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極端:自肥條款與反對政務官離任補償 兩個極端:自肥條款與反對政務官離任補償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昨日發出新聞稿,謂特區政府接納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大部分議員的意見,對《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中的非公務員及公務員的主要官員離任時可以收取的離任補償,進行分開處理。如與公職沒有任何聯繫的主要官員,在離任時可按離職日月薪酬的百分之三十計算離任補償,以吸引社會精英加入政府;如主要官員在離任時未脫離公職,則維持已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的原文本的建議,按離職日月薪酬的百分之十四計算離任補償。

特區政府其實是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此舉,可說是「有則改之」、「從善如流」。因為在明日的「五一」遊行中,就有遊行隊伍以反對此「自肥條款」為訴求。而在此前,圍繞著此「自肥條款」的話題,已經發酵,大有「山雨欲來風滿樓」之勢。尤其是代表特區政府向特區立法會提交法案,以及含有「自肥條款」的工作文本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本人,是超過三十年工齡的實位公務員出身,即使是沒有出任司長,也早已符合退休的條件。因而工作文本的將公務員及非公務員出身的主要官員離任時可以收取的離任補償,一律由原建議的百分之十四大幅增加為百分之三十,也就難免會有「為自己度身定做」的嫌疑是典型的「自肥條款」。因此,在明日的「五一」遊行中,就將必然會成為「箭靶」,無疑是自己親身送上射在自身上的「子彈」。倘再加上此前的種種負面話題,也就免不了會被「舊賬新賬一齊算」,難以安度卸任前的最後幾個月。因此,陳麗敏司長能夠搶在「五一」遊行前收回「自肥條款」,避免在卸任前再作一回「箭靶」,應是明智之舉,相信可以平安降落。

但有些人卻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一刀切」地反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離任保障,則是「懷疑一切,反對一切,打倒一切」的極左表現,也不符合國際潮流。實際上,《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這個法案,所規範的是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這兩種職位,在官員體制上是屬於「政務官」,並非是實位公務員。他們的來源,既可以是事務官(實位公務員),也可能是社會人士。前者按照有關公務員的制度,是有退休保障的;但社會人士卻不受有關公務員制度的規範,因而是不能享受國務院的退休保障的。為了吸引社會上的精英人才出任主要官員為特區服務,當然是應有離任保障。

實際上,按法律規定,主要官員在離任後,必須實行「過冷河」措施。「過冷河」又稱「旋轉門」,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尤期是政務官利用其服務公職的機會,累積日後轉業之資產,以便日後任職後改任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的管道和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們無法享有的便利。但卸任主要官員也是人,也得生活。而且由於其在任職期間的生活品質較高,在卸任後因失去收入來源而有可能使其生活品質無法獲得保證,甚至是難以維持生活。即使是其在任期間因薪水較高而有一定的積蓄,相信很快也將花光。這就將影響到日後社會人士「入閣」的積極性,尤其是對那些「手停口停」的專業界人士而言。而隨著日後公民社會的壯大發展,及政制改革的進展,可以預期未來的主要官員,極有可能是以修讀法律、政治、公共行政管理等專業的人士為主。這就突顯了主要官員在卸任後,在受到「過冷河」制度的嚴格束限下,應當解決其生活來源問題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否則,將會「迫使」某些人為了「積蓄防饑」而利用職權貪汙受賄,這就將會導致走向建立「過冷河」制度的反面。

由此,世界各國各地區在對卸任領導人和政務官實行「旋轉門」的同時,也制訂了「卸任禮遇」方面的法律。美國相關法例規定,卸任總統每年有十八萬美元的退休金,政府還會負擔他們辦公室人員的工資、差旅費、電話費和辦公用品費,並且會給卸任總統建一座圖書館,收藏他們所有的私人物品。根據俄羅斯法律,卸任總統,俄羅斯聯邦卸任總統無論年齡大小均可以終生享有相當於在職總統薪俸百分之七十五的月薪補貼。國家向卸任總統終生提供別墅、警衛、醫療、隨身工作人員及其辦公場所等工作生活條件,另外配備兩輛汽車,直至病逝。法案對卸任總統家庭成員享有的待遇也做了相應的規定。俄羅斯聯邦卸任總統享有法律豁免權,但在犯有嚴重罪行被刑事起訴的情況下,卸任總統的法律豁免權將予以剝奪,但剝奪其法律豁免權須經國家杜馬以簡單多數表決同意並由聯邦委員會(議會上院)批準方可實行。

在我國內地,官員卸任則分為離休、退休兩大類。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參加革命和工作的幹部,享受離休待遇,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參加工作的幹部,則實行退休制度。不過,由於內地並沒有「政務官」的理念,難以與各國各地區的離任待遇法律制度比照。但從實踐上看,卸任後的負責官員,不但是「工資照收」,而且秘書、警衛、司機等人員都有獲得提供,醫療也有保障。

因此,與卸任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必須「過冷河」的法律相對應,也應制訂離任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的禮遇法律,以作配套。尤其是在實行政黨政治的國家和地區,由於政黨輪替往往是「一朝天子一朝臣」,大量使用政黨精英和教授、社會專業人士出任政務官。他們沒有公務員的保障,還須承擔政治責任,政治風險甚大,動輒就被民眾攆下臺。而他們之所以被任命為主管相關行政領域的政務官,就是對相關領域具有專業知識,卸任後大多只是從事自己所熟悉的領域的工作。但他們在離任之後,受到「過冷河」法律限制,卻又不能從事相關的工作,也沒有保障,豈非是要「吊沙煲」?這不符人道主義精神吧?

有些人,自己是退休的實位位公務員,享受到退休保障;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又領取一份立法會議員的薪俸,這當然是他們為市民工作的應得收入。但卻不准卸任政務官領取相關的補償,這樣的邏輯,難免是會有「只許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之嫌。

民主的法則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在相關法案通過後,就是法律,不得違反。當然,可以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見,但也得執行已經獲得通過的法律。在法案的審議過程中,他們有持反對意見的權利和自由,更有投下反對票的權利和自由,但就不能指責甚至是詆毀贊同法案的多數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