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洽簽內地澳門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進程 加快洽簽內地澳門刑事司法協助協議進程

據司法警察局透露,日前在押解途中逃走的搶劫嫌疑人在深圳被捕。該嫌疑人是在逃走後獨自游泳到珠海,經澳門警方向廣東省公安廳及深圳市公安局通報及請求協助後,澳門警方前日接獲深圳警方通知,已在該嫌疑人的深圳家中將之拘捕。但由於目前澳門特區與內地沒有建立移交逃犯的機制,因而內地警方暫時未能將嫌疑人移交給本澳警方,正按相關法律程序處理。

這就在劉鑾雄、羅傑承被澳門特區初級法院一審判決有罪,但因澳門與香港兩特區之間尚未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而極有可能會讓其逃脫法律懲處,因而將兩地必須盡快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尤其是移交逃犯的協議的議題,提到澳門特區政府及其司法機關和警政機構的桌面上之後,又將澳門特區與內地之間必須儘早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尤其是移交逃犯的協議的議題,擺到了澳門特區政府及其司法機關及警政機構的桌面上。或許,這兩個事件,是催發兩岸四地儘早建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極佳契機,從而徹底解決香港澳門回歸已經十幾年,香港和澳門特區也已在中央授權或同意下,與若干國家簽署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但在一個中國架構下,卻未能建立兩特區之間,及兩特區與內地之間,還有兩特區與台灣地區之間的區際刑事司法機制的問題。

其實,回歸以來,雖然澳門特區與內地尚未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協議,但互相移交逃抵對方的犯罪嫌疑人的活動,一直是合作愉快,甚至還擔任了海峽兩岸中介的角色,在兩岸警方進行犯罪嫌疑人的移交時,澳門警方在澳門國際機場給予了良好的配合和協助。

但為何這次卻遇到了障礙?深圳公安所說的目前澳門特區與內地沒有建立移交逃犯的機制,固然是可信的原因,但其實也並非完全站得住腳。因為還有內地公安與澳門警方建立的治安合作機制可以適用,實際上過去的兩地移交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就是依此機制進行的。

當然,深圳公安所說的目前澳門特區與內地沒有建立移交逃犯的機制,也並非沒有道理。因為這個犯罪嫌疑人並非是澳門特區居民,而是內地居民,盡管其主要犯罪地點是在澳門特區,但既然人已逃回內地,就應適用「本方居民不移交」的原則。除非是澳門特區已與內地簽署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或其中一項的移交逃犯協議,明定排除「本方居民不移交」適用的條文,才能將這位犯罪嫌疑人押回澳門,由司法機關依法進行審判,將其繩之於法。

當然,由於該嫌犯是「游水」逃回內地的,同時也是違反了內地的入境出境管理法,內地司法機關有權對其此一行為依法進行懲處。不過,與該人在澳門所涉嫌犯罪的搶劫罪相比,非法越境罪的罪名和刑罰都相對較輕,因而澳門特區擁有對其進行審判的優先權;或是在內地依法對其非法越境罪實施懲處後,仍需移交給澳門依法懲處。

因此,深圳公安強調「澳門特區與內地沒有建立移交逃犯的機制」,就含有催促澳門特區盡快與內地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意思。當然,深圳只是地方行政區域,不一定會領有代表中央進行催促的任務。但此一狀況卻又凸顯了澳門特區必須盡快與內地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其實在過去,由逃犯問題而凸顯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問題,已是司空見慣。在回歸之前就曾有過兩次較為重大的衝突。一次是一九九四年劉果、楊沃良等犯罪嫌疑人逃來澳門,剛好《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頒佈不久,葡國將終審權下放給澳門,澳門成立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院長藉口他們是死刑犯,而葡國憲法規定死刑犯不引渡,予以拒絕。澳門新華社副社長柯小剛和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中方組長過家鼎進行交涉,成為當時中葡關係的一個重大事件。

另一次是被通緝的某「六四」工運領袖乘坐珠海的「澳門環島遊」遊船,在媽閣對開海面跳水游來澳門。澳葡警方以其是「政治犯」為由拒絕移交,結果拱北口岸拒絕接收澳葡警方捕獲的非法越境者,以作報復。

即使是在回歸後,也因澳門特區未與內地簽署相關協議,而在移交逃犯問題上發生法律衝突的事件。其中二零零七年三月,一名被內地警方通緝的香港女子,在澳門遭到司法警察扣留後,向澳門終審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獲得通過,被「合法」地釋放。該案明顯地暴露了目前澳門特區與內地之間法律上的漏洞和區際之間的不協調,引起了人們對盡快制定區際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的強烈呼籲。實際上,由於在澳門特區成立後,並沒有對中國境內的區際移交逃犯事宜立法,二零零六年的七月公佈的《刑事司法互助法》,也只適用於中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刑事司法互助,故終審法院裁定,現時沒有區際法律或本地法律規範內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移交逃犯的事宜,即使是為了執行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的紅色通緝令,在沒有可適用的專門法律規範的情況下,包括檢察院、司法警察局在內的任何任何公共機關,均不能以把國際刑警通緝的人士移交內地作為請求方的目的拘留該人士,因此,准予申請人的人身保護申請,並頒發保護令。

該案的關鍵點是,澳門拘捕郭某某並將其移送內地,沒有法律上的根據。這就再一次把這個問題推到了前臺。內地與澳門之間雖然在刑事法律、政策和程序上有很大的差異,但在國際引渡合作方面,有大量的已經形成共識的知識與習慣,內地與澳門特區之間長形成的法律互助實踐也已經為各方所廣泛認同,這些都是促進兩地進行移交逃犯合作的重要基礎。只要各方能以寬大包容的心懷,秉持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利益的目標,就一定能夠在內地與澳門特區之間達成良好的司法協助合作協議。

澳門特區至今仍未能與內地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原因是什麼?我們作為局外人,當然不明內幕。而從粗淺的法律知識揣測,可能是「卡」在兩地的罪名和刑罰存在著嚴重的法律衝突之上。如內地有死刑,澳門沒有死刑;內地有屬於政治範疇的罪名,澳門則無;內地的刑罰包括有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等,澳門則無。不過,這些都是屬於技術問題,應是可以解決的。因此,只要澳門特區能盡快按照《刑事訴訟法典》有關「將不法分子移交至另一地區或國家,由特別法規範之。」的規定,修訂《刑事司法互助法》,將之也適用於中國境內各地區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就可為澳門特區與內地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尤其是移交逃犯協議,提供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