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指政府照顧先天殘疾人士不足

【本報訊】立法議員施家倫不滿政府未適當照顧先天殘疾人士,提出質詢。

施家倫指出,2011年的人口普查資料顯示,本澳殘疾人口有11141人,佔總人口2.0%,比2006年多。為體現特區對殘疾人士的關懷,回應相關人士及其家庭的期望,政府推出的《殘疾津貼及殘疾人士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法案同年通過生效。澳門特區所有殘疾人士,不分貧富都可領取殘疾津貼。

除了殘疾津貼外,殘疾人士在符合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的“須在取得受益人的資格後才出現上項所指的殘疾”情況下可以領取殘疾金,而符合第1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弱勢家庭特別援助規章》的“整個家團處於最低維生指標以下的弱勢家庭”,還可領取殘疾補助和特別生活津貼。

施家倫說,他多次接到有先天殘疾人士的家團求助,表示這兩項制度不合理。一是要求“喪失工作能力必須發生在交社保以後”才能領取殘疾金,無考慮到先天無法工作的殘疾人的特殊情況;二是強制將先天殘疾人捆綁家庭成員收入水平,不顧及有先天殘疾人士家團在時間、精力與金錢上承受的壓力,令先天殘疾人士無法享受與後天殘疾人同等的社會福利。

施家倫質詢當局:

一、統計資料顯示,2011年的11141名殘疾人中,0-14歲的有256人,佔全部殘疾人口的2.3%,佔少年兒童人口0.4%,目前暫無資料顯示其中有多少是先天殘疾人士。請問政府有無建立相關資料庫,清楚掌握本澳先天殘疾人士需求狀況,並依此制定更具針對性的支援措施?

二、面對先天殘疾人士,政府曾在回覆陳明金議員於2013年10月的書面質詢中稱“天生殘疾者也可能因其他疾病或意外而導致喪失工作能力”,這部分人也可領取殘疾金,政府無意將他們排除在外。但事實是,有一部分人是生來就喪失工作能力,他們的情況比後天致殘更嚴重,更需要幫助,卻反因現有制度而不能領取殘疾金。政府會否考慮修改《社會保障制度》,賦予先天無法工作的殘疾人士申領殘疾金的資格?

三、政府一再強調,殘疾津貼不是經濟援助而是普及性的社會津貼,所以金額不可多做調升;殘疾金屬於社會保險性質,不同於一般的救濟式援助;殘疾補助和特別生活津貼是針對收入低於維生指數的特別貧困家團發出。那麼針對那些收入略高於維生指數、在多項社會保障覆蓋範圍之外的先天殘疾人士及其家團,請問政府會否考慮另行研究制定支援政策,以保障他們的諸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