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租稅協議-營造兩岸雙贏互利之租稅環境

大陸為我商對外投資最重要之地區,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近二十多年來,台商核備對大陸投資金額約占全部對外投資之百分之六十二;又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統計,近二十多年來,大陸位居我出口排名第一位,進口排名第三位,我對大陸貿易出超,且金額龐大,雙方經貿投資關係緊密。然而,兩岸稅捐機關依據各自稅法規定行使課稅權,台商企業、台籍員工及旅居大陸人民面臨兩岸間重複課稅及稅務爭議等問題日趨嚴重,參考國際間作法,宜以洽簽租稅協議方式協助解決。

財政部自二○○九年起積極配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推動洽簽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兩岸租稅協議」),歷經近六年數回合諮商,參採立法委員、專業人士及利害關係人所提建議,雙方終就協議內容達成共識。在此期間財政部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等亦積極對各界溝通,使各界充分瞭解兩岸租稅協議之內涵及效益,進而凝聚簽署之共識。該協議業於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由海基會在大陸福州舉辦之「兩岸兩會第十一次高層會談」完成簽署。

兩岸租稅協議主要內容兩岸租稅協議與我國已簽署生效二十八個租稅協定相同,係以國際稅約範本為藍本,本「平等互惠」原則,就雙方人民及企業從事跨境經濟活動取得之各類所得,由所得來源地(例如大陸)就其依內部稅法原得課徵之所得稅,提供合宜減免稅措施,居住地(例如台灣)則提供稅額扣抵,消除兩岸重複課稅,並商訂稅務合作範圍,解決租稅爭議及維護租稅公平。兩岸租稅協議提供之減免稅措施、爭議解決機制及資訊保護程度,較大陸與其他一○二個國家(地區)簽署之租稅協定更為優惠、更為周延。

兩岸租稅協議主要內容

兩岸租稅協議包括本文「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及附件「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具體安排」兩部分,本文為原則性規定,附件為就適用範圍、各類所得課稅權劃分、消除雙重課稅、非歧視待遇、相互協商及資訊交換等具體明確規定。以下以台灣人民及企業之觀點擇要說明:

適用範圍

一、 適用對象:適用於一方或雙方之居住者(居民)。

⑴居住者:指符合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⑵間接投資之廠商:台商經由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約占對大陸投資總金額百分之七十五),該第三地區公司之「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並「依台灣稅法居住者相關規定納稅」者,為台灣地區居住者,可依台灣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居住者證明在大陸適用該協議。

二、適用稅目:主要適用於所得稅,海空運輸收入另可適用營業稅。

減免稅措施

一、 營業利潤:台灣居住者企業在大陸未經由「常設機構」從事營業所取得之利潤,大陸應予免稅。例如該企業在大陸無固定營業場所,在大陸承包工程期間在十二個月以下,在大陸未由固定營業場所提供服務且於任何十二個月期間提供服務天數合計在一百八十三天以下,在大陸設立發貨中心僅從事貨物儲存及交付,均不構成常設機構,其營業利潤可向大陸申請免稅。

二、 股利所得:台灣居住者從大陸取得之股利,倘為公司組織且直接持有給付股利之大陸公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資本時,大陸對該股利課徵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他情況,百分之十。

三、 利息所得:台灣居住者從大陸取得之利息,大陸課徵之稅率為百分之七,另符合特定要件之利息免稅。

四、 權利金所得:台灣居住者從大陸取得之權利金,大陸課徵之稅率為百分之七。

五、 轉讓股份所得:台灣居住者轉讓其所持有大陸公司之股份或其他權利取得之所得,大陸應予免稅。但該股份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大陸之不動產,大陸可以課稅。

六、個人勞務所得:

⑴短期出差大陸之台籍員工:倘該員工於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在大陸合計居留不超過一百八十三天,其在大陸提供勞務取得之所得非由大陸居住者雇主給付且非由其雇主在大陸之常設機構或固定處所負擔,大陸應予免稅。

⑵長期派駐大陸之台籍員工:因長期居留大陸,常具有兩岸雙重居住者身分,面臨嚴重複雜之重複課稅問題。兩岸租稅協議「破除僵局法則」,可決定該等員工唯一居住者身分,於另一方享有該協議之減免稅利益,且遇有雙方稅捐機關對同一筆薪資之所得來源地或金額認定有不同意見時,可請求「相互協商」解決爭議,於兩岸負擔合宜之稅負,提升競爭力。

七、 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大陸稅捐機關對大陸企業與台灣關係企業之交易進行移轉訂價查核,調增該交易之利潤並據以課稅時,該台灣關係企業得向台灣稅捐機關申請「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倘經審核大陸稅捐機關之調整符合常規交易原則時,台灣稅捐機關將做適當之相對應調整,以解決重複課稅問題。

爭議解決及稅務交流合作機制

雙方居住者於對方面臨本協議適用問題,例如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問題或雙邊預先訂價協議等事宜,可透過中央層級平臺,即台灣財政部及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努力協商解決;所面臨之稅務問題亦可透過該平臺反映溝通,減少歧異。

防杜逃漏稅措施

為彰顯兩岸租稅協議避免雙重課稅之意旨,對於資訊交換訂有嚴謹之要件及範圍,雙方同意交換「為實施本協議」或「為課徵所得稅」相關且必要之資訊,且負保密義務,並明定資訊交換四不原則如下:

一、 不溯及既往:僅適用於協議生效之次年一月一日以後開始之課稅年度之資訊,假設協議本年底生效,即僅交換二○一六課稅年度以後之資訊。

二、 不用於刑事案件:一方依協議所取得之任何資訊,不得用於刑事案件。

三、 不作稅務外用途:一方依協議所取得之任何資訊,僅得為所得稅之核定、徵收、執行、行政救濟目的使用。

四、 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一方並無義務進行「自動」或「自發性」資訊交換,即僅進行「個案」資訊交換。

兩岸租稅協議預期效益

由於目前台商對大陸投資金額遠高於陸商對台灣投資金額,且大陸市場規模遠大於台灣市場規模,台灣人民及企業透過兩岸租稅協議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完善之爭議解決機制及嚴謹之資訊交換,可有效「減輕」所得稅負,進而「增加」其在大陸之競爭力及「增加」台灣投資環境之吸引力,開創人民、企業、政府「三方獲利」榮景,即兩岸租稅協議具有「一減、二增、三獲利」之效益,倘順利生效,對我方整體而言相當有利。

兩岸租稅協議之配套措施及執行方案

兩岸租稅協議於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簽署,行政院於同年九月三日函請立法院優先審議,倘能併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二修正草案儘速完成立法程式,可讓雙方企業及人民儘早享有該協議之效益。財政部將積極配合陸委會辦理前揭生效程式,並依前開條例之授權規定訂定子法及配合修正或訂定相關適用規定,同時與陸方就協議執行細節續予溝通,以落實該協議。

兩岸租稅協議可營造兩岸制度化之永久低稅負環境,提供台商在大陸各項租稅爭議之溝通平臺,提升台商之競爭力及改善台灣投資環境之吸引力,具有實質之效益,財政部將持續向各界溝通說明,希望大家瞭解該協議之內涵與效益後,能促成其儘早生效,俾使台灣人民、企業及政府能共用該協議所帶來之三贏獲利局面。

(包文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