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前檢察院長指令以10126/2012號卷宗以「侵犯名譽罪」、「濫用出版(新聞)自由罪」立案偵查的

一、2010年5月22日《從中級法院裁定林偉被告身份無效說開去》(節錄)

倘從法治角度出發,基於《刑事訴訟法》的原理,當事人不在場時進行搜查所搜獲之物證,應被視為不具法律效力,否則就將很容易會發生「栽贓」之類的妨礙司法公正情事,從而裁定「歐案」必須重審,其所引發的政治震蕩效應,將不亞於「歐案」剛被揭發之時;倘從維護廉政機關的面子出發,裁定其敗訴,澳門特區的法治形象就將毀於一旦,蕩然無存。

這充分暴露了廉署在偵辦「歐案」過程中,只求實體正義,不顧程序正義的偏頗。實際上,除了這兩宗已訴諸於司法上訴的程序瑕疵之外,過去澳門律師公會已公開指責廉署在偵辦「歐案」的過程中,違反司法保密原則及進行輿論審判,而國際律師聯監也曾向澳門廉署發函,表明對其在偵辦「歐案」過程中所採取方式的擔憂,均已暴露了廉署忽略程序正義的問題。而據坊間傳說,廉署在偵辦「歐案」的過程中,存在著更多的涉及違反程序正義的做法,尚未有暴露出來。

這就可以理解,為何第三任特首崔世安在籌組第三屆特區政府時,委任具有法官身份的馮文莊出任廉政專員,而且為了能使其「鎮得住」廉署中具體負責偵辦案件的人員(其中有人具有檢察官身份),還特意將其晉升為中級法院法官。而馮文莊在《反貪與法治》國際研討會上,也說了「世界各地較先進的國家及地區在打擊有組織犯罪及貪腐案件方面都可能運用到各種搜證措施,如訊問、勘驗、檢查、搜查、搜索、扣押、電話監聽等。在法治社會中,刑事調查所用的方法必須為法律允許,否則所獲證據無效,澳門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亦有作出規定。但無論是採用一般調查方法還是特別調查措施,都必須以本國或本地區的成文法制度為基礎前提下搜證,這是『法治社會不能讓步的一道防線』」那麼一番意味深長的話。

二、2010年7月3日《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全文)

據報導,澳門特區檢察院日前首次收到警方移送的「五一遊行」期間有人涉嫌對國旗作出不法行為的案件和嫌疑人的有關詢問筆錄。承辦檢察官經對資料作初步研究,認為已有跡象顯示涉案嫌疑人在本年五月一日的遊行期間,作出了多項的不法行為,其行為涉嫌觸犯多項刑事法律,故檢察官已於當日決定刑事立案。在開立刑事卷宗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官已將有關卷宗交回警方作進一步的調查。

在今年「五一遊行」中,除了警民發生嚴重衝突,有人違反《遊行集會法》關於集會遊行集會遊行必須以和平的方式進行,不得使用暴力,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得妨礙公務,不得妨礙他人,不得攜帶任何武器的規定,使用了石塊、旗桿等「冷武器」,甚至是隨手抓起重達十幾磅的鐵製「座磅」扔向警方,蓄意挑釁警方,以刺激警方「以暴易暴」,進行武力鎮壓,意圖吸引香港和外國媒體注意,並引起中央關注,迫使政府回應他們的訴求之外,更出現了往年從未發生過的違法行為,那就是竟有人以國旗作「武器」,像「投擲標槍」那樣擲向警察,並肆意踐踏國旗。尤為令人不解的是,有人將一面倒懸的國旗高高地插在襲擊警察的「陣地」前沿,作為示威人士的「指揮旗」,因而成為當天電視新聞和翌日平面媒體的「主鏡頭」,頗為觸目。

這種侮辱國旗的行為,明顯地是違反《澳門基本法》附件三規定的在澳門特區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規定的。其實,某些人士在「五一遊行」中的所作所為,都是明顯地與相關法律的規定有抵觸的,但警方在處理該案中,獨將其中的侮辱國旗行為移交檢察院處理,應是明智之舉。實際上,其他的涉嫌抵觸法律的行為,盡管警方也完全有理由將之移交檢察院處理,但畢竟可能會有不同見解,倘處理不慎,很可能會被抨擊為「秋後算賬」、「政治迫害」,從而引起反效果。而維護國旗尊嚴應是可站在政治和道德的制高點,任何人都難以狡辯。何況,當日有人將國旗當作是「武器」,像擲標槍那樣將國旗擲向警察,並踐踏國旗,還將國旗倒懸,這些都是通過電視畫面公諸於眾的,當時就有不少人議論紛紛,認為這種侮辱國旗行為必須依法懲罰。因此警方獨將有人不法對國旗作為懲處違法示威行為的切入點,是充滿政治智慧之舉。

