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戰勝利前後中國收回澳門的謀劃與流產

左雙文

一、戰時國民政府曾擬解決澳門問題

抗戰爆發以後,內憂外患,紛至遝來,對國民政府而言,澳門問題實在不算一個很大、很急迫的問題,中葡關係也只能擺在一個較為次要的位置。因此,在較長時間內,國民政府似乎沒有太多的心力顧及此事。

到抗日戰爭後期,隨著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前景的明朗化,戰後安排問題也逐漸提上議事日程。當時對於澳門,國民政府面臨著是否收回,如何收回,以及收回後如何治理等問題。

遲至1943年,國民政府似乎都還未作收回澳門的打算。這年7、8月間,外交部長宋子文出訪歐美時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稍事停留,葡萄牙外交部代表以試探方式詢及中方對戰後處理澳門問題持何種態度,不知是為了安慰戰時作為英國盟友的葡方,還是宋子文本人對澳門問題就是作此打算,宋居然表示:“國民政府收回的領土是指滿洲、臺灣和九龍,並無收回香港和澳門的打算,因為認識到澳門是葡萄牙的殖民地。”

從1944年起,國民政府內部開始考慮收回澳門的問題,但對於如何收回,意見不一,大體上存在著“緩進”與“急進”兩種意見,均提供給最高當局采擇。

“緩進”派以國民政府外交部系統的官員為主。所謂“緩進”,是筆者今天的一種看法,其內部各個具體人物的態度與做法其實仍然頗有差異。

最早明確提出要收回澳門的應當是駐葡公使張謙。 張謙長期擔任駐外使節,熟悉西方各國情形,他任駐葡公使不到半年,即於1944年2月21日向外交部發回了建議戰後收回澳門的報告。張謙指出:“葡萄牙早已失去海外殖民力量,僅依仗英國來支撐其遠東利益,葡國在遠東也無實力保持澳門的中立,自然無履行中立能力,為此招致中國受政治軍事上的無限損失,為國防計,應予收回。” 張謙認為,葡國依賴殖民地供養,故此對殖民地不會輕易放棄。他提出瞭解決澳門問題的積極辦法和消極辦法:

積極辦法:1、遊說英、美、蘇三國支持中國收復澳門,策動國際輿論要求歸還澳門;2、向葡提出歸還交涉。

消極辦法:1、戰後在澳門實行公民自決投票以決定冶權誰屬;2、暫時不收回,與葡方另訂新約,但附帶數項條件:(1)華人須有投票權,與葡人分享平等政治權利:(2)緊急時中國在澳門有進行任何軍事行動的自由權。

張謙本人雖力主收回澳門,但他所提的方案仍是十分溫和的,即使所謂積極辦法,也不過是欲通過正常外交途徑爭取英、美、蘇支持或向葡進行交涉。他所謂積極,是指取一種主動爭取的姿態,而不是指手段上的強硬或急進。另外,他提出以公民投票決定“治權誰屬”(不是主權),這是一個頗為含混的提法,極易產生副作用。

不過,即使是這樣一份相當委婉的建議也未能引起外交部足夠的重視,此後半年多,未見外交部有何行動,宋子文似還未從上年8月的立場轉過彎來,直到這年10月,由於另一渠道所提收回澳門的建議上達蔣介石,接蔣介石指令,宋子文的外交部才開始做出反應。

另一渠道就是下面要說到的“急進”一派,它以廣東地方官員為主,包括戰時的廣東省主席李漢魂和戰後的廣州行營主任張發奎。同為軍人,所議所為均有先行動再交涉之意。1944年10月,李漢魂向國民黨中央提出:“澳門在葡人統治下色情賭博和毒品充斥全市,危害華僑甚巨,是中國的重大恥辱,必須收復,基於戰時葡萄牙的中立國地位,澳門問題若戰後處理必感困難。”他建議“在華南發動反攻之期,乘澳門兵力薄弱,以鎮壓變亂保護僑民和追擊敵偽為由,進攻澳門,以造成即定事實,然後以外交手段與葡交涉。”他認為“此乃上乘方法。”

這項建議迅速獲得軍令部長徐永昌的贊成,10月19日,徐永昌即發出指示:“奉上級命著李漢魂研究在發動華南反攻時乘澳門兵力薄弱,以鎮壓變亂保僑為名,佔領澳門。”10月27日,委員長侍從室又發出蔣介石給外交部的指示:“命研究佔領澳門事”。

11月4日,外交部官員舉行會議討論澳門問題,並向國民黨中央做出了如下報告:“查依照1887年中葡條約,澳門系由我國准葡永駐管理,惟不得轉讓於他國,故澳門之地位特殊,既非割讓地,亦與普通租借地或租界不同,我於戰後要求交還,固可援引各國交還租借地界之先例,惟事實上將視我要求英國交還香港九龍之結果而定。英若交還香港九龍,則葡之交還澳門始不成問題。”

外交部的意見是把澳門問題的解決放到香港問題解決之後,要視英國對於交還香港問題的態度而定。從其後的中英交涉來看,國民政府還是相當軟弱的,沒有對英方稍顯強硬的姿態。既然因顧忌英葡同盟而存在港澳一體的打算,實質上外交部自然不會贊同地方軍政官員帶有刺激性的建議。外交部擔心“軍事佔領澳門可能引起英美的不安,尤其英葡有同盟關係,將不利華北的收復。”但又同意從現在起即著手搜集便於交涉收回澳門的材料,並可根據戰爭形勢的發展,在對我方有利的時機採取相應行動。宋子文據此向蔣介石提出兩點建議:

