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政黨法料將引發朝野「立委」激爭

拖延了好幾年的《政黨法》草案的審查,昨日終於被排定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但國民黨籍召集人吳育昇只是主導委員對「內政部長」陳威仁等相關官員的詢問,在完成詢問程序後就宣佈散會。由於「立法院」本個會期將於今日結束,因此,這個好不容易才被安排進行審查的重要法案,只能是又要拖到下一會期才接續進行審查了。而由於多個《政黨法》草案內的一些重要規範內容,包括政黨創辦人的政治資格、黨產、政黨選舉補助金「門檻」、退場機制等,涉及到各大小政黨的切身利益,因而即使是下一會期能夠進入逐條條文審查,也必然會在各政黨委員之間掀起激烈爭論,甚至會像《兩岸服貿協議》那樣被「卡」住,因而極有可能會成為「廢案」。

實際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明定了「議案屆期不連續」的原則,為避免提案長久累積,浪費立法資源,故明定每屆「立委」任期屆滿時,尚未完成委員會審查的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查。而本屆「立委」只餘下一年任期,亦即只有兩個會期;而在此期間,必須進行一些「雷打不動」的議案,包括「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等,到年底時爭取連任的「立委」又須返回選區進行競選活動,所餘下能提供給審查《政黨法》法案的時間並不多。因此,倘是內政委員會內的各政黨委員對其中分歧甚大的條文內容爭吵不休,互不相讓,無法在本屆「立委」任期內完成審查,《政黨法》現存的八個法案,包括「行政院版」,民進黨黨團版,台聯黨黨團版,及由「立委」聯名提案的幾個版本,都將全部作廢,須待明年初第九屆「立委」選舉,第九屆「立法院」成立後,再重新提案。因此,對《政黨法》的審查能否在短短的一年時間內完成,拭目以待。

昨日內政委員會完成委員對官員的詢問後,只是下午三時多,按以往慣例完全可能進入對法案條文進行實質性審查的程序。但主持會議的召委吳育昇在詢問國民黨「立委」們的意見後,卻宣布擇期再審,並未逐條審查,讓期待審查的在野黨「立委」痛罵,「國民黨果然是在打假球」。

吳育昇此舉,可能有明暗兩個動因。明的就如他所說,國民黨「立委」人數較多,因而他遵從藍委的意見;若下會期仍是他當召委,他還是會排案處理《政黨法》。而召委是逐個會期選舉,在下會期他不一定會參選,因而他就將自己的責任推得一清二楚。這樣做對立法工作而言,有點推卸責任;但對他所忠誠的中國國民黨來說,卻是對得起黨。

實際上,國民黨主席補選將於本周六進行,篤定當選的朱立倫將於下周一隨即上任。因此,國民黨「立委」如何處理《政黨法》,要看新任主席朱立倫的態度。而朱立倫在宣佈參選黨主席後,曾經說過「黨產歸零」;但後來可能經過了解,改抱審慎態度,一直不願對如何處理黨產及《政黨法》立法表態,有意迴避此問題。由此,即使下會期吳育昇繼續參選並當選召委,他也要搞清楚新任黨主席對黨產問題的立場態度,才能主持對《政黨法》的審查。否則,又將墮入黨主席與黨籍「立委」「各吹各的號」的「怪圈」。

倘參照世界各地的《政黨法》,政黨是不應擁有黨產的。但對黨產的概念如何界定,仍有爭議。一般上,按照政治經濟學上「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概念,黨產應就應比照為「生產資料」,亦即政黨不應擁有可以營利的企業實體,也不應擁有股票或企業股本,但可擁有比照為「生活資料」的非營利自用財產,包括辦公大樓等,但不能將多餘空間出租。

國民黨在未有完成黨產出脫之前,《政黨法》中有關黨產的條文規範,確實對其不利。盡管目前已經交付信託,但民進黨黨版和台聯黨黨版的《政黨法》草案,卻是「堅壁清野」式的對付黨產,連信託也不準,因為信託仍然可以收取盈利所得。因而在逐條審查《政黨法》法案時,沒有黨產的民進黨和台聯黨,還有親民黨的「立委」,都必然會攜手「圍剿」國民黨。

其實,《政黨法》中有爭議的內容,並不單止是黨產,還有政黨創辦人的政治資格、政黨選舉補助金、政黨退場機制等。其中政黨創辦人的政治資格,「行政院版」的條文內容,顯然是「陳水扁條款」,專門針對曾在監獄中聲稱要組黨的陳水扁而來。因為該法案建議規定,凡是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等的人士,不得成為政黨負責人。因此,若此條文內容獲得立法通過,陳水扁就將不能成為政黨負責人。相信,這項條文必然會遭到民進黨尤其是其中屬於「一邊一國連線」成員的「立委」的激烈反對。

而政黨舉補助金「門檻」,則反而將是民進黨委員與國民黨委員「立場一致」,雖然都贊成適當降低「門檻」,但卻也反對將「門檻」降到百分之一,只是主張從目前的百分之五降到百分之四至三左右。其公開的理由,是倘「門檻」降得過低,就將會導致議會內政黨林立,一些走偏鋒的政黨又將有候選人當選「立委」,難以保證議會的品質。其實真正的動機是保護主義或排他主義。因為歷史的原因,加上實行「單一選區兩票制」,目前只有國民黨和民進黨兩大黨,還有台聯黨和親民黨兩個小黨,其政黨票得票率可以跨過百分之三;而其他所有政黨,包括逢「立委」選舉必參加的新黨,對此被降低了的「門檻」仍然是「高不可攀」,這就不但是阻黨小黨籍著「第二張選票」亦即「政黨票」獲分配議席而進入「立法院」,而且也封堵其領取政黨選舉補助金的之路。

至於政黨退場機制,相信在「立法院」擁有議席的國民黨、民進黨、台聯黨和親民黨,以及雖然經常參加選舉,但卻獲不到議席的新黨、綠黨等,都沒有意見。這是因為,按照國際慣例,比照世界各地的《政黨法》,還有「立法院」已收到的各個版本《政黨法》議案,都規限政黨若連續若干年(「行政院」版是四年)未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者,即視為解散;或連續四年未推薦候選人參加縣市級以上的公職人員選舉須解散。

這是正確的做法。現時由於沒有《政黨法》,對政黨進行管理是適用《人民團體法》,因而只要進行了政黨登記,即使是其負責人已經死亡,或是只有「十幾個人,七八條槍」,也長期沒有參加公職選舉,成為「泡沫政黨」,仍然可以存在,與政治學上的政黨的定義及概念相差甚遠,因而導致台灣地區現在登記有二百六十多個政黨,甚至還有人要以「台灣海盜黨」、「林書豪黨」等稱謂申請進行政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