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廖澤雲為離補法案「平反」說開去 從廖澤雲為離補法案「平反」說開去

廖澤雲前日在回應媒體關於在特區政府換屆後,卸任的主要官員因《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下簡稱「離補法案」)被政府撤回,而受到影響的詢問時指出,當時社會上質疑曾任社會文化司司長、現任行政長官的崔世安是「離補法案」的最大得益者,而現任行政法務司司長也是「離補法案」的重要受益者,但事實卻是,由於崔世安已經連任行政長官,亦即並非屬於離任,而主要官員中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保安司司長張國華、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又均是公務員,享有公務員體制的退休保障,因而「離補法案」的暫時被撤回,對他們都不構成影響。反而最受影響的,是並非是公務員出身的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就此,廖澤雲批評當時反對「離補法案」的部分人,「沒有看清楚法案內容」。頗有為崔世安、陳麗敏及「離補法案」「平反」之意。

實際上,立法會在年初對「離補法案」進行一般性表決時,「反對派」議員並沒有表達異議,也並沒有引起任何社會反應。這充分證明了,包括「反對派」勢力在內,整體社會是接受該法案所規範的對侯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提供的保障制度的,因為這是普遍的國際慣例,而且也是對第二二/二零零九號法律《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中,有關離任行政長官及離任主要官員於終止職務後從事私人業務的限制,亦即必須遵守「過冷河」(或稱「旋轉門」)制度的補償及對應。問題出在該法案交付常設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政府追加了某些超出人們所能承受的補償標準,及政府未能對在任行政長官享有刑事豁免權,也是屬於國際慣例,及對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中的某些缺陷予以補救的措施,說清楚講明白,因而引發誤解,並在「反對派」添油加醋地予以曲解,及香港某些媒體的介入,而挑起了澳門青年人對自己際遇不滿的敏感神經,從而釀發了規模頗大的抗議浪潮,甚至還有為數不少的公務員參與。

現在澳門青年人存在著不滿情緒的情況,與香港的青年人頗為相似。雖然他們收入不菲,但一方面在生活領域上的實際購買力嚴重下降,尤其是「望樓興嘆」,導致生活品質下跌,再加上內地居民「個人遊」超量而引發兩地居民矛盾;在社會及政治生活領域上,缺乏向上流動的機會,難以施展其能力及抱負。因此,當「離補法案」中所含有的「特權」被無限度地誇大之後,當即對他們的不滿情緒產生「火上添油」的作用,猛烈地爆發了出來。

然而,他們的不滿情緒,還只是止於民生領域,並沒有及於政治領域。這從由同一些人在半個月後,並在同一地點發動的「重返民主起點.不要下一個離補」集會,就連發動者自己也承認,只有三百人,因而與所謂「光輝五月」形成天淵之別相比,也就顯出,其實澳門的青年人仍然是對政治冷感,但對民生事務尤其是與自己的際遇相關的問題極為敏感。

就此而言,特區政府應當將主要的精力,投放在解決民生問題上,其中更是要對青年人所面對的各種問題,予以及時合理的解決。除了大量興建公屋,在新城填海區A區尤其是向橫琴租借十平方公里土地還是「遠水救不了近火」之際,集中將收回被霸公地及閑置土地來興建公屋,就是當務之急。另外,向青年人提供向上流動的機會,在政治領域上爭取將他們收納進建制內。比如,既然政府有意調整各類諮詢組織,也既然崔世安已經承諾一人不宜出任超過三個諮詢組織的職務,就可將由此而騰出的許多「位置」,提供給近年湧現出來的青年人,按照他們的專業特點,分別委任其出任各種諮詢組織的委員。張裕出任社會文化司長後,吸納遊行活動的代表人物加入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做法,就佔值得推廣。

回頭說到「離補法案」,更突襲了行政法務司的缺乏宏觀意識及長遠眼光的問題。實際上,正如廖澤雲和許多人所言,設立「離補」制度是有需要的,關鍵是在於:一、時機不對;二、內容有問題,有著嚴重「超標」以至是「特權」的問題。「超標」的教訓相信已經深刻地銘記在相關政府當事人的心中。「時機」問題,可能尚未引起相關當事人的注意,而正是此問題,應當成為新一屆特區政府該行政主管領域主官的施政思路,亦即在編制法案時,必須具有宏觀感,及長遠眼光,互相配合,形成配套。實際上,如果在《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法律頒布後,就隨即對「離補法案」進行立法,而且其內容也不要「離譜」,相信人們還是可以接受的。

實際上,在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本欄就以《既要限制卸任官員又要保證其生活來源》為題分析認為,必須對執行《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法律,予以配套措施。卸任官員在一定時限內不得從事私人業務工作的法律制度,目的是為了防弊:防止政府官員利用其服務公職的機會,累積成為日後轉業的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的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因而規制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離職後的從業,在一定程度上發揮遏制期權腐敗、維護政府官員廉潔形象、增進公眾對政府信賴等作用;並可防止公權力剩餘資源的私有化,是很有必要的。

但這只是事情的一個方面,而事情的另一個方面卻是,當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卸任或離職後,有一至三年的時間不能任職私人業務,而他們中一些人並非是實位公務員出身,卸任後就沒有俸祿可享,其生活來源就將產生問題。因此,在各地,都有「卸任禮遇」的規定。在內地,高級官員的卸任和離任,是以退休方式處理,在政治、生活上都給予了足夠的保障,甚至仍配備專車、警衛和相關工作人員。在台灣地區,除了制訂《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規定卸任「總統」、「副總統」每月均可領受優渥的禮遇金,每年還將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的費用。另外,還供應保健醫療,及供應安全護衛人員,必要時得加派之。 另外,台灣地區對各級政務官,及經由選舉產生的縣市長等,也制定了相應的卸任保障制度。

因此,澳門也應參考各地的做法,在嚴格限制卸任或離任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擔任私人職務的同時,也應制定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離退休保障制度,給予一定的生活保障。這樣,才能夠辯證地處理卸任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生活保障問題,並更好地體現「澳人治澳」的原則。

倘特區政府在《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頒布的同時,就能及時地擬制並提交「離補法案」,相信就不會發生後來的事件。因此,新一屆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的人選,不單止是要熟悉法律這麼簡單,因為其本人不懂法律,還有幕僚協助支援;關鍵是必須有政治韜略,能夠擁有宏觀戰略眼光,運籌帷幄。尤其是在澳門法律體系未能適應急速發展的社會、經濟、政治形勢之下,這個人選就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