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愛港”是中國公民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基本法律要件

李 林 莫紀宏 陳欣新

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的相關規定確立的特別行政區機關,[1]是依據現行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履行相應憲法職責和法律職責的特別行政區首長和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依據上述條款的規定,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候選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項主體要件:其一,年滿四十周歲。其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其三,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在外國無居留權。這就意味著具有外國國籍或持有外國護照及居留權證明(包括所謂“綠卡”)的人,不能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其四,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屬於《香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其五,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可見,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具備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雙重身份,兩者缺一不可。

然而,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的法律要件不僅包括《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四條。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堅決擁護《香港基本法》,模範遵守憲法的有關條款、《香港基本法》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生效的各項法律規定,此外,還應具有“愛港護港”的政治理念和履行相關法律義務的能力及條件。一個不熱愛香港、不願意為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和香港人民的利益而盡心竭力的人,根本談不上有資格出任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愛國愛港”是未來普選條件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正式候選人的最低的道德底線和法律義務,也是判斷候選人資格適格的重要法律標準和法律要件。

一、“愛國愛港”的含義

在中文裏,“愛”是一個美好的字眼,通常是指對人、對事、對物等有深摯的感情及其行為,如愛戴、愛憐、仁愛、厚愛、熱愛、喜愛等。《爾雅》解釋道:“憐、惠,愛也。”“愛”有時也指“重視而加以保護”,如愛護、愛惜等。《論語‧八佾》曰:“爾愛其羊,我愛其禮。”“愛國愛港”在構詞法上屬於動賓搭配,“愛”是動詞,“國和港”是賓語。“愛國”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核心,也是憲法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首要義務。所以,在當代政治文明和法治社會中,愛國、護國、衛國、報國等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倫理和憲法義務,而賣國、辱國、禍國、亂國、叛國等則是為世人所不齒的惡行乃至犯罪行為。

從積極意義上講,“愛國愛港”就是要從內心情感和外在行為上,熱愛、關心、保護、捍衛國家和香港的一切利益。鄧小平先生早在20多年前就已指出,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2]

愛國與愛港是密不可分、有機統一的。愛國是愛港的前提和基礎,愛港是愛國的必然要求和具體體現。一方面,因為“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由主權、領土和人民組成的中國是一個統一整體,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是中國公民的重要組成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是中國居民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和中央政府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堅強後盾,“一國兩制”方針以及現行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繁榮發展的政治基礎和法治保障,因此,愛港必須愛國,也只有愛國才能更好地愛港護港。另一方面,愛國必須愛港,愛港是愛國的具體化。從作為方面看,“愛港”就是要熱愛香港特別行政區,擁護和認同“一國兩制”,自覺遵守和實施《香港基本法》和其他生效的法律,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共同利益,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和發展;從不作為方面看,“愛港”就不得違反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不得實施香港《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禁止的任何行為,違反選舉法等等。

二、“愛國愛港”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候選人最基本的憲法和法律義務

(一)行政長官的愛國義務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在全國範圍內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各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憲法的效力從整體上說當然也適用於特別行政區。憲法中關於國家機構及其職權、公民基本權利及義務、國旗國徽國歌首都等諸多方面的原則與規範都部分或全部適用於各特別行政區,否則“一個中國”的主權意義就成為空談了。當然,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在某些方面的確存在差異。如居民的權利方面的規定不完全一致,港、澳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實際上沒有服兵役的義務等。這些差異之處,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准,已經妥善地解決了法律上的矛盾。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現行憲法在許多地方都明確了公民具有“愛國”的憲法義務。這種愛國義務既是作為中國公民應當遵循的倡導性的憲法義務,也是作為中國公民必須認真履行的強制性的憲法義務。

愛國主義、愛祖國、愛國家是現行憲法極力倡導和主張、引導公民道德建設的基本原則。現行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提倡愛祖國,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教育。上述規定表明,國家非常重視公民是否“愛國”,並且積極創造條件來培育公民的愛國主義情懷。國家有責任通過培養和教化等多種方式倡導公民“愛祖國”;公民則有義務從思想觀念、行為方式等方面熱愛自己的祖國。

作為國家與公民基本憲法關係的法律紐帶,現行憲法將“愛國”設定為中國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作為基本義務,中國公民如果不愛國,就要承擔相應的憲法和法律責任。輕則失去擔任一些重要公共職務的法律資格,重則根據情節會受到法律處罰。憲法規定中國公民具有“愛國”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五十二條),二是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第五十三條),三是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第五十四條),四是有保衛祖國、抵抗侵略的義務(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現行憲法上述規定,是中國公民“愛國”義務的具體化;同時,中國公民如果實施了破壞社會秩序、背叛祖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憲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根據憲法對中國公民“愛國”義務的相關規定,“愛國”不僅是中國公民的道德義務,也是理所當然的基本法律義務。一個不愛國或者處處以危害國家安全和損害國家利益為自己人生追求的人,不僅在道德上玷污了中國公民的形象,而且更危險的是,如果他們竊據了中央或者地方的要職,必然會給國家安全和人民福祉帶來巨大隱患。

因此,作為行政長官人選的中國公民應嚴格按照憲法關於中國公民基本義務的各項規定,[3]熱愛祖國,忠於人民,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如果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愛國,同時又試圖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競選,這種情形于法於理都說不通。不愛國的人想擔任行政長官,不僅中央政府會堅決反對,全體中國人民不會答應,而且絕大多數香港居民也不會接受。因為,如果一個不愛國的人竊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職位,香港社會經濟發展就可能被不愛國的行政長官拖入與祖國和中央政府離心離德的陷阱,香港就可能成為外部勢力滲透和干預的避風港,就可能導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生動亂,香港特別行政區就很難有美好繁榮的未來。“愛國”是中國公民憲法上的基本義務,相對於非中國籍的香港居民來說,中國籍香港居民(中國公民)當然受到憲法所規定的公民愛國義務的約束。

(二)行政長官的愛港義務

至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愛港”義務,也是毋庸置疑的。首先,“愛港”義務必然包含在“愛國”義務中。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開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愛國”所講的“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憲法和法律上的內涵和空間範圍,包括了香港、澳門和臺灣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主權範圍的所有區域,所以,中國公民“愛國”的憲法義務,必然包括“愛港”的憲法義務。

其次,“愛國”但不“愛港”對於生活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來說,這種現象在事實上可能會在少數人中存在,不過,這種“愛國”不“愛港”的人可以長期居住和生活在香港,但不適宜作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當然也不可能贏得香港廣大居民的支持和中央人民政府的信任。

再次,對於香港居民中的非中國籍居民,沒有明確的憲法上的“愛國”義務,也不具有勝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法律資格。但他們依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可以依法享有香港居民的各項權利,具有“愛港”義務。同時,這部分居民不得從事《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總之,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愛國愛港”義務不僅要達到現行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所規定的中國籍公民的法律義務水準,更重要的是,由於行政長官是依據現行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履行相應憲法職責和法律職責的特別行政區首長和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在履行“愛國愛港”義務方面,應當對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出更高更具體的要求,這樣才能保證行政長官候選人在“愛國愛港”方面起到率先示範的帶頭作用,才能讓中央政府放心、讓香港居民滿意。

三、“愛國”作為公民擔任公職的法律要件系各國通例

“國家”是近代主權國家形成過程中產生的概念,是由領土、主權及人民三個要素構成的人類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