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央申請水域權首先應是落實海域勘界 向中央申請水域權首先應是落實海域勘界

特首崔世安在立法會答問大會上談到水域問題時的具體表述是:澳門回歸至今一直未有水域權,澳區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三年多來做了大量工作,並與特區政府緊密配合。特區政府已正式向中央申請使用習慣水域的權利,並獲中央批覆該調研已經開始。水域對澳門來說是寶貴資源,倘澳門擁有自身的水域,在填海造地及海上交流方面將更靈活。

而澳門中聯辦主任李剛對此議題的回應,則是認為澳門特區政府的很有遠見,中央已研究相關問題,結果拭目以待,倘劃定一定水域,將附有具體規範填海或管理方式。

在崔世安特首和李剛主任的上述表達中,涉及了三個概念。其一是海域劃界,其二海域使用權,其三是海域管理權。

在這三個概念之中,海域劃界是最關鍵的,也是澳門特區將能擁有海域使用權和管理權的重要前提。因為只要劃了界,澳門特區就能充分擁有對完全屬於自己的海域的使用權和管理權的主導權。如果不劃界,只是批覆「可在習慣水域管理範圍內進行填海工程」等,就仍將缺乏對該水域的管理和使用的主導權,事事處處受到制肘。

打個並不完全適當的比喻。水域劃界有點類似澳大橫琴校區的模式,在明確的「水域權狀」範圍內,完全由澳門特區主導,如校區建築物的圖紙的申報審批等行政程序,由澳門特區政府來掌握。倘只是同意在「習慣水域管理範圍」內進行各類經濟活動,就仍然是屬於廣東省(珠海市)的海域,等於是在橫琴租賃土地,雖然可以讓澳門中小企業千萬發展,但營業執照的頒發及樓房工廠圖則的申報審批,還須由當地行政管理部門「話事」。而且,所創造的經濟價值和稅項,以及名義上的「多元經濟」,都是由當地所擁有,與澳門特區無關。

必須說明,上述比喻並不完全準確。實際上,倘是在「習慣水域管理範圍」填海所形成的土地,應是可以實施澳門特區的法律,及所創造的經濟價值和稅項,以及名義上的「多元經濟」,應可算在澳門特區的賬面上。

不如換另一個比喻方式。澳門特區和特區政府,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省級地方行政區域及省級地方政權機關。而比照「國家」的定義,其四大要素是領土領海領空、人民、政府、主權;因而地方行政區域及地方政權機關的要素,就則是土地及水域、居民、政府及省級對內行政管理權。

現在,澳門特區和澳門特區政府,在上述土地及水域、居民、政府及省級對內行政管理權的四大要素中,只是擁有三又三分之二,並不完整。亦即只是擁有居民、政府、省級對內行政管理權;但在土地及水域方面,雖然是擁有特區自己的屬地,但卻缺乏內地沿海所有地方政權單位都擁有的海域使用權和管理權。因為沒有自己的海域,雖然澳門回歸時,國務院總理朱鎔基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二七五號》,並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範圍文字表述》,並在「文字表述」使用了「習慣水域管理範圍」的概念,但由於並未像「香港特區行政區域圖」那樣標示了明確的「水域管理界線」,因而雖然是表述了「習慣水域管理範圍」,但但在該範圍內的水域的實質控制器還是屬於珠海的,回歸前那種「一落水就是珠海水域」的現象,並沒有實質性的改變。這一點,連同是特別行政區的香港也不如,因為香港特區擁有自己的水域,並經國務院總理劃定了界線。

二零零二年二月,中央政府針對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海洋開發活動在廣度和深度上的不斷拓展,由於沒有確定的海域界線,各地爭海、爭灘、爭島的矛盾日益突出,海域使用和歸屬糾紛屢有發生,在個別地方甚至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重大損失的情況,決定勘定省、縣兩級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為此,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開展勘定省縣兩級海域行政區域界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地爭取用四年左右的時間,全面完成省際間海域勘界工作。福建省與臺灣省之間的海域勘界工作可留待以後進行。

該《通知》又規定,省際間的海域行政區域劃界方案由國家海洋局負責協調相鄰省政府簽訂協議書;相鄰設區市的縣(市、區)際間的劃界方案,由相鄰設區的市政府商定協議書,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省政府裁決。沿海設區的市轄內縣(市、區)際間劃界方案,由相鄰縣(市、區)政府商定協議書,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設區的市政府裁決。

在香港特區方面,由於國務院在香港回歸時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範圍文字表述》,已經明確地劃定了「水域管理界線」,因而無需參與這次勘界行動。

但澳門特區呢?雖然有一個「習慣水域管理範圍」的概念,但並不等於勘界。其一、沒有明確的界標,實際上,只是一般虛擬的「雙方默契界線」,是無形的,沒有任何界標予以確定;其二、正如前述,只是一條「管理線」而已,澳門特區在其範圍內不具實質權限。

應當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海域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地方只是享有使用權和管理權;而比照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土地、森林、礦藏等都是屬於國家所有,但在陸地勘界後,各級地方行政區域及地方政權機關就擁有了對其的管理權和使用權。因此,在海域劃界確定之後,地方政府就可進行相應的管理活動,包括拍賣無人小島,及進行填海、圍海等工程。當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填海五十公頃以上,必須報請國務院批准。

既然是中央政府決定在全國進行勘定省縣兩級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工作,而澳門特區也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省級地方行政區域,因而這項勘定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工作,就不能「漏掉」澳門特區。而且,還需按照《通知》中「海域勘界的範圍為我國管轄內海和領海,界線的起點從陸域勘界向內海一側的終點開始,界線的終點止於領海的外部界限」的規定,跳出「習慣水域管理範圍」的舊框框。

按照這一規定,除了與珠海陸地相對望的內港、十字門水道(即路氹城與橫琴之間)之外,新城填海區A區以東(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以南),澳門國際機場以東,路環島以南的海域,都應劃給澳門特區,一直到十二海裏領海線。當然,其中有與廣東省交疊的海域,如珠江口外的幾個無人小島,就應在中央政府的主導下,與廣東省政府進行友好協商。由於《通知》是規定在同級政府間進行,因而不是與珠海市政府協商。

這樣,澳門要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要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就將是「一子活,全盤棋皆靈」了。不但是完全掌握了周邊水域的管理權和使用權,而且還將能突破「習慣水域管理範圍」,將澳門特區的法定海域推延到十二海裏的領海線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