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無記名股票法案一般性通過

【本報訊】政府昨日向立法會引介《消除無記名股票及修改〈商法典〉》法案,建議自法律生效日起禁止發行無記名股票、禁止轉換記名股票為無記名股票及生前移轉無記名股票。法案獲全體會議一般性表決通過。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法案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稅務資訊透明與交換全球論壇”成員,有義務落實及遵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定的國際標準。以回應全球論壇提出的缺乏足夠機制以便取得無記名股票持有人身份資料的問題,以及欠缺界定“長期經營”概念的規定,致使難以確認章程所定住所及主行政管理機構不設於澳門,但與特區有緊密聯繫,並受登記法規範的公司。

法案建議自法律生效日起,禁止發行無記名股票、禁止轉換記名股票為無記名股票及生前移轉無記名股票,但基於司法判決及司法變賣而作出移轉除外。建議商業及動產登記局應依職權及免費對章程規定可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公示該法律生效日期及禁止發行無記名股票。

法案建議自法律生效日起計六個月內,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或其繼受人應向發行公司聲請把其持有的無記名股票轉換成記名股票。建議自轉換期間屆滿後起計一年內,未轉換的無記名股票視為滅失。建議在轉換期間屆滿後,如仍有股東未轉換無記名股票,則公司必須把有關股份數目告知財政局。若不履行上述義務將構成行政違法,財政局為負責提起行政程式、進行調查及科處罰款的有權限實體。

因應消除無記名股票,修改或廢止《商法典》中有關股票性質的規定、以存在不同性質的股票為前提的規定,以及有關無記名股票制度的特別規定。建議專設條文規定,如現行任何法規規定公司可發行或必須發行無記名股票,或須作登記的無記名股票。

另外,為回應全球論壇對“長期經營”作出規範的要求,法案建議對《商法典》新增一款,針對在本澳從事活動但章程規定住所及主行政管理機關不設於澳門的公司,界定“長期經營”的概念。

財政局副局長容光亮稱,本澳登記局顯示有12間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其中6間已沒有活動,其餘可以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有123間,財政局已逐一通知這些公司將展開消除無記名股票的工作。議員指法案會令這些公司遷往外地,容光亮相信其他地區亦會遵守同一國際標準。

法案獲全體會議一般性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