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立法原則不應是無牙老虎

博言

對於家暴法的制訂還處於“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狀態,今次“五一”當日就有團體及個人就當局遲遲沒有推出該項法律,而為主題追訴當局的行政立法進度,有議員不滿當局拖延“家暴法”立法進度,但行政當局日前也透露該項法案預計會在今年進入立法程式。眾所周知,瞭解事件的過程就是知道,之所以該項法案遲遲沒能出臺,就是因為“全公罪”與“半公罪”的問題,社會不時出現不同的聲音,從而導致法案能沒如期及急時出臺,或許會與當局的重視力度也有關,縱使得有團體或個人對政府當局的立法速度及力度深感無奈或失望,往往就是因為“有雷聲而沒雨落”的狀況,更不能將法案制訂成無牙老虎,將會有失立法的原意與原則。

“家庭暴力”這一行為已經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家庭暴力的存在,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客觀需要;86%的被調查者認為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這種共識,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公眾認識基礎,制定並出臺反家庭暴力法是社會公眾的迫切需求。據全國婦聯權益部開展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公眾態度調查”結果顯示,86%的被調查者認為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84.9%的被調查者認為有必要對家庭暴力進行專項立法。這意味著“家庭暴力”這一行為已經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家庭暴力的存在,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客觀需要;86%的被調查者認為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這種共識,是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公眾認識基礎,制定並出臺反家庭暴力法是社會公眾的迫切需求,公眾對全國婦聯和有關部門推動反家庭暴力立法寄予厚望。從家庭暴力的投訴和維權工作的實踐中深切感到,需要儘快出臺反家庭暴力法,以解決有關法律規定不夠統一、法律責任不夠明確、救助措施不夠具體、操作性不夠強、相互銜接不到位,地方立法層級較低、效力有限,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難以得到有效保護等問題。

家庭暴力是侵蝕和諧社會肌體的毒瘤,反家庭暴力既需要加強立法,也有賴於社會綜合治理;需要法律給力,也需要社會治理,需要廣泛的社會動員、社會參與和社會支持。反家庭暴力立法是必要的,但光有立法還是不夠的,必須將家庭暴力納入社會管理的範疇,動員社會力量,形成社會合力。當前家庭暴力的現狀令人堪憂甚至可謂觸目驚心,家庭暴力引發的惡性案件也呈現增多趨勢。遭受家暴婦女的境遇往往被形容為:以沉默隱忍暴力,以分手離開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結束暴力。幾年前有一部被譽為中國首部反家庭暴力的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曾引起觀眾廣泛的共鳴,該劇直擊國人頗為隱秘且忌諱的“家醜”家庭暴力,詮釋了這樣一個道理:傷害我們最深的人可能就是我們身邊朝夕相處的親人。其實,現實生活中某些家庭暴力個案的殘暴程度遠遠超過該劇。愈演愈烈的家庭暴力問題早已不是“家醜不可外揚”的隱私性問題而成為亟待關注和解決的社會性問題,需要納入社會管理的範疇進行社會治理。

家庭暴力表面上往往是造成對受害人生理的傷害,實際上更是對雙方精神乃至維繫婚姻家庭的精神紐帶的戕害。家庭暴力的誘因可能是一些貌似雞毛蒜皮的小事,丈夫對妻子的偶爾打罵也可能被視為無關緊要的私事,但可能就是某些雞毛蒜皮的小事最終可能引發婚姻家庭中的風暴。因此,我們不能低估家庭暴力現象的震盪性的危害。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往往不會以殺人或自殺等極端的方式收場,而是在容忍、克制、妥協等類似於苟且偷生的尷尬狀態下成為“永不落幕的悲劇”。目前婦聯等組織對家庭暴力糾紛的處理大多是治標而不治本的“滅火式”處理,類似於起火時把火撲滅,但起火根源卻難以消除。看來,遏制家庭暴力的確是一項社會性的系統工作,需要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需要教育、行政、法律等多種手段相結合,對家庭暴力現象進行綜合治理。其中,社會組織在預防及制止家庭暴力現象方面可以大有作為,可以發揮國家力量難以替代的特殊作用。

就當前社會現狀而言,要制止家庭暴力現象關鍵在於轉變社會態度,改變人們對於家庭暴力淡漠無奈的消極態度。通過廣泛的、多管道的教育、宣傳和培訓,讓全社會知曉家庭暴力並不單純是個人和家庭間的私事,而是一種嚴重侵犯人權、違反社會道德的犯罪行為。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往往只被動地制裁施暴者,沒有預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對正在進行的暴力或者持續發生的暴力無法及時有效地幹預。更關鍵的是,由於法律沒有對家庭暴力概念予以明確的界定,導致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認定存在分歧,處理案件時自由裁量權較大。有必要制定出臺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填補在社會管理領域有關家庭暴力問題的法律空白。此外,應當允許執法和司法機構對嚴重家庭暴力事件適度的幹預及介入。家庭暴力是嚴重影響家庭和諧乃至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社會問題,應當納入社會管理的範疇進行綜合治理。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形勢下,有必要從社會管理創新的高度進一步重視家庭暴力的社會治理,動員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反家庭暴力活動。正如食品安全法的出臺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日趨嚴峻的食品安全問題,反家庭暴力法也不是萬能的,任何法律的功能都是有限的,該由社會解決的問題還是要從社會管理上對症下藥。

