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台港反家暴法可供澳門參考借鏡 內地台港反家暴法可供澳門參考借鏡

近日來,澳門特區政府社會工作局和法務局的負責人,頻頻到各社團、機構,介紹最新版本的《反家暴法》法案,在是否將家暴列為公罪的問題上,有了較大的取態轉向,接納部分社服團體將符合家暴定位的行為全部列為公罪的建議;但在發生在同性同居狀態下的暴力行為,仍然堅持不將其列入受《反家暴法》保護範圍的立場。據說,其理據說與《民法典》有衝突,澳門特區並沒有承認同性婚姻,若在《反家暴法》中承認同性同居者是「家人」並不協調,此舉將令整個民法體系牽一髮動全身。

也是湊巧,前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徵求意見稱)》(以下簡稱「意見稿」),其立法見解及取態與澳門特區政府基本近似。實際上,該「意見稿」首次明確了家庭暴力的範圍,是指在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等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身體傷害、精神傷害或者身體、精神雙重傷害。「意見稿」據此建議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考慮到家庭寄養關係客觀上類似於家庭關係,「意見稿」也建議規定,具有家庭寄養關係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

「意見稿」建議規定,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等有關組織投訴和求助。有關單位、組織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和求助後,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意見稿」建議規定,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稚園、醫療機構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不及時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由於《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在民事訴訟中或者訴訟前作出行為保全裁定;據此,「意見稿」建議規定,在離婚、繼承等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尚未提起訴訟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後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的,裁定撤銷。

但該「意見稿」的「起草說明」卻又明確指出,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按:亦即並非屬於「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應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按照該「意見稿」的「起草說明」所言,《反家暴法》所規範的,是發生在屬於受到系列民法(如《民事法》、《婚姻法》、《收養法》等)規範的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而上述法律並未將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列為家庭成員,因而不受旨在保護家庭成員的《反家暴法》的調整對象。這個立法取向,與澳門特區《反家暴法》的並未將同性同居關係列入「家庭成員」範疇的立法取向,基本相同,也符合在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原則。實際上,澳門《民法典》並沒有承認同性婚姻,更遑論同性同居,因而《反家暴法》沒有將同性同居開列進去,否則就將形成法律紊亂。當然,倘作為「上位法」的《民法典》進行修改,承認同性婚姻以至是同性同居,那麼,作為「下位法」的《反家暴法》就有條件將同性同居列為「家庭成員」的範疇,其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就將受到《反家暴法》的保護。

當然,由於實行「一國兩制」的關係,及內地與澳門特區在意識形態、道德觀念等方面也存在著微妙的差異,因而不能完全照搬內地《反家暴法》傾向於將家暴行為列為半公罪的做法。但在堅守法治原則中的其中一個原理—「下位法」不能違反「上位法」方面,則應「企硬」。畢竟,公罪與半公罪的分歧,並沒有觸及到作為「上位法」的《民法典》以至《刑法典》的規範,因而可以「有商有量」;但同性同居並未受到《民法典》的規範,因而發生在同性同居的暴力行為也就不屬於《反家暴法》的調整對象。

至於香港特區的《家庭暴力條例》經修訂後,將其適用範圍擴大至無婚姻關係的同性同居者,其原因可能是香港的法律體系是屬於以「不成文法」為主要特徵之一的英美法系(亦即海洋法系)。其實即使如此,在香港特區,同性同居發生的暴力行為,也只是受到作為民事法例的《家庭暴力條例》的保護,而涉及到刑事犯罪,分別以《刑事罪行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精神健康條例》等不同法令中專門針對家庭暴力個案加以處理的條文,並未將同性同居列為入保護範圍。

不過,與我國內地和澳門特區同是實行大陸法系的台灣地區,則在二零零七年三月五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擴大「保護令」的聲請對象,將沒有結婚的男女同居關係或同性戀關係,皆納入《家暴法》適用範圍。但也僅止於聲請「保護令」,並與受《家庭暴力防治法》規範的其他人員一道,免繳聲請「保護令」的一千元裁判費而已,並沒有延擴至其他司法程序。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參考借鏡「一個中國」大框架下的內地、台灣地區、香港特區的相關法律或法系,對澳門特區正在擬制的《反家暴法》法案,或可在分歧中取得平衡,更為符合澳門特區的社會實際情況及市民的道德習慣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