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出狠招對付雙重國籍

《國籍法》是國家對公民的國籍取得、喪失和恢復進行管理的法律。公民取得國籍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出生地主義”,即一個人出生在什麼國家,就自動享有該國的國籍; 二是“父母血統主義”,即一個人的父母是什麼國家的人,就自然獲得該國國籍。此外,還有後天取得的方式,如因近親屬關係取得、因婚姻關係取得、因經濟關係取得、因收養關係取得等等。在實際操作中,還有“混合主義”,即把上述第一種和第二種方式混合起來使用。

中國的國籍法屬於“混合主義”。中國國籍法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總之,中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中國的國籍法還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的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1)中國人的近親屬;(2)定居在中國的;(3)有其它正當理由。

中國的國籍法規定,中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1)外國人的近親屬;(2)定居在外國的;(3)有其它正當理由。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關於我國的國籍法可分為三個階段:新中國成立前三部國籍法(1909《大清國籍條例》、1912《中華民國國籍法》、1929《中華民國國籍法》)均承認雙重國籍;新中國成立伊始,鑒於當時的國際形勢,為妥善處理同周邊國家的關係,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先後同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泰國等東南亞國家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原則下,通過簽訂雙邊條約和聯合公報的形式,解決所在國華僑的雙重國籍問題。從新中國成立到1980年國籍法頒佈之前的這段時間,我國雖然沒有頒佈國籍法,但在雙重國籍問題上的立場是一貫的:既不主張也不贊成雙重國籍,積極穩妥地處理遺留的雙重國籍問題;現行有效的國籍法是1980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早前有些已經加入外國籍的華裔移民為節省簽證費用,以及享受不受限制的居留時間,採取“改名”方法,在移民入籍後更改姓名,試圖持不同名字的兩本護照,分別在進出中國邊境時使用,即進關用中國護照,出關用另一國護照。

有些人則採取迂回方法,在入外國籍前,以某國移民身份,申請赴第三國商務或旅遊簽證,然後再持中國護照經由第三國出入中國國境。但這種做法經常出問題,他們以為美國海關只在入境時檢查護照,離開時不會,結果在試圖繞道第三國返回中國時,在加拿大入境過程中遭盤問3個多小時,差點不能回來。

還有一些不良分子利用雙重國籍鑽法律空子,犯法後逍遙法外或獲得從輕處罰。審理程序上的不同也會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不便於懲治。

針對這些情況,中國外交部門已經實施新的行動,於今年2月底起,凡是在2007年以後加入外國國籍的海外移民,在申請赴華簽證時,必須攜帶原有的中國護照,由簽證官註銷該護照。如果發現兩本護照名字不一樣的情況,則會要求提供更多數據證明改名過程,然後記錄在案。

有移民顧問認為,以為用“雙姓名”就可以保留雙重國籍的人,實際上可能會得不償失,因為改名後不但申請中國簽證手續繁瑣,說不定還會被拒簽,而且一旦返國,因為有紀錄的關係,也一樣會面對註銷戶籍的要求。他相信未來大陸有可能加長此規定的追溯時間,逐步清理所有雙重國籍人士。

對於海外華人絞盡腦汁保留雙重國籍的問題,中國駐溫哥華總領事館簽證組負責人季秀英曾在受訪時指出:“既然中國政府已經準備嚴查雙重國籍的人,隨著措施的完善,那些(想各種辦法逃避的)人早晚都會有問題。”

她強調,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凡出國定居(包含短期居住)的中國公民,出境前都需註銷戶籍,連派駐國外的外交人員也不例外。擁有兩本護照已經是違反法律的行為,有些人現在反而埋怨政府執法太嚴,就更沒有道理。

在國際公法上,國籍是自然人對某國負有忠誠義務的根據,也是國籍國對其行使外交保護的根據。多重國籍者可能要對多個國家負有忠誠義務,這往往會給自己帶來許多麻煩,特別是在戰爭時更是如此,如果正好兩個國籍國之間發生戰爭,則無論選擇忠誠于哪一方,都會被對方視為叛國行為。

對於持有雙重國籍的人來說。雖然還有中國國籍,如果發生了特殊情況,例如在國外遭遇不法侵害等,中國的大使館將不予保護,

關於雙重國籍的問題一直有爭論。有人主張修改國籍法,理由是持雙重國籍可以吸引人才、引進外資,增強國家的競爭力,促進科技和經濟的發展;還有些華僑一方面對中國有強烈的民族情感,不願失去中國國籍,另一方面希望藉此為其在當地生存發展和到中國經商、就業、置業、子女入學等提供便利。其實,國藉法是否需要修改,關鍵要從政治和經濟等國家利益高度去考慮,不能只為照顧某個群體的利益就放棄被實踐證明是正確的立法原則。承認雙重國籍的做法,由於利小弊大,因而是不可取的。

(嚴忠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