當局對於《打擊家庭暴力犯罪》法律草案中將家暴行為統一定性為公罪,諮詢中收集到的意見分歧很大,難以形成共識。因為,按照目前澳門《刑法典》的規定,對家庭成員施以暴力行為屬犯罪,但會按照造成身體傷害程度的不同,適用不同的刑法條文。如果家暴造成身體完整性的嚴重傷害則屬公罪,即無論受害者是否追究,都必須對施暴者提起刑事檢控;如果家暴造成身體完整性的普通傷害則屬半公罪,即只有當受害者提出追究時,檢察院才會提起刑事檢控。如果對屬未成年的家庭成員實施身體虐待亦已屬公罪, 僅對屬配偶的家庭成員實施身體虐待才屬半公罪,即由受害人配偶決定是否追究。在公開諮詢中,就應否將所有的家暴行為定性為公罪,尤其是應否將所有屬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的行為也改為公罪,各界的意見分歧最大。支持者認為家暴的受害者因出於恐懼或社會壓力而不敢對施暴者提出控告,變為公罪可以免除受害者所受的壓力,同時可以對施暴者產生威懾的作用;反對者認為將家暴「一刀切」變為公罪,雖然可能幫助了部分「想告但不敢告」的受害者,但同時會違背了其他「可告但不想告」的受害者的意願,變成「不想告亦須告」,最終損害了受害人的利益。將所有家暴行為定性為公罪,最大的改變是原來家庭成員之間的偶發的、輕微的傷害身體完整性的行為,無論受害者是否打算追究,都必須進入刑事訴訟程式。現行的法律並非將輕微的家暴不視為犯罪,而是將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主動權交由受害者行使。具體到為何有些家暴的情況,受害者不願行使其告訴權,除了家庭經濟、害怕報復、家醜不願外揚的顧慮外,可能還有維護家庭、保護家人等其他因素,這需要作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有報導指,澳門家暴法立法關注聯席反駁特區政府向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委員會提交的報告。聯席批評政府提及「家暴法」的立法進程時,不盡不實;亦未有反映大多數民意「支持家暴列公罪」的事實。聯席重申,半公罪的「家暴法」對施虐者缺乏懲治,對家暴受害人支援也不足夠。 特區政府剛向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委員會提交報告,當中觸及關於家庭暴力的立法情況。由三十八個團體組成的澳門家暴法立法關注聯席則反駁上述報告。澳門家暴法立法關注聯席批評:政府重點只提及已草擬立法及加強預防及治療,隻字不提公罪與半公罪的民意差距,未有反映大多數民意「支持家暴列公罪」的事實。 聯席重申,二O一一年政府推出《打擊家暴力法草案》,當時的《打擊家暴力法草案諮詢總結報告》顯示,六成人支持家暴列公罪。二O一三年五月至十二月,在社會上收集到六千二百名市民簽名 (約佔澳門人口百份之一),以及三十八個團體聯署,支持立法把家庭暴力列為公罪。 政府的報告又聲稱:「家暴法」生效後,「亦會命令施虐者接受適當的輔導,以減低其暴力行為出現的可能性」。澳門家暴法立法關注聯席表示,在半公罪的「家暴法」中,所謂的強制輔導只是「無牙老虎」,警方未能保護家暴受害人。 聯席重申,在家暴半公罪下,受害人因為怕受害更升級的暴力對待及經濟封鎖,因此,不敢提告,施虐者在受害人不提告下,無須負任何法律責任,包括︰接受強制性輔導。因此,根據政府現行新修訂的提案,要家暴施者同意才能提供輔導,無助減低其暴力行為出現。

社會對“家暴法”法案有不同聲音,令當局一再修改法案內容。為遏止家庭暴力犯罪,倡議政府制定家庭暴力法,經過多年的努力,去年九月政府正式展開《打擊家庭暴力犯罪》法案諮詢工作,經過一年收集意見和整理,近月修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經修訂後的諮詢文本,內容過於側重協作機制,刪減了大部分打擊家暴的內容,未能有效發揮打擊家庭暴力犯罪,以及保障婦女權益與維護婦女安全的作用。有立法議員指,當局廣泛聽取社會的聲音,但承諾完成草擬法案的時間一再拖延,令坊間質疑當局的立法決心。當局有必要加快立法效率,保障遭受家暴傷害的家庭。對於社會上是否將家庭暴力定作公罪存在不同意見,主要原因是顧慮定為公罪後,會對初犯者和犯罪輕微者刑罰太重,有礙家庭復修。對此,將家暴犯罪定為公罪,對犯罪者的量刑必須按犯罪的程度,給予不同程度和類別量刑,消除社會疑慮。但法案必須加入“保護令”和“強制性施虐者輔導”制度,以禁止施虐者再次騷擾受害人和改變施虐者的暴力行為,讓受虐婦女脫離家暴的惡性循環。同時建議加強受虐婦女的經濟援助和提供中期居所,讓有需要的婦女離開庇護中心後能暫時入住,為日後的生活作準備。

在制訂反家庭暴力法之際,我們也應要有明確預防工作:第一,利用社工下片走訪之機,加強同管界居民的聯繫,廣泛宣 傳法律知識, 使居民能夠認識到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 樹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時 應積極報警或尋求其他途徑救助的新觀念;第二,經常與社區的居委會取得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