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規管 改善公共事業服務素質

子悠

由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向居民提供的基本電視頻道信號自4月22日淩晨零時起開始接駁,並於同日淩晨二時完成全澳信號交接工程。接駁工程能順利開展實有賴原公天服務商、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安裝商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等持分者的全力配合,並在軟、硬體準備就緒及技術充分支援的情況下得以順利竣工。另一方面,政府與有線在續期問題上亦已達成共識,並於4月15日簽訂了以非專營形式的《收費電視地面服務批給合同續期》。新的批給合同內容將有所優化,其中包括以專營制度經營的收費電視服務改為非專營方式提供。政府重申對網絡的建設規範化的要求,落實架空電纜地下化工程,明確規定有線將現有架空電纜改為以地下管道或線纜鋪設,以整頓多年來本澳架空電纜的亂象,而有線亦將進一步完善網絡的覆蓋率,以回應社會發展及居民的需求;同時,政府會進一步加強監管,以強化批給合同的執行情況,包括公司資本的移轉及服務收費等方面的規範,以進一步理順電視市場的秩序,令電視服務在相關規範下得到更好的發展。

至此,困擾本澳社會已久的電視服務問題雖未完全得以解決,但政府此次所採取的“緩兵之計”也算是得以落實,為今後的完滿解決爭取到時間。而更早些時候當局亦明確表示,期望隨著兩個批給合同的簽署,意味著在法制和市場上具備三網融合的有利條件,在綜合澳門大學於今年9月提交的「電視服務研究」最終報告及建議,政府將整合相關牌照條件,推動本澳邁向三網融合的格局,使居民更輕便地享用價廉和優質的電視、電信和互聯網的融合服務。

姑且不論未來是否真如政府有關部門預計一樣,“推動本澳邁向三網融合的格局,使居民更輕便地享用價廉和優質的電視、電信和互聯網的融合服務。”單是解決過程其中的經驗與教訓就值得認真反思和總結。

其實,電視服務只是本澳公共事業領域存在問題的冰山一角。早前維澳蓮運宣佈破產,新實施不久的公共巴士服務模式亦受到廉署批評。廉政公署公佈“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投訴的調查及分析報告,指證交通事務局在新巴士服務違法“五宗罪”,包括不遵守現行法定制度、越權免稅、巴士財產歸屬不清、中途違法調整服務費、違法予公司免責條文。報告形容新服務不善用公帑,損害公共利益。並提出三個解決辦法:解除合同、修改合同,或與巴士公司重新協訂批給合同。雖然政府亦承認有適用法律上的瑕疵,會努力予以解決。但從實際上講,無疑是對政府管治的一次警示。未來在公共事業的規管方面,特區政府確實需要三思而後行,且行之必須有效、有利、有理。

公用事業是指負責維持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的公司。公共事業處在自然壟斷之下,可能是由於政府的控制之下,而如果是私營的則會被行政法規所監督。一般所說公用事業包括電力、供水、廢物處理、汙水處理、燃氣供應、交通、通訊等。而從政府對整個社會的管理來看,公共事業管理與行政管理、工商管理同為三大層面。行政管理是權力執行機關的行為,代表政府意志,具有強制性;工商管理是以企業自身利益為核心的管理,具有明確的經濟目的;而公共事業應付於兩者之間。公共事業應該是涉及長遠利益的微利事業,競爭不激烈的,產品供給不足會引起社會動盪的,需社會監督的,從整體出發,有具體目標,以提高社會水準和品質為宗旨的組織或部門。公共事業既要服務於社會,又要考慮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還要關注公眾個體利益與整體利益的統一,如果公共事業過於強制,就走向行政性質;過於利益最大化,那就是工商行為。因此,公共事業界定的核心在於其目的、行為準則和運行機制方面。

其實,很明顯公共事業的目的就是服務於社會和市民的需要,其行為準則也必須是以保持穩定服務、出席改善服務質素為原則,運行機制亦要以符合社會、市民的需求發展為前提。而且一般說來,公共事業多是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甚至是日常生活的基本物質和服務保障。但是在澳門現時的情況下,公共事業事故不斷、亂象叢生,已經開始對居民的基本生活和權利構成影響,甚至作為監管主體的政府,在居民心目中的形象也大打折扣。如何改善本澳公共事業服務質素,重塑和提升居民對公共事業服務的信心已經刻不容緩。

對此,筆者認為,首先公共事業必須要持續和穩定,由於本澳多數公共事業採取的是合約專營模式,一家或幾家公司擔負起全澳的某一項公共服務責任。但是在合約模式下,公司必然會考慮收益和到期後能否繼續的問題。所以每逢專營期將結束,就不可避免的在社會上出現種種擔憂。因此,就公共事業專營續約問題,政府應制訂專門法規,議定一切公共事業在到期前一段時間內,啟動續期或再競投機制;同時健全公共事業的續期制度,確保政府能在完整合約期內全面監管,保證優質服務的持久性和延續性。同時,這樣也可以保障專營公司受僱員工的權益不會因續約與否而受影響。

其次,從市場經濟發展規律來看,未來從專營走向競爭已經是大勢所趨,從行政長官到政府主要官員均多次強調,澳門公共事業的專營合約正以不同模式逐步開放,但前提必須結合澳門實際情況,確保居民生活不受影響下,不斷提升服務質素。現時來說,引入競爭以市場來調節,從而達到提升公共事業服務素質已經被成為社會共識。但從專營到開放的過程中如何過渡仍值得政府和全社會作出思考。

再次,作為公共事業監管主體的政府應該發揮更大作用。不僅在合約上對有關運營公司作出清晰而具有前瞻性的要求,更應該透過法律法規的完善,賦予政府更為全面的監察權力。而政府有關部門亦應在執行監管權責的過程中更加嚴格。

最後,最為提供公共事業服務的專營公司或者機構必須樹立起服務社會和市民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以事業心、使命感。自覺地遵守公共事業管理和運營的規範和要求。持續穩定的向社會和市民提供高素質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