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澳門法律體系下顯現的一對矛盾 維護澳門法律體系下顯現的一對矛盾

就在盛傳葡國總統席爾瓦(澳門曾譯作「施華高」)來澳訪問期間,可能會關心葡國居民持澳國護照來澳工作和生活,很難取得澳門特區身份證,其中還含有因為去年起暫停執行澳門特區與葡萄牙律師互認互惠協議,葡國律師也難以取得澳門律師執業資格之際,澳門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大律師則籍著舉行「二零一四律師日」之機發表言論,關注有部分人士透過本地、內地或外地不具備本澳法律知識及資格的課程,獲得法律文憑甚至碩士、博士學位,繼而從事本地法律工作甚至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憂慮會提供錯誤的法律意見影響政府施政,甚至摧毀澳門法律體系,建議政府作出內部調查。這兩者之間雖然沒有必然的關聯,但其實也既是「合二而一」,也是「一分為二」反映了,在「維護澳門法律體系」這個主軸議題之下,所顯現的一對矛盾。

華年達大律師所指的近年來發生了允許不具備及不掌握澳門法律知識的人士在本澳擔任法律工作的情況,其評鑑標準隨著時空背景的不同,有著不同的答案後做法。如果是在澳門回歸前的過渡期提出這一問題,可以會不切實際,甚至還將會造成妨礙實現「法律本地化」的客觀效果。但在澳門回歸已經有十五年,「過渡期」的任務早已完成,而且的確也出現了華年達大律師所指的「學歷文憑含有水分」,及「不具備足夠本地法律知識人士進入政府部門擔任法律工作」的「不規則」情況,提出這個問題卻就具有其合理性。

實際上,在中葡兩國政府就澳門前途問題進行談判之前,應是澳門地區保持澳門法律體系其實是葡國法律體系最「純結」的時候。一方面,在法律體系部分,在澳門實施的各項法律基本上是照抄照搬自葡國的法律,而且由於葡國外交部尚未宣佈中文也是官方語言,因而大部分法律的頒布都是使用葡文,即使是在「憲報」中也附刊中文,「憲報」的版權部分也印明「以葡文為準」。其「排它性」十分明顯。另一方面,在澳門的司法官基本上是葡國人,而執業律師除葡國人之外,也多是從葡國負笈歸來的土生葡人,基本上沒有佔澳門地區人口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華人的從業人員。因而也具有很強的「排它性」。

中葡談判簽署《中葡聯合聲明》,並進入過渡期後,「公務員本地化」、「法律本地化」及「中文官語化」,就成為過渡期三大任務。在中葡兩國政府及全體澳門居民的共同努力下,為適應「澳人治澳」需要所進行的各項工作,就對這種「排定性」形成了一定的衝擊。首先,是對法律的翻譯及其對本地的適應化。既然是要將法律的葡文文本翻譯成中文,而且還是澳門回歸後作為主要官方語言的中文,就得注意法律條文文字的準確性,因而聘請了中國內地的法律專家對翻譯文本進行「把關」;並在他們的協助下,草擬本地的法律草案。其次,更重要的是「法律人才」培養的問題,除了是中葡兩國政府商定,在中國內地挑選了一批成績最佳的應屆大學法學畢業生到葡國學習,然後讓他們到澳門的司法機關工作,澳門也推選了一批應屆高中畢業生到葡國學習法律,並在澳門大學設立法律課程,就地培訓本地居民之外,還吸收了不少主要是在中國內地和台灣地區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而且並非是修讀葡文法律的大學生進入政府系統。這就等於是擱置了「排它性」了。

不過,情況還好,因為這些在海峽兩岸的高等學府畢業的大學生,他們都是真才實料的,他們的學歷文憑並沒有華年達大律師所指的「灌水」情況,而且其中不少人還經過「赴葡進修」的「浸鹹水」過程。何況嚴格來說,海峽兩岸的法律體系,與葡國法律體系,都是屬於大陸法系亦即成文法,容易互通融合。因此,他們在回歸前的過渡期,及回歸後的特區政權建設和運作,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今日澳門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三大系統的「主力軍」,就基本上是由這批人才所組成。

然而,到了今日,確實是發生了華年達大律師所指的「不具備足夠本地法律知識人士進入政府部門擔任法律工作」,及由此而衍生的「學歷文憑灌水」的情況。一方面,受到社會上「功利主義」及「速食文化」的影響,確實出現了華年達大律師所指的「課程水平及要求相當低,部分只是透過週末上課或網上課程,透過簡單、短時間甚至只要付費便可獲得有關文憑,令年輕人輕鬆地獲得有關的法律碩士、博士學位」的情況;另一方面,那些即使是拿到「含金量」較高文憑的人,缺少了「赴葡進修」或「那些年」政府在澳門大學開辦各種「補強」課程的進修渠道,無法為自己適應澳門法律體系而「充電」。然而,發展中的澳門特區又急需法律人才。如何解決這對矛盾,在充分使用這些法律人才,避免「人才閒置」,並滿足澳門發展的需要的同時,提高他們對澳門法律體系的適應能力?能否使用類似過渡期的辦法,開闢專門的渠道,讓他們得以對適應澳門法律體系進行「補強」?這是值得特區政府思考的。即使是已經進入公職者,也需要不斷「充電」,使他們的法律專業知識,能夠趨近以至是融入於澳門法律體系。這確是特區政府應當注意的問題。

至於盛傳的葡國總統席爾瓦在訪澳時,將會關心暫停執行澳門特區與葡國律師互認互惠協議,導致葡國律師無法在澳門執業的問題,看來也需要合理而妥適地予以解決。本來,正如前述,澳門原來的律師隊伍中,就有不少人是來自葡國,如華年達大律師自己。而且在當年由於澳門是葡國的海外自治地區,因而葡國人來澳門後也容易取得澳門居民身份。但在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之後,葡國人要在澳門定居後工作,也應如同來自其他國家的居民一樣,受到一定的限制。當然,由於歷史淵源,葡國人可以取得優先權的待遇。

這其中,是否存在本地律師界的「保護主義」?難以置評。實際上,律師公會秘書長石立炘就強調,應是以澳門本地居民在澳門執業為主要目標,不能影響本地人的就業機會,以本地居民的利益為依歸,而葡國律師來澳只是作為補充,葡國律師來澳的數量不應影響到澳門本地律師增長的比例。

其實,還應有另外的考量,就是在澳門回歸後,盡管澳門法律基本保持不變,因而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基本上還是葡國法律體系;但在經過「法律本地化」的過程之後,這個原本以葡國法律體系為基礎的澳門法律體系,已經高度本地化,因而葡國律師即使是獲得許可在澳門執業,恐怕也得有一個適應化的過程。比如,《澳門基本法》就已不是葡式法律,而近年澳門立法會通過的一些法律,也與回歸前的制式相距甚遠。這就要求他們有一個「反向適應」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