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反腐敗國家立法 刑法修正案草案四方面完善

【新華社北京3月9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王愛立9日在回答有關加大反腐敗國家立法的問題時表示,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初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對有關貪汙賄賂犯罪的規定中,主要從四個方面作了完善。

他表示,這些修改一方面使刑法關於懲治貪汙罪、受賄罪的規定能夠在司法實踐中做到罪刑相適應,同時也進一步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對切斷受賄犯罪的鏈條上也作出完善。

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9日下午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王愛立作上述表示。他介紹說,這四個方麵包括:

一是修改了貪汙罪和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單純以具體的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而是將犯罪的情節和數額綜合作為定罪量刑標準。

二是完善了行賄罪的財產刑規定。對行賄罪處理的處理也作了進一步的從嚴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

三是增加規定了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其親屬或者關係密切的人員來行賄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這個內容。

四是增加了對一些禁止從業性的規定,從而達到一種特殊預防犯罪的目的。這裡主要是增加了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從事相關的行業。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8日下午在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談到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時明確提出,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

王愛立說,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個綜合的系統工程,不僅僅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還包括行政監察法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去年10月份提交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初次審議,我們也向社會廣泛地徵求了意見。我們將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根據2015年立法計劃要求,及時把草案修改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