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局長向婦聯介紹防家暴立法工作

【本報訊】法務局和社工局的代表日前拜會澳門婦女聯合總會,詳細介紹防家暴立法情況。澳門婦女聯合總會賀定一會長表示,婦聯十分關注“家暴法”的立法工作,從最早提出家暴立法,到近兩年多以來的多次諮詢,婦聯始終堅持應針對家暴單獨立法,訂定的制度必須能有效保護受家暴侵害的婦女和兒童,必須對施暴者起到真正的懲罰和阻嚇作用。

法務局長張永春詳細的介紹“家暴法”的立法情況。張永春表示,自2011年9月以來,法務局和社工局就“家暴法”先後進行了兩次公開諮詢,根據所收集到的意見不斷完善立法方案,並從今年6月起先後同相關社團、社服機構、關注團體、立法會議員及專家學者等進行了近二十次的會面和座談,充分聽取社會各界對家暴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清晰嚴格定義家暴行為

關於“家暴法”的立法方向,社會各界前一階段的討論焦點主要集中在家暴行為應定性為“公罪”還是“半公罪”。張永春表示,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所有的家暴行為皆已屬犯罪,且嚴重的家暴行為亦已經是“公罪”,對於將家庭成員間較嚴重的身體傷害、精神或身體上的虐待行為由“半公罪”改為“公罪”,社會各界也基本上有共識,爭議的焦點主要是對於家庭成員間偶發的、輕微的“肢體衝突”是否也要“一刀切”變為“公罪”。

經過近期同關注家暴問題的機構和人士的充分溝通,了解到無論是社服機構、關注團體還是普通市民,很少會將家庭成員間偶發、輕微的“肢體衝突”視為家暴行為,因此“家暴法”的立法關鍵,不應糾纏於“公罪”和“半公罪”,而是應該對“家暴行為”作出清晰、嚴格的定義,對於符合定義的家暴行為,透過修改《刑法典》的有關規定,以“公罪”的形式展開刑事程序。這樣不僅可以解決在半公罪中需要家暴受害人向司法機關表示其欲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提出告訴)方能展開刑事程序的問題,而且能夠避免將“刮一巴”這類家庭成員間後果屬輕微的身體傷害行為列作家暴行為。

因此,草擬中的“家暴法”會將家庭成員之間的後果非屬輕微的身體傷害行為、精神或身體上的虐待行為定性為“家暴行為”,但是對於有關注團體建議將“以口頭、電話、信息等任何形式用粗言穢語責罵或辱罵”、“以不理不睬或不尊重的態度與家庭成員生活”等也視為家暴行為則有所保留,而且對於將“不給家用或少給家用”這類所謂“財產或經濟暴力”也歸入家暴行為更要慎重考慮,因為這不僅與大部分市民對“何謂家暴”的認知有相當的差距,而且也恐怕會帶來執法和司法實踐上的困難。

充實保護措施

張永春表示,草擬中的“家暴法”會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充實有關家暴受害人的保護措施,當中包括警方保護措施、社會保護措施以及司法保護措施等,不僅為受害人提供人身安全、經濟、醫療等方面的保障,而且對加害人採取禁制性措施,避免家暴事件重演。此外,將會建議修改《刑法典》的有關規定,將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全部改為“公罪”,而不論加害人與未成年人是否屬家庭成員關係。

同居同性暫不列家庭成員

對於“家暴法”中家庭成員的定義,除了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等一般的家庭成員之外,尚包括前配偶關係或收養關係等情況。由於澳門的民事法律制度承認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的異性同居關係,因此也將包括在家庭成員的定義之中。鑑於目前澳門的法律制度尚未對“同性同居”的關係有任何規定,而“家暴法”將會對現行的《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作出修改,因此在家庭成員定義中如加入“同性同居”關係將會造成法律制度的不協調。然而,目前社工局和社服機構提供的服務並不會因為“家暴法”對家庭成員的定義而受到影響,有關的服務也可以延伸至“同性同居”關係的受害人;而且,該等受害人仍可根據現行刑事法律的一般制度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法務局和社工局感謝婦聯長期以來對家暴立法工作的支持,表示將會儘快完成“家暴法”的草案文本,爭取在年底前遞交立法會審議。對於“家暴法”的制度和措施,可以待法律生效一段時間之後,再根據實施的效果進行檢討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