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篡改個人資料停職六個月 上訴終審法院失敗

【本報訊】2010年5月26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透過批示命令對該局編制內顧問高級技術員丁某展開調查程序,理由是該名技術員涉嫌私自篡改其個人檔案內的資料。

經調查查明,涉案人丁某於2010年5月14日在獲得土地工務運輸局行政處處長的許可後查閱其個人檔案時,在其中一份日期為1992年9月28日、聲明其將不為收取退休金及撫恤金而供款的文件的簽名下方,擅自以手寫的方式添加了以下內容:“該聲明已由本人於1992年9月30日撤回”。

2012年1月19日,運輸工務司司長在針對丁某開立的紀律程序中作出批示,命令對其處以停職六個月的紀律處分。

丁某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但被判敗訴。

丁某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提出了下列理由:1) 不能排除涉案的虛假聲明可能是由第三人為陷害丁某而故意作出又或者可能是由丁某本人因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而在無法自控的情況下作出的,預審員並沒有竭盡全力調查整個事件,存在調查瑕疵,構成《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298條第1款所指的不可補正之無效;2) 被上訴實體在檢察院因丁某涉嫌觸犯偽造文件罪而針對其提起的刑事訴訟程序尚未有確定判決的情況下,以《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315條第2款o項的規定為由對丁某處以紀律處分,存在適用法律前提的錯誤;3) 被上訴實體沒有考慮丁某其長期患有精神疾病、工作超過20年且表現良好以及其行為未對部門或第三人造成影響等所有對其有利的情節,違反了適度、公正及平等原則。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了審理。首先,針對第一個理由,合議庭指出,丁某的精神狀況並不足以推翻中級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事宜,而且在丁某出具有關其精神狀況的醫療報告之後,紀律程序的預審員曾向山頂醫院的醫生索取資料,以便查明其在作出被指控的事實時精神是否正常,只是由於丁某本人不同意才未能取得相關資料,而從丁某在紀律程序中的一系列反應,包括提交文件及證人名單、並委託律師提起司法上訴來看,很難認為其病情已嚴重到失去自主性及自控能力的地步,因此該理由不成立。

針對第二個理由,合議庭指出,《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315條第2款o項規定了兩種情況,其中一種是嫌疑人“經確定之判決判罪,且該判決中命令科處撤職處分”,而另一種情況則是“以任何形式顯示出其失去擔任職務之尊嚴或在道德上欠缺擔任職務之適當性”。不論丁某是否被確定判決判定為有罪,其所作出的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其個人檔案內的文件之上的行為本身無疑已經顯示出其失去擔任職務的尊嚴或在道德上欠缺擔任職務的適當性,足以對其科以撤職或強制退休處分,因此這一理由也不成立。

至於違反適度、公正及平等原則的問題,合議庭認為,紀律處分的適用、處罰等級以及具體分量的選擇由行政當局自由裁量,只有在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時才可被法院審查。本案中,被上訴實體在丁某其實已經滿足強制退休之前提的情況下,正是因為考慮了減輕情節才選擇只對其科以停職六個月的處分,因此所提出的這一理由也不能成立。

綜合以上理由,終審法院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20/201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