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美國干預中國及澳門特區內部事務 不容美國干預中國及澳門特區內部事務

美國國會及行政部門中國問題委員會發表年度報告,其中有提及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該報告盡管承認澳門與香港不同,基本法沒有提及普選,但卻抬出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去年對中國澳門特區人權報告的審查意見,聲稱沒有觀察到澳門特區執行該審查意見有關澳門特區應當在二零一三年定出過渡至基於普及和平等的選舉制度時間表的建議。為此,美國國會及行政部門中國問題委員會的年度報告建議,美方代表團應當與澳門的立法議員會面,特別是直選產生的議員,以及特區政府和公民團體的領導人;同時敦促澳門政府官員開展過渡至符合《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的選舉制度進程,一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建議。

這是美國當局赤裸裸地直接干預中國及其澳門特區的內部事務,並對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充滿了政治偏見。實際上,澳門的政制發展,是屬於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容他人說三道四;就如任何國家和地區,也不能因美國的選舉制度,未能真正實現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總統,而對其進行公開批評,更不能為此而派出代表團,前往美國與其國會議員、政黨負責人及政府官員會面,敦促美國修改憲法和選舉法例,將總統的產生方式,由現在的由選舉人團選舉產生,改為直接由選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那樣。

實際上,由於澳門特區並不是獨立政治實體,而是中國中央政府直轄並實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澳門特區的各項政治權力,都是由中國中央政府授權,其中的政治體制安排,就是以全國人大通過的《澳門基本法》所規範,這是憲制性的規範。如需修改必須由中央政府來主導,而且還需按基本法及其兩個附件的規定,經過一套嚴謹,實施「五部曲」,才得以完成。因而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並不是澳門特區的立法議員,及特區政府和公民團體的領導人,就可以決定,更不是美國派出一個代表團與他們會面,就可解決問題。何況,澳門特區的政制發展,是中國及其澳門特區的內部事務,是屬於完全排他的主權範疇,美國也根本無權就此說三道四,甚至派出代表團到澳門指手畫腳一番。這是嚴重違反國際公法及國際關係五項原則,干預他國內部事務的行為,是必須予以譴責及制止的。

其實,由於澳門問題的歷史原因及現實,在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前,對後來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設計,還受制於作為國際雙邊協議的《中葡聯合聲明》,及葡國國會宣布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至澳門實施的決議。

實際上,本來在中葡談判的過程中,中方代表團起草《中葡聯合聲明》的「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時,是幾乎照抄《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的表述,即設立了「雙普選」空間的。但葡方卻是根據當時兩年多前的立法會選舉,由於澳督高斯達將軍宣布向廣大華人居民開放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導致宋玉生等土生葡人只有透過由近百個華人傳統社團組成的「聯合提名委員會」,才能進入立法會的「嚴峻現實」,擔心回歸後土生葡人自己無法透過直選進入立法會,因而要求保留委任議席,中方才接受葡方的意見及建議,寫上「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的表述,而《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也據此而表述為「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亦即既保留委任議員也在選任議員中保留間接選舉議員的制度。因此,除非是修改基本法,並在此之前進行中葡談判,修改《中葡聯合聲明》的相關表述,再由兩國國會審議通過,再送交聯合國秘書處備案。否則,澳門立法會都不會有「雙普選」,也就不可能會像美國國會及行政部門中國問題委員會年度報告所提出的建議那樣,會定出過渡至基於普及和平等的選舉制度時間表。

美國國會及行政部門中國問題委員會的年度報告,依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去年對中國澳門特區人權報告的審查意見,敦促澳門政府官員開展過渡至符合《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的選舉制度進程。這是極為不嚴肅的政治態度。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無視《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關於政治據位人的規定不在中國澳門特區實施的事實,輕信澳門幾個反對派人士的小報告,就信口開河地亂噏一番,美國國會及行政部門中國問題委員會也跟著人云亦云,足見其在干預別國內部事務的過程中,極為輕率盲動。

實際上,葡國國會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的關於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地區的第41╱92號「決議」,就明確地申明,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澳門地區適用作出四點保留,其中一點就是第二十五條B。該「決議」第三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涉及根據《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澳門組織章程》和《葡萄牙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規定的由選舉產生機構的組成及其成員的選擇與選舉方式,不在澳門適用。」

其原因,「決議」說得很清楚,就是其一,《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澳門在葡萄牙行政治理期限內,將依其特別情況所形成的特殊法律地位受管轄」。其二,葡國憲法這一規定所制定的《澳門組織章程》,其第七條規定,「總督由共和國總統任免,並授予職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立法會由二十三名議員組成,均在有選舉資格的市民中委任,組成方式如下:A、七名由總督在當地社會上具有功績及聲譽的居民中任命;B、八名以直接和普遍選舉産生;C、八名以間接選舉産生。」其三,《中葡聯合聲明》第三條規定,「行政長官在澳門通過選舉或協商産生」,既然有「協商」,就不排除不會由直接普選産生,當然也有「選舉」,也不排除將來可以透過普選産生,但必須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導,並定出「時間表」。至於立法會的産生辦法,《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具體說明》,按照葡方的要求表述為「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産生。」這就確定了保留部分委任議員,而其中「選舉」的表述,並非是「普選」,因而也就確定澳門特區立法會的選舉制度,仍然保留間接選舉。

澳門回歸時,中國外交部致送聯合國秘書處的照會,及時任特首的何厚鏵在簽發的「公告」中,都重申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十五條B項,不在中國澳門特區適用。

因此,美國國會及行政部門中國問題委員會年度報告的上述說法,是不經之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