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合法佔街違法 煽風有罪清場有理 維權合法佔街違法 煽風有罪清場有理

真是「有咁啱,得咁喬」,就在台灣「太陽花學運」的學生們,撤出佔領了二十四天的「立法院」之後才兩個小時,澳門善豐花園的部份小業主,卻又上演了「佔領馬路」的一幕,可謂是「接力賽」。由此,在「一國兩制」方針實施對象或垂範對象的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佔領」行動可謂此起彼伏、互相呼應,沆瀣一氣、同流合污。這不能不引起人們的高度警惕,並堅決將任何將會破壞繁榮穩定和諧的各種「公民抗命」手法抗禦於澳門特區的區門之外。

因此,澳門警方今日淩晨零時三十分「準時」實施的清場行動,是完全正確的。不能讓「佔街」成為既成事實,讓其擁有所謂的「正當性」、「合法性」,並曠持日久地「訓街」落去。否則,就將不但是令澳門特區的法制法治形象受到侵損,而且也將使得本來是民生問題的善豐事件複雜化,在各地外來勢力團體以各種藉口插手幹預之下,演化為政治事件,為妥善解決問題徒增困難,並讓外部勢力早就有意插手幹預澳門內部事務的意圖打開缺口,而香港特區正在籌劃「佔中」的團體也將派出代表,跑來澳門以「支持」、「關懷」為由,行「取經」之實以至是販賣「鉤聯」的私貨,並為他們已經惹起香港社會各界反感,因而進退兩難的「佔中」行動添柴加油。

警方今晨實施清場的理由,是執行《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有關集會示威必須在午夜十二時半結束的規定。這當然是有其合法性和正當性、權威性。任何集會示威,都必須以和平方式進行,也必須以不妨礙別人的權利和利益的方式進行。而這個集會,就不但是明顯地侵犯了本澳絕大多數居民的公共道路使用權,以少數人的利益訴求來綁架全澳大多數人的利益,而且也妨礙周邊居民的休息權權和不受噪音滋擾的權利。

其實,警方在待到午夜十二時三十分才實施清場行動,已經是頗為寬容的了。因為就是同一部《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還規定居民和團體在需要使用公共道路,公眾的場所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進行集會或示威,必須在三至十五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告知民政總署主席,而民政總署主席在收到該告知文件後,必須立即知會治安警察局長,由治安警察局長決定是否更改其地點或遊行路線的規定。而善豐花園部分小業主昨晚的「佔街」行為,是在事前未有告知民政總署主席的,因而是屬於非法集會,因而在其一開始時,警方就完全有理由依法進行清場。但警方仍然等到午夜十二時半才採取行動,因而已是頗為寬容。而且,也小心謹慎,沒有發生任何流血事件,因而是屬於柔性清場,既合法又留有一定餘地。

何況,個別善豐小業主的「佔街」行為,不單止是違反《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而且還違反了《道路交通法》。實際上,《道路交通法》規定,任何人和實體,未經有權限機構批准,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交通。而「佔街」所在的沙梨頭海邊街,是溝通澳門南北交通的主幹道,有七條巴士路線經過,而且也有不少物流貨車使用。而部分善豐小業主上次的「佔街」,就對該區的交通造成頗大的影響,導致不少學生和職員遲到,巴士也被迫改道。這就構成了違反《道路交通法》,同樣也應依據《道路交通法》的相關規定,在進行清場的同時,依違法的程度予以處罰。

當然,昨晚部分善豐小業主的「佔街」行為,由於是突發事件,警方還是主要依據《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實施清場,而沒有強調《道路交通法》。其實,雖然澳門特區政府設置有交通事務局,但實施屬於警政方面的路政管理的,還是執行《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的主體之一的治安警察局轄下的交通廳,交通廳屬下也有刑事調查機構,雖然不是交通意外之類,但還是可以依據《道路交通法》執法並追究責任的。

但從「寬容」的觀點看,只要能達到清場的目的,恢復道路暢通,保障全體居民的出行權利,尤其是不要使得「佔街」成為「既成事實」,突出《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就已足夠。但毋庸置疑,警方以「違反示威集會時限」為由進行清場,也存在著盲點。倘若過了昨夜,在《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規定的早上七點三十分至午夜十二時三十分的「時間限制」以外的時間進行呢?豈非就變成了「合法」的了?而在日間,「佔街」對絕大多數居民的滋擾更大。因此,警方應當全面執行《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而不單單是強調「時間限制」。

其實,部分善豐小業主昨晚的再次「佔街」,是早有準備。實際上,在三個星期前的「佔領馬路」「初試啼聲」,經有識之士進行勸喻而撤離之後,就有個別參與「佔街」的小業主揚言,倘四月十日政府公佈的澳大補充調查報告不符合他們的意願,他們還將會再來「佔街」。而在上次「佔街」時,已有人在煽風點火,後來也有人自動出來「認賬」。今次個別小業主還預備了棺材,可見是早有預謀,而且也是學習了某些政治反對派的「技巧」。因此,某些唯恐天下不亂,尤其是剛親身到台灣參與「佔領立法院」的人,是否在返澳後「指導」善豐小業主,甚至是煽風點火,授予組織行動、與警方對抗等的「技巧」,就更值得觀察。

而從警方的部署看,特區政府也早已預料到,在昨日政府公佈澳大的補充調查報告後,可能會有個別小業主「攪事」。而恰好在這一天,特首崔世安按原定安排到了海南出席博鰲論壇。既然已有預警,就不宜把特區政府正、副發言人都一併帶去,而應當留下其中一名發言人,以應對有可能會發生的突發情況。其實,在年前的「搶購食鹽」事件發生時,本欄就已指出,由於社會政治環境日趨複雜,隨時都可能發生突發事件,而也由於社會輿論環境同樣也日趨複雜,這就決定了在突發事件初發的關鍵時刻,及發展過程中的重要階段,政府必須在第一時間「先講先贏」地搶佔輿論高地,及時發佈消息,讓各種謠言和煽動言論難以得逞。否則,在失去輿論高地之後,講一萬句也難以抵銷負面言論的一句。因此,特區政府的發言人必須時刻「候營」,兩位發言人不宜同時離澳。亦即特首外出時,只能攜帶其中一人,留下另一人應對隨時可能會發生的突發事件。

而在特區政府已經對「四月十日將會有突發事件發生」有預警的情況下,仍然是兩位發言人同時離開澳門,就顯得政治敏感度不足,而且在「發言專業」方面也是需要惡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