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社向聯合國遞交報告隱然帶有「獨」味

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第五十六屆會議將於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和十八日下午在日內瓦對中國(包括香港和澳門特區)執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情況進行第五次審議,並在網路上直播。中國政府將派出代表團出席,香港特區政府也將派出七名代表,由保安局常任秘書長羅智光率領,成員包括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律政司和警務處的代表,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份出席該審議會,並會向委員會解釋香港就《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定期報告,以及回答有關《公約》在香港落實情況的提問。按《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政府也應派出代表,作為中國代表團的成員出席該會議。而且按照會議議程,十七日是委員會質詢中國及其香港、澳門特區政府的代表,十八日是中國及其香港、澳門特區政府的代表進行答辯,澳門特區政府也必須派出代表,作為中國政府代表團的成員,參與該會議的活動。但至今特區政府尚未有公佈相關事宜及人選。

從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發出的會議議程看,將在正式會議之前,該委員會將於十六日中午與香港非政府組織舉行非正式會議;當日黃昏該委員會還將聽取非政府組織的陳詞及提問會員,再加上該委員會在此前向中國政府發出的相關文件中,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回應香港反對派團體所提交的「報告」,批評警方在「佔中」期間,「過度」使用武力,包括使用胡椒噴霧、水炮、警棍及催淚彈的情況,還特意點名提及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所涉及的「七警案」,及關注被捕人士所受到的對待,包括運動至今的被捕人數、被捕者的拘留時間、能否執行與律師會面的權利等,因而該委員會專門安排與以「非政府組織」之名的反對派團體接觸。

這就使得香港反對派「見獵心喜」,民主黨主席劉慧卿將聯同包括反對派組織「民陣」和「香港人權監察」在內的八個非政府組織,前往日內瓦與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會面,要求對方就香港警方針對「佔領」行動所採取的「低度警力」和「酷刑」作出定義,企圖以此「指導」香港法庭判案、逼使香港警方「執行」。他們無視「佔中」參與者「佔領」者無法無天,霸路堵塞交通,並明目張膽指罵員警,阻止警方執法,而警方處理「佔領」呈現專業克制的事實,以一面之詞實行「惡人先告洋狀」,意圖抹黑香港警隊,讓外部勢力再有亂港機會。

澳門特區的反對派是否「有樣學樣」,也派出代表前往日內瓦「埋堆」香港特區反對派的「惡人先告狀」活動?這有兩個觀察點。其一是在今年就澳門仍缺乏針對打擊性騷擾的法律,加上政府遲遲不立法,新澳門學社自今年六月二十五日,新澳門學社召開記者會,其理事周庭希聲稱,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早前審議澳門特區履行《禁止酷刑公約》情況後,已要求澳門特區政府提交報告交待立法打擊性騷擾的進度。倘若該學社所撰寫的《打擊性騷擾法律》民間草案未能在立法會獲得通過,而特區政府又未顯示出積極的立法態度,他將於本年十一月禁止酷刑委員會正式審議澳門特區政府履行《公約》的報告時前往日內瓦,向該委員會報告澳門特區的真實情況。

其二是新澳門學社於昨日召開記者會,介紹該學社向第五十六屆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遞交《報告》的情況。該學社理事長鄭明軒表示,《報告》主要講述澳門特區政府對移交罪犯、性騷擾及家暴的憂慮及建議。他聲稱,現時本澳並未與中港兩地簽署移交罪犯的協定,但警方多次以「驅逐」或「不受歡迎人物」為由,將罪犯移交內地,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加上內地並未廢除死刑,拘留設施使用酷刑亦十分常見。因而他批評澳門特區政府未曾關注罪犯移交內地後的人權狀況,罪犯可能會遭受酷刑對待,甚至面臨死刑或無期徒刑。他還聲稱,雖然中港澳三地正就區際刑事司法互助進行協商,並計劃今年下旬簽署協議,但當局一直並無透露協議細節,且表明該協議與一些國際原則互不兼容,可能令被移交罪犯的人權無法得到保障。為此,該學社建議禁止酷刑委員會要求澳門特區政府公佈內容;當罪犯被指控的罪行不適用於澳門法律時,不得將被告移交其他地區;不得將罪犯移交至會執行死刑、體罰或無期徒刑的地區。而該學社副理事長周庭希則批評說,澳門特區政府向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的《報告》存在誤導,包括將廉署描述成保障人權的機構,認為有誇大廉署職能之嫌。周庭希還透露,他將於今日與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會面,反映問題。

由此可見,曾經就中國澳門特區的各項事務,不擇手段地向聯合國的相關委員會「告狀」的新澳門學社,尤其是其副理事長周庭希,將不會輕易放過這個當面向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告狀」的機會。不過,由於找不到澳門特區警察「虐待」犯罪嫌疑人或一般民眾的事例,就在內地與澳門特區的警務合作上「找茬」並大作文章。

在這裡,新澳門學社陷入了幾個盲區。其一,《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是一個國際公約,其中有關跨域警務合作的內容,主要是規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比如其第三條就明文規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任何締約國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而新澳門學社卻將此條文內容使用在同一個國家的內地與澳門特區之間的跨域警務合作方面,顯然是將內地與澳門特區對關係當作是「國家與國家」的關係.

其二,正因為該《公約》第三條等條文所規範的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關係,因而使用了屬於國際法概念的「引渡」一詞。而該學社向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的《報告》,建議禁止酷刑委員會敦促澳門特區政府對外公布和內地以及香港商議的區際刑事司法互助協議內容;若引渡請求地所作出的罪名指控的刑罰超出本地法律規定,澳門特區政府應拒絕引渡請求。顯然,該學社在對待屬於一個國家內部的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所適用的「移交」、「遣返」等詞彙,偷渡為適用於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引渡」。

其三,新澳門學社的《報告》,使用了「中港澳三地」的概念。眾所周知,這是一個「平行」排列的概念,等於是將香港和澳門特區,提升至與國家「同級」的位階,把港澳兩特區也當作是一個「國家」。實際上,即使是在國際場合,正確的表述也應是「中國內地與港澳地區」。

因此,新澳門學社向作為國際政府間組織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的《報告》,是向國際社會宣揚「澳門獨立」的鬼影幢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