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構改革,中央能,澳門特區就不能? 行政機構改革,中央能,澳門特區就不能?

行政機構改革,這是任何一個有作為、與時俱進的國家或地區的政府,都在進行的事情。就以中央人民政府為例,從一九八八年的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開始,到去年三月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二十五年來每隔五年亦即每逢全國人大換屆後的第一次會議,都通過一個《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對國務院的機構進行較大幅度的改革,並由國務院秘書長向全國人大會議作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說明。而相比之下,澳門特區政府也是每五年一屆,並也已經歷了三屆政府,卻是除「開區」的第一屆對由前澳葡政府遺留下來的政府架構進行過改革調整之外,十四年間盡管其中有若干的小調整,如成立交通事務局、環境保護局,及將民政總署的若干職能調整劃歸文化局、體育發展局,還有將社會保障基金的上級管轄機關轉移等之外,無論是從規格或是從改革性質上,都遠遠不及國務院的機構改革。

實際上,就在崔世安競選特首之前一年的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中共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了《關於深化改革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出我國現行行政管理體制仍然存在一些不相適應的局面。部門職責交叉、權責脫節和效率不高的問題仍比較突出;政府機構設置不盡合理,行政運行和管理制度不夠健全;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機制還不完善,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貪汙腐敗等現象仍然存在。這些問題直接影響政府全面正確履行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經濟社會發展。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由此,翌年亦即崔世安參選特首這一年舉行的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有一次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其主要任務是,圍繞轉變政府職能和理順部門職責關係,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合理配置宏觀調控部門職能,加強能源環境管理機構,整合完善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行業管理體制,以改善民生為重點加強與整合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為此,多個部委順利地進行了調整以至是合併,初步實現了大部制。但遺憾的是,人民呼聲最高的撤銷鐵道部並將之併入大交通部的計劃,卻因原部長劉志軍的頑固抵制而未能成事。直到其貪汙受賄案爆發,被雙規並移交司法機關審判,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之後才能完成。由此可見,符合人民利益,適應社會發展趨勢的行政機構改革,往往會遇到杯葛抵制;而杯葛抵制的背後,往往就是既得利益集團為了維護其利益,甚至是擔心其貪汙受賄罪行被揭露,因而就死命地「捂住」,對抗行政機構改革。

就在這一年,澳門特區進行新一屆行政長官選舉,而且還是原任行政長官因受「連選得連任一屆」規定制約,不能再選,因而將會選出「新人」的選舉。

或許是受到「歐文龍事件」的影響,許多市民及選委都認為經過回歸後頭十年的實踐檢驗,發覺若干政府部門也如中共十七屆二中全會《意見》所指出的那樣,出現了「部門職責交叉、權責脫節和效率不高的問題仍比較突出;政府機構設置不盡合理,行政運行和管理制度不夠健全;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機制還不完善,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貪汙腐敗等現象仍然存在」的現象,並受到國務院再次進行機構改革的鼓舞,因而在特首選舉的過程中,提出了對若干政府部門進行調整,及撤換某些不適任、不作為官員的訴求。

但在崔世安當選之後,可能既是基於必須落實貫徹中共「十七大」報告關於「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黨在新形勢下治國理政面臨的重大課題」論述,因而第三屆澳門特區政府的開局之初,也是以「維護穩定」為主,亦即延續第二屆特區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甚至包括一些官員的任職的考量;也可能是鑑於在當屆特首選舉時,出現了某些異常情況,某些團體聲稱某人獲得「中央支持」將會參選,並對崔世安發動了強大的「抹黑」批判攻勢,因而崔世安後來雖然順利當選,但必須面對這種異常情況,小心謹慎處理重大政務,而不能作出較為激進的機構改革,待經過一、兩年的積累經驗,各項工作磨合並走上正軌後,再除圖創新改革,根據實際情況和市民的意願,進行調整,從而走出一條「崔世安模式」的新路來。這樣,就能正確處理傳承與創新、穩定與發展的關係,避免發生劇烈變動,從而幹擾中央關於「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穩定繁榮」的基本決策。因此,人們尤其是一些選委對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未能獲得接納,還是表示可以理解。

四年多之後,又將進行特首換屆選舉了。去年三月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再次通過了《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決定》,終於「啃」下了鐵道部這塊「硬骨頭」。中央政府不斷地知難而上,不斷地改革調整,看來澳門特區政府也得直面若干機構未能適應時勢的發展,及個別官員不適任、不作為的實際情況,及呼應市民進行適當的機構調整改革的呼聲,在崔世安獲得連任之後,進行適度的調整改革了。何況,中央政府的官員不能在同一崗位任職超過十年,全世界也都有官員必須輪崗調換的慣例。澳門特區政府總不會比中央政府「更高明」、「更偉大」,在明知道某些部門已經明顯不適應形勢發展的情況下,仍然要在已經「十五年不變」之下,繼續再來一個「二十年一貫制」吧?

實際上,行政機構改革,是政府為了適應社會環境,或者高效公平地處理社會公共事務,調整內部體制和組織結構,重新進行權力配置,並調整政府與社會之間關係的過程。當然,行政機關改革必須進行科學而嚴密的論證和規劃,慎重開展,也必須以保持社會穩定為前提。要以改變觀念為先導,以體制創新為核心,以高效、公平、廉潔為目標,必須有政治保障和法律保障,以理順關係、轉變政府職能為重點。

回頭看,前澳葡政府的七個政務司機制,還是比較合理的。其實,即使是恢復七個司的制度也不一定導致增加人員,增加的只是司長辦公室的人員而已。每位司長轄下的各個局級單位,並沒有因而跟隨「水漲船高」。就算是司長辦公室的人員,也可根據其業務進行調配,至多是增加兩個辦公室主任。

畢竟,現在澳門特區政府所承擔的業務,比回歸前更多更忙。當時每年入境的旅客才幾百萬人次,現在已是三千萬人次;當年的賭場數目與現在相比,更是「雞髀與牛髀」。單是一個跨境合作議題所涉的各個項目,如其中的大型基建對接等,就是過去所未見。以由五個司長來承擔這些業務,負荷似是重了一點。何況,從國家領導人的歷次談話內容看,澳門特區政府在落實貫徹「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及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方面,還須加大力氣。因此,現在這種在回歸時就已確立的選擇機構體制,已是遠遠不適應形勢的發展,因而有必要進行適當的調整改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