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成立澳門事務局幾個疑問有待廓清

據報導,珠海市橫琴新區管委會澳門事務局於昨日成立,該局將增設一名由澳門特聘人士出任的副局長,以便進一步便利珠海與澳門特區的溝通協調。新華社的消息說,作為粵港澳緊密合作示範區的珠海市橫琴新區,成立之初已設立了交流合作局,主要負責與港澳的對接、溝通和交流。報導說,經過四年的開發建設,該區基礎設施建設基本完成,趨同港澳的營商環境逐步形成,粵澳合作也已經從溝通、交流、探索進入到全面合作、項目落實的新階段。 為進一步深化橫琴對澳門的合作,真正發揮服務澳門、拓展澳門的積極作用,新區將原有的交流合作局更名為澳門事務局,專門負責橫琴與澳門之間合作的相關事務。該局將負責牽頭推進落實《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促進澳門企業在橫琴貿易投資便利化,研究和提出橫琴與澳門建立更緊密合作的工作措施;協調推進橫琴與澳門跨境基礎設施;協調推進兩地通關便利,實現澳門人員、車輛在橫琴與澳門之間便捷往來;研究和提出保障與澳門合作的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與澳門合作相關的產業發展專項規劃;促進實施與澳門合作相關投資項目的建設和服務工作,負責涉及澳門的商貿、會展、招商引資、投資推介、科教研發等工作。

橫琴新區管委會成立澳門事務局,這是一個新的嘗試。其模式,似是有點像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向台灣招聘一千名專門人才,包括一名副廳級的副主任及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各下屬工作機構的管理人員,包括副職官員,通過這個方式讓台灣同胞參與管理平潭。福建省省長蘇樹林當時在新聞發布會上宣佈這個消息時指出,平潭實行「放地、放權、放利」的措施,其中的「放地」就是學習借鑒橫琴的做法,在平潭劃定一些區域,由台灣的市縣或者機構按照總體規劃來進行開發或者和我們共同開發。「放權」就是在放地的區域裡由台灣同胞來進行管理,在其他一些區域請台灣同胞來參與管理。「放利」就是要讓到平潭來的台灣同胞和台灣的企業以及和平潭合作的台灣市縣和機構獲得實實在在的利益。而福建省副省長陳樺在同一場合上表示,平潭綜合實驗區鼓勵臺胞參與相關的經濟組織和所在生活社區的管理和服務。同時對一些臺胞社區,將合理借鑒台灣社會管理的模式,讓台灣人有更大的自主權進行管理。現在,橫琴又反過來移植平潭的方式,特聘澳門人士出任其管委會澳門事務局的副局長。

不少人注意到,就在橫琴管委會宣佈這一消息之前,澳門中聯辦主任李剛曾經到橫琴考察。據報導,李剛主任在考察過程中說,澳門中聯辦將一如既往地大力支持橫琴開發建設,並以橫琴開發為著力點進一步深化珠澳合作,推動兩地經濟社會發展。這其中的「以橫琴開發為著力點進一步深化珠澳合作」,是否也包括橫琴新區管委會成立澳門事務局,並特聘澳門人士出任副局長?倘是,究竟是橫琴新區作出這一決定之後,邀請李剛主任前往考察,並予以通報,還是李剛主任前往考察時,提出了相關建議,而獲得橫琴新區管委會的接納?

按照內地的組織制度,屬於廣東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並委託珠海市人民政府管理,規格為副廳級的橫琴新區管委會,其下屬機構的設立及調整的權限,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掌握,而審批過程需要一段時間,因而不可能是在李剛主任前往橫琴考察並提出相關建議後,才幾天時間就獲得批准。因此,估計是李剛主任在廣泛聽取澳門業界人士的意見之後,深感橫琴與澳門合作中的隔閡必須打破,因而就像打破常規地建議中央政府將「APEC」的旅遊部長會議委交澳門特區政府承辦那樣,也「思想再解放一點」地以澳門中聯辦的名義,向廣東省政府以至是國務院提出相關的建議,獲得接納並批准後,即前往橫琴考察。當然,也不排除這是廣東省政府的主動作為,在作出決定後,橫琴管委會主動邀請李剛主任前往考察,並通報這一決定。但從種種跡象看,應是前者多於後者。

除了以上的疑問之外,還有若干疑問是需要廓清的。比如,橫琴新區管委會的澳門事務局,究竟是新成立的下屬機構,還是在原有機構的基礎上實行更名?實際上,新華社和中新社的電訊稿,其標題和內文都指為「成立」,但新華社電訊稿的內文,又有「新區將原有的交流合作局更名為澳門事務局,專門負責橫琴與澳門之間合作的相關事務」的表述,這就顯然並非是新成立的下屬機構,而是將原有機構予以更名,並調整其主要職責。

實際上,按照二零零九年十一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復同意設立珠海橫琴新區管理委員會,該機構為廣東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並委託珠海市人民政府管理,規格為副廳級的相關文件顯示,橫琴新區管委會的內設機構體現了「大部制」的思路。除辦公室和黨群工作部外,還設有統籌發展委員會、產業發展局、財金事務局、公共建設局、社會事業局、交流合作局、行政服務促進局、警務和綜合管理局等八大局,少於市、區內設機構。而交流合作局的主要職責是:加強新區口岸業務監督管理和統籌協調工作;負責處理出入境事務和涉外工作;負責促進對外及港澳臺在貿易、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環保等領域的交流合作;負責促進通關制度創新和對外合作交流。

由此可見,原有的交流合作局的業務範圍,是包括澳港臺及其他外商的;而倘若澳門事務局不是新成立的機構而是將原有機構更名,是否就將港臺及其他外商排除在外?倘答案是否定的話,過去合作交流局負責人曾頻密訪問香港,今後如果是以「澳門事務局局長」的名義訪問香港或台灣以至是出國訪問,就恐怕不太方便,也不具正當性。或許,是採取了「一套班子,兩個牌子」的方式,即在針對澳門事務時,使用「澳門事務局」的牌子;在面對香港、台灣和各國外商時,仍然使用「交流合作局」的牌子。

其次,是這個特聘澳門人士出任的副局長,是由甚麼人出任?倘是社會人士,對澳門特區政府的「影響力」不足,難以承擔與澳門特區政府聯絡、溝通、協調的大任。因此,應是澳門特區政府的相關官員,甚至就是現在正在承擔粵澳合作工作的官員,以「借用」的形式進行輪崗交流。實際上,就曾有人內地學者提出,橫琴新區的官員、管理層可以到澳門特區政府對口部門進行短期工作,澳門政府的中層等官員也可到橫琴工作。

之所以是應由澳門特區政府的官員「借調任用」,一方面正如前述,是該副局長必須具與澳門特區政府聯絡、溝通及協調的能力;另一方面是待遇問題,眾所周知,澳門公務員待遇即使不能算是亞太地區最好最高的,也絕對優勝於珠海市的同級官員,如果是「調任」,相信沒有澳門公務員願意作此「虧本賣買」。畢竟,在市場化深入的今日,「理想」已經「不值錢」了,還是現實些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