1、惟華南戰爭進展時,倘日敵進佔澳門,或日軍敗退時逃入該地,我自可以追擊為詞予以佔領,然後由外交部途徑要求歸還。但若無此顯著事實,則務宜慎重不可輕動;

2、隨時由廣東省政府及當地附近駐軍搜集澳門當局壓迫我國居民及接濟日寇之事實,徑電本部,以便分別向葡方質詢或抗議,作為將來要求收回澳門之根據。

這項建議為蔣介石所接受,並以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的名義於1945年1月4日電令李漢魂:“(1)日軍退入澳門即佔領之;(2)搜集澳門政府接濟日軍情報以為佔領之依據。”

7個月之後,戰爭因日本宣告投降而突然結束,並未出現期待中的華南對日反攻、或日軍退入澳門的局面,國民政府借機佔領澳門的計劃自然無從實現。

二、戰後外交當局依然舉棋不定

1945年8月14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8月20日,駐葡大使張謙即要求葡萄牙政府放棄在華領事裁判權。8月31日,外交部歐洲司擬就了一份新的處理澳門問題方略,包括不同形勢下可考慮選擇的四種對策:

(一)根據左列理由要求收回。

— 在國防上,澳門乃珠江右岸濱海陸地之前衛。

— 在經濟上與我輸出入甚微,葡人如欲與我經營商業,不妨利用我華南其他商港如廣州、香港等,且葡人最初借地曝貨之歷史理由根本已不存在。

— 在社會上,澳門在遠東以煙、賭、娼三大惡事名聞全世,且為歹人流徙逃藪之處。我不收回,鄰近各地治安難靖。

— 在政治上,澳門居民都為華人、葡人甚少。為和平計,允宜消除此種不合理情勢以及其所引起之糾紛及兩國邦交上之障礙。

— 在法律上,葡人逾越訂約時之原狀增占土地,條約已為破壞。我在順利環境下,或亦可以強硬態度,主張不受原來條約拘束而採取斷然之行動。

(二)進行劃界,澳門本島、關閘以南,龍田、沙崗以南之地歸葡,其餘歸還我國。

(三)澳門本島、關閘以南歸葡。

(四)澳門本島由兩國共管,5年或10年後由人民投票自決(用意在予葡人以逐漸撤退之機會)。

第一策為徹底辦法,二策為緩衝辦法,三策為不得已之下策。四為最下策,只可於環境最劣時予以考慮。

歐洲司在闡述收回方案時,其理由之一便是“此次戰事期間日人封鎖澳門,所有澳門界內物資悉資敵用,並有以澳門軍火售與日人情事,顯因葡政府無實力保持中立,致我國無限損失。”同時,具體制訂出收回辦法:(1)用公民投票方式,決定主權誰屬:(2)由兩國政府磋商交還條件——澳門當時既系無條件讓與葡萄牙,此次應無條件交還中國。公產公物一併公平估價由中國政府購回。具體步驟則為三步:

1、應先策動輿論,造成空氣:

2、應先取得美蘇贊助,英國方面因與葡有同盟關係,葡必依賴英國力量以為護符,故對英尤應獲得諒解,我方可對香港作適當讓步,以為收回澳門之條件;

3、電令駐葡張公使向葡政府表示我國收回澳門之決心,請由葡政府提出辦法與條件,以憑考慮。

受抗戰勝利形勢的鼓舞,歐洲司的這一方案,特別是第一種對策中提出“不受原來條約拘束”,“以強硬態度”“採取斷然之行動”,較過去外交部的意見進了很大一步。但所列收回澳門的步驟仍然比較消極,給人以無論在何種局勢下均欲獲得一權宜結果之感。如為爭取英國諒解而“對香港作適當讓步”;“用公民投票方式,決定主權誰屬”等,實非富於遠見、具宏大氣魄之方略,倒不如在一時不能徹底解決時,暫時維持現狀以待時機更為妥當。

外交部是否照歐洲司的建議有所行動呢?有一份材料說:“9月,國民政府外交部電飭駐葡公使,向葡國政府表達收回澳門的意願。”[10] 這與歐洲司所提三項步驟中的第三項還是頗為吻合的。

1945年9月,新任外交部長王世傑前往倫敦出席蘇、美、英、中、法五強外長會議,協商起草結束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和約。9月9日,王世傑抵達倫敦。9月23日,他在與中國駐英大使顧維鈞會面時表示,“他希望中國能收回澳門。委員長曾指示他在外長會議上提出這個問題”。顧維鈞告訴王世傑,前些時候他曾和中國駐葡公使張謙談論過這個問題。因外長會議在英舉行,張也到了倫敦,他建議王與張謙談談,王世傑接受了這一建議。

在澳門問題上,顧維鈞的態度是很明確的,他不贊成採取稍微激烈的行動,而主張以極其謹慎小心的態度處理,據顧維鈞回憶,(張王)“會見後我又勸告他多加慎重,王同意我的看法:不顧必要的外交禮節而推行任何造成刺激的政策是不可取的”;“對若干中國深為關注的問題,如收復香港和澳門,我個人看法是,我們表示我們的願望時應當更為慎重一些,特別是外長會議並不是提出這種問題的適當場所,以澳門來說,我國駐里斯本公使館與葡萄牙當局聯繫甚密,他們對澳門的看法和我對香港的一樣。”顧對香港問題是什麼看法呢?他說:“我很瞭解英國政府對香港問題的態度和感情,並且知道過早提出我們的意見將會一事無成。在過去三年中我曾和英國兩黨的領導人作過多次非正式的談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