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藉誣告追債 判囚 6月不得緩刑

【本報訊】1名非本地居民女子意圖阻止相識的人離境及施壓追債,向警方報假案,誣告被對方毆打和搶劫;加上她在緩刑期間再度非法入境,被法院合共判囚 6個月,上訴被駁回。

女被告自稱是醫護人員,上訴要求改判緩刑,提出的理由包括已毫無保留認罪,自己懷有身孕,不適宜被監禁。但中級法院指出,緩刑屬於例外處罰,只有符合各種要求才適用,包括刑期不足 3年的形式要求,前提是法官需考慮被判刑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判處緩刑能否達到預防犯罪目的。但案中女被告在犯案後,仍 2度觸犯非法再入境罪,顯示守法意識極度薄弱,裁定維持原判,不得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