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批澳大基金會“無王管” 澳大公共資源運用有潛在風險

【本報訊】審計署公佈《澳門大學員工宿舍制度、於珠海設立研究院、籌備發展基金》專項審計報告,批評澳大無法監督澳大基金會等多個機構。審計署指,澳大作為一所已被法例賦予自主權的自治機構,也需確保能夠善用相關公共資源。

澳大無法監督澳大基金會

審計報告批評澳大在籌備成立澳大基金會向外界收取捐款時,由始至終只考慮以個人名義透過《民法典》成立澳大基金會的模式,並沒有考慮其他模式成立澳大基金會,更沒有分析各種模式的相關利弊,造成澳大基金會成立之後是一個在法律上完全獨立於澳大的私法人。澳門大學基金會由4名校董在2009年12月以個人名義成立,屬私法人性質。澳門大學發展基金至2013年已取得捐款達7.76億澳門元,連同投資及其他收入,該基金於2013年年終累積有8.22億澳門元的淨資產。審計報告指出,澳大現時所採用設立澳大基金會的模式,導致澳大無法對澳大基金會進行監督及控制,亦無權干涉澳大基金會的運作,支持澳大發展的捐款是交予一個與澳大沒有直接法律關係的基金會進行管理,增加了澳大在捐款管理及使用上的各種潛在風險。

審計報告說,至少有其他兩種成立基金會的模式,既可以將捐款用作投資和將剩餘資產帶入下年使用,同時明確澳大與基金會的法律關係,但澳大籌備設立基金會時,沒有考慮到其他模式,更沒有分析各種模式的利弊。

澳大回應,感謝審計署的詳盡分析,並歡迎採用審計報告的建議。又說,萬幸到目前為止,大學權益從未受損。

珠海澳大研究院缺法律監管

審計署就澳大於珠海設立研究院的過程進行審查,報告披露澳大希望於內地設立科研基地,藉著與內地院校競爭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資助,提升其教學人員的學術認可地位及澳大的知名度。澳大校董會於2011年8月24日作了明確決議 “通過澳門大學以獨資有限公司的形式在珠海設立科研基地”。 但是,研究院最終改以澳大教職員的個人名義舉辦,並採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的模式設立。根據澳大解釋,認為校董會的決議只是容許澳大在內地設立研究院的大方向,沒有對其設立模式作規範。審計結果顯示,澳大除了未有根據校董會議決的模式執行在珠海設立研究院的工作,更未有適時向校董會報告相關工作的安排及分析當中利弊,直至審計署於2014年發出觀察報告後,澳大才於2014年11月26日校董會會議上報告研究院之實際情況。珠海澳大研究院已向內地不同單位申請研究經費,至今獲批合共2百多萬元人民幣款項。

審計報告批評,研究院原本以澳門大學為股東的獨資有限公司設立,可對研究院適當監管和控制,相反,以個人名義設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模式,在法律上,澳大與研究院不存在關係,欠缺法律賦予有效監管及控制權,在研究院的營運上必然承擔一定的風險。

澳大回應說,同意在研究院成立過程中或有不善之處。校方已同研究院簽訂新協議,在法律上保障澳大對研究院的控制及監察。

員工宿舍分配有違政府房屋政策

審計署專項審計發現,澳大除了為工作性質需要的住宿式書院工作人員提供免費宿舍外,亦讓其他不需履行任何額外職責或義務的合資格教員及職員申請租用宿舍。澳大橫琴校區提供835個員工宿舍,已落成的單位共428個,有286個申請獲批,其中217人持有澳門身份證,他們當中有近1成半擁有住宅物業。租住宿舍員工會喪失房屋津貼,並按薪酬的百分之4繳交租金。

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5月31日,獲批入住宿舍的217個持有澳門身份證的人員,於2013年12月31日,共32人在澳門有自置住宅物業,當中5人更持有2個住宅物業。審計報告指出,由於澳大的建築群全數由公帑承擔建設,日常營運開支主要來源自特區政府的預算撥款,因此,澳大在公帑使用上,須遵循第41/83/M號法令善用政府共公資源原則,以及配合特區政府的政策。按照特區政府使用公帑提供福利房屋政策的一貫原則,均只是向沒有物業的市民及政府僱員提供協助。然而,澳大運用公共資源,為已持有物業的教員及職員提供額外住所,除了不配合特區政府福利房屋政策的原則外,亦明顯有違善用政府資源的原則。

澳大回應指,校方的住宿制度是為實踐教育的目的而制定,不是社會福利。澳大又說,廉署曾於2013年查詢員工住宿政策,未見現行住宿制度有偏離發展方向和教育理念。

審計署:公立教育機構善用公共資源

審計署指出,澳大作為一所公立教育機構,大部份的運作經費來自政府每年的預算撥款,以2013財政年度為例,預算撥款金額達1,204,768,165.97澳門元,佔澳大年度總開支1,407,929,286.21澳門元之85%以上。除撥款予澳大外,特區政府早前更直接投入超過103億澳門元於橫琴興建澳大新校園。由於澳大日常運作所涉公帑金額較大,其對於公共資源的運用更應兼顧效益及公平公正。

審計報告指出,儘管澳大擁有一定的自主權,但在使用公共資源時更應審慎考量,合理分配,力求避免濫用資源或權力,向社會各界及莘莘學子樹立現代化管理的良好榜樣。審計署建議澳大在處理重大決策時,必須加強法律意識,重視公共機構行之有效的工作常規,盡量作出妥善而便於監管的安排,排除各種潛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