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固然重要政治上可靠更是關鍵標準 能力固然重要政治上可靠更是關鍵標準

「疾風知勁草,板蕩識誠臣」,「在關鍵時刻站得穩、靠得住」,這是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會見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時的談話內容之一。習主席還表態,中央會一如既往全力支持香港特區政府團隊,讓梁振英可以「放膽去做」,相信特區政府有能力將香港恢復到穩定軌道。習主席還罕有地提及支持香港警方,認為港府及梁振英目前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但相信他能夠迎難而上。而習主席在會見梁振英時,還刻意打了藍色領呔,以此「肢體語言」來表達支持香港特區「反佔中」群眾的正義行動。

對於習主席的這番談話內容,香港媒體有許多解讀。其中劉銳紹的一個解讀是:反映北京視政治忠誠度為首要考慮內容,而非施政能力。

也就是說,行政長官及其旗下的主要官員的能力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其政治忠誠度是否絕對可靠,是否愛國愛港,是否能與中央保持一致,與「反對派」作堅決鬥爭,尤其是與打著「民主」的旗號,充當外部勢力要在特別行政區進行「顏色革命」的「代理人」,進行毫不妥協的鬥爭。

實際上,據說中央在習主席出面高度肯定及讚揚梁振英及港府大部分主要官員、香港警隊的同時,還將在適當的時間,公佈與「反對派」尤其是其背後的外部勢力勾勾搭搭的港府某些官員的名字,並予以譴責批判。

其實,即使是在香港建制派隊伍內部,中央也容不得那種陽奉陰違的行為。據說,習主席在會見梁振英時,就主動提及田北俊被撤銷全國政協委員資格一事,並詢問梁振英,這件事是否達到預期效果?此顯示,撤銷田北俊全國政協委員的決策,是習主席拍板決定的。

由中央政府任命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必須在具有出任該職務的能力的同時,更需要在政治上絕對可靠,是忠誠的愛國愛港、愛國愛澳人士,並與由外部勢力操縱的「反對派」進行堅決的鬥爭,不能對其有任何的「包容」,更不能與其勾勾搭搭,甚至是作其「精神領袖」,這是按照中共「十八大」報告中,所揭櫫的「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及「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的精神而決定的。

為此,《「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上就有一節是《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並指出「港人治港」是有界限和標準的,這就是鄧小平所強調的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對國家效忠是從政者必須遵循的基本政治倫理。在「一國兩制」之下,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等在內的治港者,肩負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愛國是對治港者主體的基本政治要求。如果治港者不是以愛國者為主體,或者說治港者主體不能效忠於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就會偏離正確方向,不僅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難以得到切實維護,而且香港的繁榮穩定和廣大港人的福祉也將受到威脅和損害。

由於同是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特別行政區,故「白皮書」的這一套原理及標準,同樣適用於澳門。也正因為如此,在目前階段,候任第四任行政長官崔世安向中央提名並報請中央任命的主要官員和檢察長人選,也必須受到上述標準的規限。其工作能力固然重要,但在政治上是否可靠,更是重要。任何對「反對派」「寬容」以至是與之勾勾搭搭,甚至違反外事紀律,在事前未經批准,事後未有報備之下,就直接與外部勢力的總代表人物(如美國駐港澳總領事)會面,不管是主動還是被動,都是屬於在政治上「不可靠」之列,都不可能獲得中央政府接納。

「白皮書」也將「愛國愛港」的要求和標準延伸到了司法官。據說,中央對香港特區的某些司法官的某些反常做法,就很詫異。他們對「反對派」的違法行為,如衝擊政府公署,甚至在遊行示威中焚燒國旗、區旗,都表現出很「寬容」的態度,當警方向司法機關控訴這些明顯違法的「反對派」人士時,某些司法官卻都判其無罪。這就更為助長了這些有如「爛仔」般的「反對派」,更加瘋狂地在各項遊行示威活動中焚燒國旗、區旗,甚至還打出了「港英旗」和「雪山獅子旗」。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等法律,成為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則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但香港特區某些司法官,卻對此損害國家象徵及榮譽的行為,「放其一馬」,這豈非咄咄怪事?這還是法治社會應有的司法判決嗎?據說,在國家最高領導人對此現象進行批評後,香港特區法院才於去年初進行「補救」,對尚未審理的侮辱國旗案進行了「有罪」判決,回到了法治的正軌。這也正是為何去年初香港特區法院陸續判決了一批侮辱國旗案的嫌犯「有罪」的背景。

但另一方面,香港某些司法官,卻對建制派的某些過失,以自由心證及裁量權為由,作出較重的判決。因此,當「白皮書」發表後,引發香港特區建制派的強烈共鳴。

澳門特區有否這樣情況?有。也有司法官對在「五一遊行」中侮辱國旗的現象,不但沒有依法進行偵查懲處,相反還以「誹謗××院罪」、「濫用新聞自由罪」,來對批評這種現象的建制派人士,進行立案偵查,而且還嚴重超逾《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偵查期限。這也是咄咄怪事,真是「人妖顛倒是非淆」!作為希望能「更上層樓」的某司法機關高層,應對其下屬這樣極為荒唐的做法負上政治責任。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也同樣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是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一。澳門特區制定的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和保護》也規定,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者,應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有能力,也有強烈的上進心,是好事;但更應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的利益,在政治上絕對可靠,讓中央政府「信得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