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抒緩民怨宜設法多渠道開拓土地資源 為抒緩民怨宜設法多渠道開拓土地資源

工務局城市規劃廳廳長劉榕前日在出席電台節目後表示,不排除先推出一些獲社會廣泛認同的《舊區重整法案》條文先行立法,但目前仍需視《土地法》、《城規法》、《文遺法》等三大法律實施後的磨合情況而定,因而可能在技術上需抽離或增加部分(條文),亦即是在整個法律體系內,先獨立處理一些部分,可以有深入討論的空間。實際上,由於《舊區重整法》涉及層面廣泛,社會上有意見希望在稅務和業權百分比的分配上採取先易後難方式進行,這些意見都將會納入工作小組的考量,特別面對一些樓齡較大或居民自發重建的問題時,局方都希望能在汲納意見後更順暢推行。

對《舊區重整法案》部分條文實行「斬件」先行推出,這是妥善解決居民對公屋的急切需求與土地匱缺之間的矛盾的一個可行辦法。實際上,目前澳門特區政府所面對的民怨,集中到一點就是「上樓難」的問題。由於購樓支出(包括支付首期及分期付款)在居民生活開支中,所佔比例越來越高,遠超出世界銀行所定的「六年家庭收入」的標準,而且居民收入中位數的增長率,也遠遠追不上樓價「瘋狂式」的增長率;而相比於居民生活領域的其他方面所遇到的困難,往往通貨膨脹的幅度,在薪資收入也「水漲船高」地有所增長的情況下,使得居民們仍然能夠勉強應付得來,再加上特區政府採取了多項惠民措施,因而可以容忍。因此,只要居民們的「上樓難」問題能夠獲得解決,其他的各種困難都較為容易解決了。這就是「主要矛盾解決了,其他次要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的道理。

因此,特區政府的當務之急,是集中精力解決居民們「上樓難」的問題。而從特區政府的施政作為看,的確也已是準確地掌握了這個要點,因而加快了興建公屋的進度,並推出「置安居」計劃諮詢民意。但在推動這些計劃的過程中,卻遇到土地匱缺的嚴重困難。澳門只有三十平方公里,已經高度開發,呈現飽和狀態;而要興建滿足所有要求「上樓」居民的需求,所需要的土地很多,目前的土地儲備卻遠遠難以滿足。這就又形成了一對尖銳的矛盾。

要在土地資源嚴重不足的情況下,供給土地興建公屋,就只能是想方設法,「挖窿挖罅」地「開源」。而目前「開源」的渠道,在既有的條件下,可有以下幾種。一是調整新城填海區的公屋用地比例。在新城填海區規劃的第三輪諮詢期,應當吸納多數市民的意見和建議,對其土地資源的分配比例進行適當調整,增大公屋至少是「置安居」的樓宇用地的比例。但即使如此,還得等上好幾年以至是十年的時間,「遠水救不了近火」。因為目前只是在A區進行圍堤工程,尚未吹沙填海;而與此同時,除已經在回歸初期就已填好,實際上是在中央政府批准新城填海區計劃時,予以「追認」批准的B區之外,C、D、E區卻連圍堤工程都尚未有展開。因此,很有必要加快填海工程的進度,A區和C、D、E區同時進行,齊頭並進,不要等到A區建好後,才進行C、D、E區的工程。

二是挖掘一切可以利用的土地。一些原本安排其他公益等用途的土地,在原來用途已經消失後,就適宜盡快轉換其用途,並優先安排為公屋用地。比如,黑沙灣發電廠及聯生工業區等的土地,可以與獲批給者協商,或是收回,或是轉換用途,將之用於公屋建設。其實,現時的石排灣公屋,就是收回石礦場用地興建的,已有成功經驗,可以延伸使用。

三是盡快收回閒置土地,並優先將之興建公屋。現在已經清理出來的閒置土地,出於各種原因,未能按原計劃使用。儘管其中有些是出於「不可控制」的因素,但也不排除某些商人,基於營商牟利的本性,進行囤積居奇。因而政府有關部門在處理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尤其是一些閑置土地的持有人,目前是在政壇上「喊水會凍結」的「猛人」。然而正因為他們是特區政府的「同盟體」,就更有責任支持特首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並為特首和特區政府「舒難解困」。由於他們在社會上都具有強大的號召力,因而只要他們能夠帶頭,相信其他人士也都會願意跟進配合。

四是加快辦理向中央申請租賃橫琴土地的手續。但問題是,中聯辦主任李剛已經指出,由於橫琴可以發展的土地有限,粵澳合作主要是高端商業,暫時未談到在橫琴拓地建住房讓澳門人居住,因而解決公屋問題應當首先在澳門本地進行;而且即使是可以興建公屋,也因為橫琴雖然實施特殊政策,海關管理「放開一線,管好二線」,但這只是指單純的物資,而而不包括意識形態,橫琴仍然實行社會主義的政治制度,而公屋住的是懷有各種價值觀的人,是有意識形態的,因而在互網網、圖書報刊等方面不方便,而且也無法進行民政管理,包括選區劃分及設置投票站。因此,是否可以進一步參考澳大橫琴校區的模式,在這十平方公里也實行澳門特區的法律。否則,也就無助於興建公屋,以解決澳門居民的「上樓難」的問題。因此,在向中央政府申報租賃橫琴十平方公里土地的同時,也宜追加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報實行澳門特區的制度。

五是重整舊區。內地各地城市的一個成功經驗,就是舊城改建,折卸棚戶區、平房區或低層樓宇區,改建高層樓宇。這就使得同樣面積的土地,可以容納數倍以至是十倍以上數量的居民,極大地增大土地的利用效益。澳門特區政府也有此構思,但澳門的情況比內地複雜得多,涉及到業權等問題,現行法律難以解決;即使是已經提交給立法會的《舊區重整法案》,也發現有未盡完善之處,只得收回。而在「善豐花園事件」及活化工廈工作中,就正是遇到了相關法律規定,必須得到全體業權人同意才能進行的限制。這需要與時俱進,既能維護大多數業主的權益,又能防止個別業權人「吊高來賣」而影響整體利益,妨礙大多數人業權人改善居住環境的意願。而劉榕廳長所說的,不排除對《舊區重整法案》先行「斬件」推出具社會認同的法案,在技術上需抽離或增加部分條文,就是一個靈活的辦法。既然政府已有這樣符合大多數居民利益的構思,就應雷厲風行,盡快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