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屆高官人選既要賢能更要謙遜團結 新屆高官人選既要賢能更要謙遜團結

這幾天,坊間對崔世安第四屆特區政府領導班子人選的標準條件,以至是具體人選,都談論得很多。這是人們關心澳門特區及其發展的表現,當然不排除也有人為自己或自己所屬意的人選在製造「輿論攻勢」,甚至是不排除向崔世安施加某些壓力。但相信,崔世安在將會虛心接受坊間關於新一屆政府高官標準條件的建議的同時,不會在具體人選上受到任何外間輿論的影響,而是早已是胸有成竹,甚至是正在對自己心目中的人選進行諮詢意見和比較之中。

其實,現在距離崔世安向中央政府提名新一屆特區政府高官人選的日期,還有較為充裕的時間,因而還可仔細地精挑細揀。實際上,以崔世安的首次參選並當選行政長官,及向中央政府提名主要官員的時序為例,他在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當選為第三任侯任行政長官,八月十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決定任命崔世安為澳門特區第三任行政長官,並於十一日代表國務院向崔世安頒發了任命他為澳門特區第三任行政長官的國務院令;而直到兩個多月之後的十一月二十四日,國務院才根據崔世安的提名,任命了第三屆澳門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和檢察長;崔世安也隨即率領已獲中央政府任命的第三屆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和檢察長集體亮相,並回答記者提問。另外,崔世安同時也宣佈了新任特首辦主任的人選。與之比照,中央政府根據崔世安的提名,任命第四屆澳門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和檢察長的時間,也將會是在十一月二十日左右,因而尚有將近一個月的時間進行挑揀人選的作業。

不過,今次的情況與五年前有所不同,或許這將令挑選新一屆政府主要官員及檢察長人選的工作,在時間上較為緊湊。實際上,儘管五年前既是特區政府換屆,更是行政長官換人,而按「一場天子一朝臣」的官場習慣,原由即將卸任的行政長官何厚鏵提名並獲中央政府任命的主要官員及檢察長,也應與何厚鏵「共進退」,而由崔世安向中央政府提名新的人選,而且在崔世安參選行政長官的過程中,各界社團代表、人士都提出意見,有個別主要官員並不適任,應予撤換,而崔世安也曾表示將會研究。但出於「求穩漸變開局」的思路,而除了極個別人選外,基本上是保留了前一屆政府的主要官員和檢察長人選。這樣做,是符合中央政府關於「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黨在新形勢下治國理政面臨的重大課題」的大政方針的。而且,崔世安剛從主管一個政務範疇的司長級官員,躍升為全面統領澳門特區政務的特首,不但是需要提高執行能力,而且也需要與過去的同僚、現在的下屬磨合,這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的。在經過積累經驗,各項工作磨合並走上正軌後,再除圖創新改革,根據實際情況和市民的意願,進行調整,從而走出一條「崔世安模式」的新路來。這樣,就能正確處理傳承與創新、穩定與發展的關係,避免發生劇烈變動、從而幹擾中央關於「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穩定繁榮」的基本決策。

但今次則與五年前正好相反,行政長官仍然是同一人,而特區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則卻需要進行「大執位」。因為他們大多在同一個職務據位十五年,無論從任何角度出發,都是需要「執位」的了。如經過實踐證明,是能力強、官德佳、民意高的,當然是可以繼續留任,不宜浪費人才,但也必須輪調崗位;相反,則應「下崗」了,尤其是早在五年前就已被各界社團代表、人士「彈」劾者。其實,其中的一些人,倘原來就是公職人員者,或可回到其原先的職程,或也已符合退休的條件,因而在「下崗」後,維持基本生活應是可以得到保障。至於不是出身於公務員體制者的生活保障,則有待建立和完善離職補償制度。

崔世安必須在其第二個行政長官任期開始之前,對其領導班子人選進行「大執位」,除了是必須接受各界社團代表、人士的意見,及遵循政務官不宜長久據位於同一位置,否則不利於廉政建設及破解小圈子的國際慣例之外,還有一個實際考量,就是崔世安希望能在其第二個行政長官任期內,有所建樹,從其前任何厚鏵扭轉經濟低迷、治安惡劣,將澳門特區發展成經濟成長迅速,治安良好的基礎上,使得所有居民都可以享受到經濟發展的成果,社會更為公平正義和諧,居有住所,交通便捷,教育和醫療都得到保障,人人都能過上幸福生活。在卸任時,自己能以「漂亮的背影」離開政治舞臺。而要實現這個理想,就必須要有一個有執行能力,有魄力,有官德,而且能團結一致,齊心合力的領導班子。因此,需要更為慎重地挑揀新一屆政府的高官。不過無論如何,都不宜超過十一月中旬。

在新一屆領導班子的高官職務中,有的是需要中央任命的,如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總局局長、海關關長、檢察長等;有些是行政長官自己就可以任命的,如各級法院院長,及行政會委員及秘書長,特首辦主任等。現在坊間對新任高官人選所提出的標準條件,都有其道理。而且由於崔世安對自己的「完美收官」有著較高的自勉,因而可能還將提出更高的標準條件,使得高官們可以發揮更加的作用,並可互補。

而更重要的是,就是必須注意高官班子團結的問題。據外間傳說,在第三屆特區政府任期內,崔世安雖然懷有做大事的理想及壯志,但實際上卻往往難以開展,甚至是受到種種制肘。據說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有某些高官自恃是前任行政長官的班子成員,不是崔世安「揀」的,因而或多或少與崔世安的關係不夠協調,往往不是那麼聽從崔世安的指揮,甚至還有意無意地拖後腿。

因此,與行政長官的關係協調以至是團結的問題,更應是崔世安挑揀高官人選的一個重要指標。試想,倘若其下屬的主要官員,自持自己能力強,而「看不起」崔世安,更不服從其指揮,甚至背地裡亂搞一套,當面喊擁護,背後插一刀,可能情況更糟,澳門特區也經不起這樣的折騰。

實際上,過去五年澳門特區曾經刮起的陣陣風風雨雨,多少也與這種心理狀態相關。正因為如此,更要防止這類人物削尖腦袋鑽進領導班子,以維護第四屆特區政府領導班子的團結和諧,努力營造一種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紀律,既有個人心情舒暢又有團結一致的生動活潑政治局面,這樣才能帶領全體「澳人」把特區建設好。

盡管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司法獨立,但司法機關的據位人,須由行政長官任命,甚至是經行政長官提名由中央政府任命。而基本法的政治體制設計,不是三權分立,而是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因而,其據位人的與行政長官既制衡又配合,也是十分重要的。當然,即使如此,行政長官也不能幹預具體案件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