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台灣心港澳情》宣導最新政策

台灣陸委會最新出版的《台灣心港澳情》小冊子,所宣導的台港澳交流政策,有一些資料是較新的,也有一些資料是過去較為「冷門」的,茲擇轉如下:

陸委會澳門事務處在駐地的名稱為「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是台灣「政府」在澳門的代表機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成立起,即積極與澳門特區政府展開互動,澳台民間交流亦持續蓬勃發展,例如台灣旅客向為澳門外來旅客數的第三位,而旅遊及農產品的相關推廣活動也十分熱絡。

近來澳台關係也有進一步的發展,除澳門政府高層官員訪台人數增加外,經過澳台官方數次磋商,二零一一年七月,陸委會澳門事務處在駐地的名稱由原先的「臺北經濟文化中心」改為較具官方代表性的「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政府駐台的「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亦於同年十 二月二日 正式運作,其功能包括推動一般交流合作,以及澳台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合作,澳台關係自此也進入新的階段。

陸委會主委王鬱琦於二零一三年三月赴澳門視察該會澳門事務處業務,並與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會晤,雙方並以官銜互稱,此為陸委會歷任主委首度與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會面,對於澳台關係的未來發展,深具重大意義。

澳台民間往來維持十分密切的關係。在經貿方面,二零一二年澳台貿易金額逾一億七千萬美元。人員往來部份,台灣旅客訪澳超過五十二萬人次,澳門訪台則逾六萬人次。另據澳門政府統計,台灣旅客佔澳門外來旅客數第三位,僅次於大陸及香港。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稱的「澳門居民」,是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的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是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澳門人士若具有他國國籍或持有前述二項照以外的旅行證照,即不屬《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稱的「澳門居民」。

「九九」後澳門係有別於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排除《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故澳門居民亦不直接視為大陸地區人民,而是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的規定,視為澳門居民。

「九九」後澳門定位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的特別區域,已非屬僑區,《華僑身份證明條例》及排除具有澳門居民身份者之適用,澳門居民自不得再申請「華僑身份證明書」。但為保障「九九」前澳門僑胞的權益,特別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中明定「澳門居民」如於澳門於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份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的配偶及子女,在該『條例』施行前的既有權益,應予維護」,即、「九九」前曾取得「華僑身份證明書」者可在工作、投資、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組織政黨及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方面享有較一般澳門居民優惠的待遇。

原持有「華僑身份證明書」的澳門居民,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公佈施行前,依各有關僑權益保障法令所得享有的權益,於該「條例」頒佈施行後仍應予以維護,但並非表示澳門居民永久具有華僑身份,亦非將「僑身份證明書」的效期無限延長。《華僑身份證明條例》既已排除澳門居民之適用,澳門居民原持有的「華僑身份證明書」倘遺失者,自不得再申請補發。澳門居如欲主張其於「九九」前已取得華僑身份的,應提出該「華僑身份證明書」(正本供查驗,另以影本交付使用機關)。必要時,相關機關向「僑務委員會」查證。

澳門居民在台如逾期停留,治安機關將予以強制出境,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其下次申請入出境,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翌日起為一年至三年。

人口販運的犯罪廣泛存在於全球社會的每個角落,被害人因遭受暴力、脅迫、恐嚇、詐欺、不當債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而被迫成為性剝削、勞力剝削或器官摘除的受害者。販運的被害人不分年齡,可能是兒童,也可能是成人,亦不分性別及種族。

人口販運集團常會偽裝成合法公司,運用媒體或在報紙上刊登令人羨慕的國內外工作機會。此外,人口販子並非都是陌生人,有可能是所認識的親戚、鄰居或朋友,也有可能是組織或個人。他們通常承諾提供工作、教育或婚姻機會,以及免費辦理護照、獲得觀光簽證或取得工作許可證或接送出入等優厚條件吸引注意。

人口販運嚴重踐踏人權,也對人身及社會安全造成嚴重傷害,如有發現類似或可疑之個人或團體,或自身遇到危險或受到傷害時,在台灣境內時可撥打緊急救援報案電話110、1955或(02)2388-3095,在電話中留下地址或聯繫方式,以利救援工作,也可以警察局、社會局、移民署專勤隊、民間團體或其他機構尋求幫助。

澳門居民報考台灣地區駕駛執照的手續如下:一、持澳門核發的國際駕駛執照不得免考換發台灣駕駛執照;但持澳門核發的國際駕駛執照在台灣境內作三十天以內的短期停留者,准予免辦簽證駕駛汽車;如停留超過三十天者,仍應填具國際駕駛執照簽證申請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簽證;國際駕駛執照的簽證最長為一年,若原照或停居留證明(件)有效期間未滿一年者,以先屆滿的日期為準,逾期不得駕駛汽車。

二、持澳門核發的駕駛執照得免考換發台灣駕駛執照;如未領有澳門駕駛者也可報考。以澳門駕照換發或報考台灣駕照應備的證件、收費與注意事項等相關訊息,可登錄「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監理服務--駕照管理(http://www.thb.gov.tw/TM/Menus/Menu03/Menu03-01.aspx)查詢。

澳門居民在台灣地區購買房地產的政策及手續:一、澳門居民倘在「九九」前已取得華僑身分者,得在台取得土地權利,其土地登記事宜,得由本人提出身證明文件親至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若授權島內親友處分在台不動產申辦登記者,經檢附台駐外單位驗發的授權書,可免附授權人(義務人)的印鑑證明。

二、澳門居民、法人及團體機構在台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依相關文件表述,「…因目前澳門大部份土地均為政府所有,私人不可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僅能以批租(批准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之使用權,惟土地若屬私人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可自由處分其土地,則另當別論。」因此,與台灣地區交易習慣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同,並不符合《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之原則,故不准許澳門居民或法人在台灣地區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