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也應呈現新人事新氣象

「一年一度秋風動,不似春光,勝似春光」。一年一度的司法年度開幕禮,昨日舉行。由於這是第四屆政府成立時,首次對包括個別司法機關及準司法機關負責人在內的主要官員實行「大執位」,以圖實現「新人事,新氣象」之後的第一個司法年度開幕禮,因而人們就對其寄以高度希望,能否有「新氣象」出現,「勝任春光」。

果然,行政長官崔世安在致辭中,對司法機關及司法體系提出了「新氣象」的要求,也作出了自我期許,承諾特區政府將會持續檢討有關司法機關組成及運作的法律法規,強化司法官及司法輔助人員的入職及在職培訓,規劃及興建司法機關的專屬辦公場所,為司法體系的良好及高效運轉創造更好的條件。而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也「攪攪新意思」,在致辭中罕見地批評近年有團體和個別人士利用媒體對司法機關或司法判決,甚至是針對法院正審理的案件,作各種的批評或解讀,對特區司法機關和法官造成前所未有的壓力,指出即使某些批評是中肯,但不排除有些是毫無根據。因而要求社會上要形成尊重司法獨立的社會氛圍和價值觀念,社會對司法機關要保持必要寬容,即不侵權、不介入、不施壓、不妄評。此番談話內容的針對性和標的物,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

澳門回歸以來,已經舉行了十五次司法年度開幕禮的活動,每一次都有列舉過去一年的成績,也實事求是地提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所遇到的困難。剛回歸時,因為實行「澳人治澳」,華人司法官成了司法機關主管職位的據位人,也有大批華人司法官成為執行檢察和審判職能的主體力量。當時,不少人對經驗尚淺的他們的業務能力,有所存疑。當時香港一家電視台還為此專門製作了一個特輯,記者問到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如果發生了法官錯判,怎麽辦?岑浩輝回答說,澳門特區有上訴機制,可以避免錯判以至冤案的發生。

從理論上說,岑浩輝院長此言果然不錯,這也是《澳門基本法》及在中國澳門實施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了的。而《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也有這方面的規定。而在實踐上,過去的經驗也告訴我們,一些下一審級法院判決的案件,當事人(不論是被告還是控方),以為判決不公平,就可以依法進行上訴,錯判的部分往往會得到糾正。因此可以說,岑浩輝院長當時的說法,是公正的,而且也頗有遠見。

但最具諷刺意味的是,岑浩輝院長的這句話,竟然並不適用於岑浩輝院長自己。也就是說,倘若有那麼一天,岑浩輝院長受到控告而被移送法院審理,那怕是「衝紅燈」這麼的小事,法院依法判決後,他卻被剝奪了上訴權,享受不到司法救濟,這對他來說,極不公平。

其實,又何止是終審法院院長享受不到上訴權?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主要官員等,同樣也享受不到上訴權。就此而言,澳門特區的司法制度,對上述人員是並不完備,未能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這從何說起?問題出自《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四條。該條文規定,作為澳門特區法院等級中的最高機關,並掌有終審權的終審法院,卻對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及司長因履行其職務而作出的行為,針對他們所提起的訴訟,或對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及司長在擔任其職務時作出的犯罪及輕微違反的案件,又或終審法院法官、檢察長、中級法院法官及助理檢察長因履行其職務而作出的行為,針對他們所提起的訴訟,進行審判。

但終審法院只有三名法官的編制,在組成合議庭一審審理上訴人員的案件並作出判決後,倘上述人員或檢察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已經沒有法官可以組織合議庭處理上訴案了。因為此前在一審時參與該案的終審法院法官,必須在二審時作出司法迴避。

更嚴重的是,倘上訴人員所涉及的案件,是終審法院依據《維護國家安全法》審理的話,可能就是連合議庭也組不成,必須向中級法院「借將」。這是因為,在終審法院的三名法官(包含院長在內)中,有一人並非是中國公民。而《維護國家安全法》所規範的案件,涉及國家主權及尊嚴,其中的盜竊國家機密案件,更是涉及國家機密,那位非中國公民法官,不宜參與合議庭運作。

同樣道理,即使是普通居民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案件,在上訴到終審法院時,同樣也遇到「不夠法官」的宭境。

因此,是有必要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四十四條,要麽是將對上述人員的審理權下放到中級法院,讓他們在被判決後,可以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要麽是增加終審法院的法官名額編制,讓終審法院可以組織兩個合議庭,以利於上訴人員案件的訴訟雙方,都能享受到上訴權。以充分體現依法治澳,也是嚴格執行《澳門基本法》,及在中國澳門特區實施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司法制度的缺點,不單止如此,還有其他的一些問題。如《刑事訴訟法》對案件偵查的期限,雖然作出了沒有羈押者為八個月,有羈押者為六個月,倘未能完成偵查可以延期的規定,但由於並沒有對延期作出合理的限制,這就導致發生案件被「長期掛起」的情況,讓涉案者長期揹著「嫌犯」的身份,不但是個人尊嚴受損,而且也因此身份而流失不少商業或專業機會。如果說,倘是案情複雜,一時難以偵查的,當然是有此需要的話,一些較為輕微,白紙黑字容易查清的案件,也是長期「掛起來」,就顯然並非是法治特區所應有的司法特徵了。

行政長官崔世安在致辭中,承諾特區政府將會規劃及興建司法機關的專屬辦公場所,為司法體系的良好及高效運轉創造更好的條件。實際上,若干司法機關或準司法機關,如初級法院,行政法院,檢察院,廉政公署等,是租用繁華的商業大廈單位辦公,連法庭也設立在這些商業大廈內。不要說,在警方押解嫌犯時,與在商業大廈內的公司員工公用電梯或大堂等公眾場合,頗為尷尬,而且也因警員持有實彈槍支,而嫌犯則手扣鐵銬,也令公司員工們受到驚嚇了,就是說這些司法機關混在商業大廈內,也有損其尊嚴,並可能會被別有用心者所利用。不是嗎?就曾有某一個傳銷公司進行違法的商業傳銷活動,就刻意租用與檢察院、廉政公署同一棟商業大廈的單位,「狐假虎威」地抬升自己的「合法」地位。

因此,在新城填海區規劃的諮詢工作結束,作出最後決定,並確定法政區的位置後,就應趕快進行司法機關建築物的建設,以結束這種頗為荒唐的現象。

(發自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