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圍」立法會屬集會行為應依法為之

特首崔世安昨日與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會面, 就《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進行溝通,崔世安指出,該法案仍有待完善之處,將責成有關部門與立法會繼續進行溝通,日後將提交 新的修訂文本,就有關法案內容予以完善。為此,崔世安向賀一誠致送專函,請求刪除今日下午立法會全體會議的一項議程,亦即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候任、現任及 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賀一誠主席尊重行政長官的決定並接納行政長官來函的要求,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交由全體會議議決 中止對上述法案的細則性討論和表決。

行政長官決定中止離保法案的審議表決,而不是將該法案撤回,這是正確的決定。一方面,聽取市民的意見,暫時停止對有爭議條文的審議,並對之進行審慎研究,可能會進行修訂,甚至是不排除是刪除,以回應市民意見中的合情合理的部分,體現「為民為本」的精神;另一方面,對於確有此必要的法案,不能因為其中一些條文有爭議就全盤將之否定,滿足及遷就那些以「懷疑一切,否定一切,反對一切,打倒一切」為職志的民粹主義者的個人意願,而必須堅持原則,凡是有利於政局穩定,有利於政府屆期交接,有利於吸納優秀人才參與「澳人治澳」政府建設,有利於建立廉政制度的法案,都不能任由民粹主義擺佈。

實際上,這個法案的大方向是正確的,日來已有不少學者及媒體予以充分表達。任何地方都有政務官離任卸任的補償制度。就以台灣地區為例,除了是《總統副總統卸任禮遇條例》之外,還有《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更有《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其中政 務人員每服務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月退職酬勞金,以在職同職 務人員之月俸額加一倍為基數,每服務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百分之一,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 者,以一年計。

而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在任期屆滿時,也得領取退職酬勞金,以退職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每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不滿半年以半年計,但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當然,《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中的一些內容,也確實是存在著考慮不周之處。其中最主要的有三條,一是將原建議較為合理的補貼額增加到百分之三十;二是有溯及既往;三是特首的在任刑事豁免權。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後法優於前法原則、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一起,是立法理論和實踐中的三大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美國一七八七年憲法規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溯及力。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這是因為,法 具有指引作用,無論是確定的指引還是不確定的指引,都是為人們提供一個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而新法頒布之前,並不存在新法提供的 既定的行為模式,所以頒布後的新法就不能依據該模式對之前人們的行為去引導。換句話說,新法頒布前人們的行為,只能按照當時的法律來調整。另外,法還具有 預測作用,即憑藉法律的存在,人們可以預先估計相互間行為的法律後果。但是,未頒布的法,並不為人們預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 及力。

法案給予離任政務官補償追溯期,原意可能是針對在啟動第四任特首選舉之後,社會上有呼聲,已經出任連續十五年的主要官員,應當輪換或離任,因而以此法案作為補償。但即使是有追溯也宜是本屆政府為止,不應追溯到特區成立開始之後。實際上,公務員加薪也有追溯,不過是幾個月,而非十五年之久。

特首的在任刑事豁免權,雖然有反對聲音,但也有贊成聲音。因而應當從長計議。總之,凡是基本法沒有明訂的,都必須審慎行事,避免「授人以柄」。實際上,「反對派」就聲稱,既然他們提出設立市政議會的訴求,政府可以基本法沒有規定而駁回,為何基本法沒有規定特首享有刑事豁免權,也要為此而立法?另一方面,國家《憲法》並無規定國家主席和國務院總理可以豁免刑事責任,盡管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但也不要超越國家主席和國務院總理。即使如此,法案也只宜在技術上修訂,而不是撤回法案。

「太陽花學運」的領袖曾經向馬政府提出「最後通諜」,謂如果不撤回《兩岸服貿協議》,一切後果由馬政府負責。結果,馬政府不為所動,並沒有撤回《兩岸服貿協議》。反而是學運領袖在民意發生轉向,自己處於師老兵疲、騎虎難下之態,恰好王金平拋出「先立法,後審查」,使他們認為有梯子下,而宣佈撤離「立法院」。至於那個色厲內荏的「最後通牒」,卻是不了了之。直到如今,學運早已煙消雲散,但馬政府仍未撤回法案,極為嚴肅的「最後通牒」竟然成了大笑話。

澳門的某個網絡團體,也模仿「太陽花學運」,來了個「最後通牒」,要特區政府撤回離補法案,否則就如何如何。有人自我揭開了底牌,不撤回法案,就包圍立法會。包圍,屬於《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中的集會,必須依法而行之,就是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否則就是非法集會。而在包圍過程中,倘是妨礙立法會議員進入或離開立法會,就將觸及刑律。當然,膽敢衝擊立法會,甚至仿效「太陽花學運」那樣,發動「佔領」行動,那就完全是違反《澳門刑法典》了。至於是觸犯哪一個條文,既然是搞政治的,當然會具有這個水平,可以自己去尋找法律條文,看看哪一條條文是適用於自己的。應當認知到,澳門特區不是台灣地區。

澳門某網絡社團的「最後通牒」,是否將會重蹈「太陽花學運」的覆轍?且拭目以待之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