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防治法案一般性通過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討論及通過家暴法法案,列席會議的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相信本澳社會對家暴零容忍,希望家暴法可保護家暴受害人和懲治家暴行為人。

修改刑法典條文配合

社會文化司譚俊榮司長昨日在立法會上引介《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時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議將家庭成員間故意作出的侵犯生命、傷害身體或健康且後果非屬輕微,身體或精神虐待、性侵犯、侵犯人身自由這幾項不法行為定性為“家暴行為”。家庭成員是指行為人的配偶或前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兄弟姊妹、行為人本人或配偶的養父母或養子女、與行為人具有監護關係的人、與行為人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基於年齡、疾病、懷孕、身體或精神缺陷而與行為人同住且受其照顧或保護的能力低弱的人。法案建議,修改《刑法典》的若干條文,將家庭成員間作出的原屬半公罪的家暴行為以公罪的方式處罰。

兩層面助護受害者

在家暴立法的諮詢過程中,社會各界普遍認為應該加強對家暴受害者的援助及保護,因此法案從行政及司法兩個層面,訂定了對家暴受害者的援助及保護措施。

在行政層面,法案建議社工局或其他政府部門協助向家暴受害人提供暫時安置的場所,以便脫離施暴者的控制;倘若符合法律規定,受害人可獲得經濟上的援助,以便消除在經濟上對施暴者的依賴。社工局認為有需要時,這些保護及援助措施可延伸至與受害人同住的其他家庭成員(例如未成年子女)。

在司法層面,法案建議在施暴者因實施涉及家庭暴力行為的犯罪而成為嫌犯後,法官除了按《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命令採用強制措施外,還可命令採用緊急強制措施,保護受害人不再受到家暴的傷害,例如命令施暴者遷出家庭居所,禁止施暴者接近、接觸或騷擾受害人等。

暫時中止訴訟程序

考慮到家暴的受害人可能會原諒家暴案的嫌犯,希望給予其改過的機會,因此法案參照《刑事訴訟法典》中的制度,規定檢察院可依職權,或者應家暴受害人或嫌犯的聲請,向刑事起訴法官建議,透過對嫌犯施加強制命令及行為規則,暫時中止訴訟程序。當法官決定暫時中止家暴案的訴訟程序時,可對嫌犯單獨或一併施加一系列的強制命令及行為規則,當中包括對被害人作出損害賠償、不得經常到某些場合或地方、要參加防止家庭暴力的特別計劃或接受相關的心理輔導等。

在訴訟程序暫時中止期間,法官亦可應社會工作局、社會重返部門、嫌犯或輔助人的聲請召開調解會議,以便協助施暴者認識其行為的不正確之處,不再作出家庭暴力行為,以及使行為人能真心悔過,並取得被害人的原諒。

此外,由於《刑法典》中針對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行為基本上屬於半公罪,此次亦將透過修改《刑法典》的相關條文,把所有涉及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全部改為公罪,且不論加害者與未成年人是否屬家庭成員關係,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法案要求社會工作局須將所獲悉的家庭暴力個案資料登錄於家庭暴力個案中央登記系統內,並確保該系統載有各項基本數據及資料,以供社會工作局或社會重返部門撰寫社會報告之用,並作為政府制定防治家庭暴力政策的參考依據。

法案建議推動防治家庭暴力的宣傳教育工作,尤其要在學校、社區及傳播媒介推廣防治家庭暴力的資訊,務求使受害人知悉其權益及求助途徑,以及使施暴者認識其行為的後果,並呼籲公眾關注家庭暴力所帶來的社會問題,鼓勵共同防治家庭暴力。法案建議法律於生效三年後因應實施情況作檢討。

加強保護受害人

列席會議的法務局副局長梁葆瑩表示,社會對家暴應否列公罪的意見南轅北轍,但家暴法的最終理念是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她引述社福界的意見希望將普通傷害屬嚴重的情況才讓公權力介入,如果因一事意氣,“床頭打交床尾和”,例如丈夫打了妻子1巴掌而被起訴,根據現有中止訴訟程序,中止訴訟需時2年,可能會對家庭關係造成困擾。

對於有人倡議家暴法引入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梁葆瑩認為,要待社會發展,價值觀、社會風氣及文化趨於成熟後,全面檢討民事法律制度,不應在單行法規中切入對同性同居關係的規範。

料須與民間團體協作處理家暴

社工局局長容光耀表示,社工局轄下有獨立部門跟進涉及家庭的問題,當中有1名協調員,8名社工等,現有編制共45人,預期在未來處理家暴個案會很吃力,因此要與民間機構合作。容光耀稱,局方目前未有與民間團體的非正式協作機制,多數是與政府其他部門合作,相信在家暴法生效後,可以出師有名與民間團體協作。

容光耀稱,家庭暴力個案系統已進入試行階段,日後會將涉及家庭暴力的個案納入系統,定期追蹤個案,作為政策和檢討家暴法的參考數據。

他稱,過往使用庇護設施的個案只有個位數字,社工司計劃增加庇護設施,今年內增加36個宿位。有關認識防止家暴的培訓累計已有18項,約超過1,000人次參與,未來預計會有11項針對全澳家庭或社工人員的培訓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