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臺辦:絕不允許“台獨”破壞兩岸關係

【新華社北京4月3日電】國務院臺辦發言人3日應詢表示,絕不允許“台獨”勢力損害兩岸同胞的利益,破壞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互利雙贏的現實和未來。

有記者問,民進黨黨團提出“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將兩岸協議定位為“兩國協議”,大陸方面對此有何評論?國臺辦發言人回答說,民進黨在這次事件中的角色和表現,大家都看得很清楚。現在又借兩岸協議監督之名,拋出所謂“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企圖瞞天過海,將“一邊一國”塞入其中,再次暴露其“台獨”本質。這種破壞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圖謀是不得人心的,也是註定要失敗的。

發言人表示,2008年以來,兩岸關係擺脫了“台獨”勢力製造的緊張動蕩,開創了和平發展的新局面。兩岸同胞共用60年來從未有過的和平紅利。我們相信,兩岸同胞都會珍惜和維護得來不易的局面,絕不允許“台獨”勢力損害兩岸同胞的利益,破壞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互利雙贏的現實和未來。

兩岸協議四階段監督兩段審查

【中央社昨日報導】行政院今天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將分四階段向國會、公眾溝通,並需通過行政院跨部會審查及國安審查兩階段,才能繼續協商及簽署。

其中,對國人關切的國家安全部份,專法也特別在第10條明確定義,只要兩岸協商協議涉及國防軍事、科技安全、兩岸關係、外交及國際關係,及其他經認為有必要進行評估的事項,都需要經過國安審查後才能繼續協商並簽署。

行政院上午通過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共計25條,明定兩岸協議需要經過的監督、審議程式及未通過審議時的程式。

根據這項條例,未來,陸委會將分四階段向立法院及社會大眾進行溝通及諮詢,立法明定行政機關在辦理兩岸制度化協商時,應分別依「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協議簽署前階段」、「協議簽署後階段」四個階段,向立法院及社會大眾溝通及諮詢。

同時,兩岸協商議題應經行政院跨部會審查、再經國安審查確定沒有國安問題,才能繼續協商並簽署。

監督專法也參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意旨,以及立法院議事前例,在專法中納入兩岸協議在立法院審議或備查的相關程式。

此外,監督專法中也規定辦理兩岸協商,應秉持對等、尊嚴、互惠、確保國家安全原則,也規定參與協商的人員應負有的保密義務、利益衝突迴避義務。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民國92年修正時,已增訂7個條文,納入國會監督機制。

但陸委會日前指出,考量近期社會大眾對兩岸協議加強監督的要求,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透過更公開透明的程式,並強化與國會跟社會各界的溝通,以瞭解協商過程及內容。

行政部門之前已經建置「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SOP流程,並且把這兩套機制進一步法制化,擬定成為兩岸協議的監督專法,來回應各界對監督處理法制化要求。

江揆:簽訂協議 要獲“國會”支持

【中央社昨日報導】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兩岸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洽簽雙邊協議或協定時務必非常謹慎,要顧慮簽署後,經立法院備查或審議階段能獲國會支持。

江宜樺表示,將函請立法院審議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結合「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兼顧社會大眾知的權利與協商機制正常運作,並具體回應各界對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訴求。

他責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各相關機關積極與朝野立法院黨團溝通,爭取支持。

江宜樺指示各部會,未來與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簽署雙邊協議時,務必非常謹慎,要顧慮一旦簽署後,經立法院備查或審議階段,能獲國會支持。

兩岸協議監督 國安之虞可喊停

【中央社昨日報導】“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鬱琦今天表示,兩岸協議簽訂前,需經二階段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必要時需調整、甚至停止協商。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規定,兩岸簽署協議需結合四階段溝通機制及二階段國安審查機制。

四階段溝通機制分別是「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協議簽署前階段」及「協議簽署後階段」等,與國安審查機制初審與複審。

王鬱琦出席院會後記者會,以日前簽署的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為例表示,決定地震監測與氣象合作列入兩岸協商議題後,陸委會將授權海峽交流基金會開始兩岸議題協商,進入「協商議題形成階段」。

準備工作到一階段後,陸委會將組跨部會小組,王鬱琦表示,小組包括協議主政機關,以地震監測與氣象合作協議為例,將包括交通部、陸委會與科技部等,實質與對方談判,進入「協商議題溝通階段」。協商慢慢確定後,各階段也要向立法院及公眾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