生的過程進行專業鑒定。不過,調解處對事故的最後處理意見只是建議性的,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的任何一方不同意該處理意見,仍可訴諸法律。新加坡處理醫患矛盾的方式和德國很相似,設有專門的紀律和投訴調查委員會。

本澳多年以來不難發現社會中出現涉及醫療事故導致身體受損或傷亡的個案。由於澳門《醫療事故法》的缺失或社會醫療事故保障系統的不完善,很多受害者或其家屬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賠償,甚至沒有正常的申訴管道,一些本來可以歸責的醫療事故卻無法追究。對於政府立法政策朝著建基於過錯醫療責任的方向發展,有學者則認為,政府在庫房資金充裕下,應該參照世界一些先進國家的實踐經驗,引入無過錯責任原則作為立法理據。根據無過錯責任的原則,對無過錯行為不是採取法律制裁和懲罰,而是要求行為者承擔一定的經濟負擔,使受害人得到應有的補償。因為受害人在醫療活動中受到的傷害已經成為事實,姑勿論醫務人員是否存有過失或責任已經不再重要,對受害人以及其家人已經造成不可挽救的傷害。倘若實行“有責任賠償”原則,要求受害人對醫務人員的行為的主觀過錯進行證明,更加是強人所難,很不切實際。而且要求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容易導致受害人因舉不出證據而敗訴,因而使自己的權益得不到應有的救劑。至於醫務人員的行為是否存在過失,受害人心理當然認為有責任,而得到賠償才是關鍵。至於責任的認定,應有待醫務委員會事後作出調查和處理,但在醫療事故的法律和機制上,要先向受害人或其家人作出合理的賠償,這才體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對於政府有意在《醫療事故法》未出臺前設立醫務委員會,社會寄望這個醫務委員會,除了可以確保專業人員執業資格的認可程式,以及醫療專業人員能介入和參與醫療衛生服務質量的監控工作外,還賦予更大的權力,對醫療事故的個案有調查權,為醫療技術是否存在過失或責任作出專業認定,收集事故證據及撰寫報告等,作為將來仲裁或訴訟的依據。但從長遠而言,盡快出臺《醫療事故法》才能解決根本問題。

眾所周知,本澳立法會在上一年的十月份一般性討論並表決通過了《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此法案採用過錯責任原則,建議設立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負責對是否存在醫療事故進行獨立調查和技術鑒定,不受任何幹預;調查和技術鑒定結論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參考;並建議設立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負責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進行調解。法案訂明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服務提供者在公共或私人醫療領域,為預防、診斷、治療及康復目的,因過錯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法規、指引、職業道德原則、專業技術知識及常規作出的行為而對就診者的健康造成損害的事實。法案共七章四十條。其中,法案建議設立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由七名專業人士組成,其中至少五名為有醫學背景的專業人士,由行政長官批示委任,從本地或外地的公共及私人領域擔任醫學專業技術職務至少十年的人員中選任,並賦予相應的調查權。委員會在行使有關調查權時,負有保密義務的有助於醫療事故調查的個人或實體者可排除保密義務;此外,法案訂定不遵從委員會為調查醫療事故而採取的措施的行為構成違令罪。法案規定,醫療服務提供者及就診者可就是否存在醫療事故向委員會提出鑒定申請。委員會在接獲申請後,須於九十日內完成調查及技術鑒定工作,並出具醫療事故鑒定報告;但可基於工作複雜性或其他合理理由延長。鑒定報告須載明對是否存在醫療事故所進行的分析;調查及技術鑒定的結論;預防發生同類醫療事故及改善醫療服務的建議等。鑒定報告完成後,委員會須將報告副本送交醫療服務提供者、就診者及衛生局。委員會的調查和技術鑒定結論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參考,但不影響醫患雙方、司法機關和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通過其他途徑對有關事實進行調查和技術鑒定。同時,法案規定了對鑒定報告提出聲明異議的途徑。當出現醫療事故的糾紛時,醫患雙方可通過現有的司法或非司法途徑解決爭議。為方便醫患雙方處理有關問題,同時減輕司法機關的工作壓力,法案建議設立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負責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進行調解,調解須遵雙方自願的原則。若調解不成,雙方可通過司法訴訟等其他途徑解決爭議。調解員須具備專業能力和操守及經適當的調解技巧培訓。調解員在履行職務時應遵循公正、無私和熱心原則,並遵守保密義務。如爭議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中心處理,則由中心指派一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在澳門因醫療事故涉及醫療機構性質的不同,分別適用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兩種不同的民事責任制度。對於立法會正審議《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在醫療界存有不同意見的爭議。澳門公共衛生政策學會和澳門葡語醫生協會都關注,法案建議設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產生方式,強調不接受由政府委任其成員;並認為應參考許多國家和地區設立法定機構的醫生公會或如香港醫學會,對醫療事故作出裁決,以及對醫生如有涉及出錯作出處理,包括紀律處分等。另外,也有意見亦質疑法案,能否真正有效幫助到受害者毋需經司法訴訟就可獲得衛生局賠償,而這正是現時存在難點問題之一。至於另一個關鍵的對出錯醫生無法承擔涉高昂賠償金額難題,意見就建議由醫生和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一個醫療保障基金,即在醫生需要承擔責任的同時,也以社會可有的公共救援理念下方式,為病人受害者給予合理賠償。並有澳門公共衛生政策學會成員表示,從公共利益角度看,本澳有需要制定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法律。然而,這份法案能否真正有效解決現實存在焦點難題,令到受害病人毋需幾經曲折才得到賠償,甚或經過艱難過程卻得不償失的老問題呢,這是需關注的重點。

《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案正於立法會討論,有醫療團體希望醫療事故法草案能引入完善的調解制度,在醫療糾紛訴諸法律前,有緩解方法處理。有公立醫院醫生協會成員稱,討論了10年的醫療事故法草案終可出爐,業界表示歡迎,他尤其關注設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和調解制度等工作,指出部分醫療糾紛不存在過錯責任,可能是醫患雙方的溝通不足等因素造成,可以和解處理。有私家醫生亦認同調解制度的重要,可以避免醫生產生保護主義,損害醫患雙方的信任,醫院工作的醫生接觸重症的機會比私家醫生大,發生醫療糾紛機會高,必需由權威和專業人士組成的鑑定委員會,鑑定醫療事故的過錯、責任和改善方法,再交予司法機關仲裁和判罰。

對於法案的即將推出,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