實際上,國旗是國家和國家主權的象徵,它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她的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後,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極之重要,正如維護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亦是極之重要一樣。既然國旗及區旗具獨有的象徵意義,保護這兩面旗幟免受侮辱對達致上述目標也就起著重大作用。因此,有非常充足的理由斷定,將侮辱國旗及區旗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對受保障之發表自由的權利施加限制,此舉是有充分理據支持的。

《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已清楚列明,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適用於澳門。這意味著《國旗法》不僅內地要遵守,澳門也要遵守,遵守《國旗法》是包括澳門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義務。澳門居民有責任維護國旗的尊嚴,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遵守在澳門實施的全國性的法律。

而按照《澳門基本法》附件三規定,在澳門特區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式樣、製作、性質、升掛和使用國旗的辦法,及禁止使用國旗的場合和對侮辱國旗的處罰。本法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尊重和愛護國旗是每個公民的應盡義務。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沾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經的,參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於十五日以下拘留。」同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沾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此內容全部納入為新《刑法》的第二百九十九條。

其實,不單止是中國,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侮辱國旗都是犯罪行為,比如《美國聯邦法典》第十三編第三十三章第七百節規定,任何人故意公開撕毀、毀損、汙損、焚燒或踐踏合眾國旗幟,對國旗進行侮辱的,被處以一千美金以下罰金,或處以一年以下監禁,或二者並處。德國法律則規定,在集會或通過散發書面材料侮辱國(州)旗、國(州)徽或國歌,處三年以下監禁或罰金。在俄羅斯,侮辱國旗者,處兩年以下的剝奪自由,或二百盧布以下的罰金。奧地利法律規定,以廣泛公眾周知的方式,對公開場合或公眾集會時展示的國(州)旗進行惡意誹謗、蔑視或其他輕蔑行為,處以兩年以下自由刑或三百六十日額以下罰金。意大利法律規定,侮辱國旗、國徽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徒刑。退役軍人或本國人在外國犯前罪加重處罰。在西班牙,侮辱國家標誌或徽章處六個月以上六年以下徒刑。韓國規定意圖侮辱國家、而損壞、除去或污蔑國旗、國徽的,處五年以下勞役或徒刑,十年以下停止資格或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澳門刑法典》是在澳門回歸前的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頒佈的,因而沒有「侮辱國旗罪」;但其第三百零九條的「侮辱官方象徵罪」則意思相近: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之工具,公然侮辱某一地區、國家或澳門所參加之國際組織之官方旗幟或其它官方象徵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不過,既然《澳門基本法》附件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在澳門特區實施,故澳門特區司法機關在審理該案時,完全可以依據該法第十九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沾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經的,參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於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規定,給予適當的懲罰。

三、2011年6月23日《從兩新興工運團體舉行記者會說開去》(節錄)

其實,某些新興工運團體的某些「行為藝術」越來越出格,也與司法機關的優柔寡斷有一定關係,而使他們有恃無恐。實際上,去年「五一」遊行中有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為「標槍鐵器」擲投警員,及倒插國旗,這是有電視鏡頭可以作證的,並也清晰地攝下了這是哪一個人的行為,而且據說全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電視台新聞節目都已轉播了這個鏡頭,根本無從否認。這種違反按《澳門基本法》附件三規定在澳門特區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行為,司法機關就應當依法予以懲處,以維護法律和國旗的尊嚴。否則,某些人可能會受到「司法機關投鼠忌器,不敢處理」的鼓舞,幹出比「投擲國旗」更嚴重的的涉嫌犯罪行為。實際上,正因為是連違反《國旗法》的行為都沒有被依法處理,就使得某些人更以為其在澳門的「肢體衝突請願」行為的位階,高於任何法律規定,就更助長其氣焰。

筆者不是「法律人」,並不熟悉澳門特區的刑事訴訟程序。但依稀記得,曾有媒體刊出政府機關提供的法律推廣資料謂,當檢察機關知悉涉嫌犯罪事實時,應當進行偵查,並決定是否予以控告。但無論是證據確鑿的侮辱國旗案,還是仍待進一步偵查的「銀河假招工事件」假案,都未聽到依法查處的消息。實際上,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揭露在「銀河」招工過程中,「有警員發現有在現場的人士將填好的表格丟進黑色膠袋內」,就顯然是「國會縱火案」的翻版。既然如此,司法機關就應及時主動進行偵查,蒐集證據,依法處理。這不但能給觸犯《刑法》的人給予法律警誡,而且也可揭穿某些所謂「工運鬥士」的醜惡咀臉,剝下其經常藉口這藉口那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活動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即使是事件中涉嫌「侵犯名譽罪」中的「誹謗罪」,是屬於自訴案的「告訴乃論」,那麼,其所涉嫌「妨害公正之實現罪」中的「作虛假之證言罪」,卻是屬於公訴,司法機關有權主動介入。即使是免除行為人的刑責,也應在輿論上予以譴責,以儆效尤,不容有人繼續以各種違法手段來破壞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