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諮詢組織機制有利「澳人治澳」事業

行政長官崔世安在二零一六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指出,逐步推進各個範疇諮詢組織的重組或整合,拓寬居民參與公共政策制定的渠道。根據政府制定的規範,按步就班跟進社會人士成員任職職諮詢組織的數量及任期。而崔世安在施政報告回答議員提問環節,則進一步指出,重整諮詢組織的方向,是避免重疊,提高成效,並規定所有諮詢組織每屆任期是二至三年,社會人士成員可連任二至三屆,但最長不可超過六年,不可同時兼任三個及以上諮詢組織。政府決定採取按步就班形式逐步落實,諮詢組織成員本屆任期屆滿時將會跟進。

這個決策,有利於「澳人治澳」和愛國愛澳事業的擴大推動,及為之培養新人,應當盡快去做,最好是在崔世安的第二個行政長官任期中的一半,亦即二零一七年之前全部完成。這就將為其繼任人打下良好的制度和組織基礎,使得「澳人治澳」事業的「含金量」更為豐富。

應當說,設立諮詢組織,是沿襲了回歸前的前澳葡政府所設立的各類諮詢組織的制度。當時除諮詢會外,總督還有多個部門性的專業諮詢機構為其各項重大決策提供情況和諮詢意見,使社會各界利益代表和專業人士可以更廣泛地參與政治事務。這類委員會一般由三部分人士組成: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有關重要社團的代表和總督委任的社會知名人士。委員會的職責通常對相關領域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發表意見、增加參與、尋求共識與合作,以協助總督制定發展戰略和決策。在某種意義上,是對立法會和諮詢會的補充,可更深入地探討難以在立法會和諮詢會展開討論的部門性重大事項。事實證明,諮詢組織在澳門行政管理中是行之有效的。

因此,《澳門基本法》對諮詢制度加以肯定,其第六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可根據需要設立諮詢組織」。但由於按基本法規定,脫胎於原諮詢會的行政會,是直接置於行政長官之下,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因而在理論上已非一般的諮詢組織,實際上基本法所指的諮詢組織,是由「行政機關」所設,因而是泛指除行政會外地各類諮詢組織。至於設立哪些諮詢組織,各諮詢組織如何產生及運作,均由澳門特區自行立法決定。回歸後,澳門政府設立了一系列諮詢組織,這些諮詢組織為政府的決策或政府制定政策提供諮詢意見,是澳門特區「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重要支柱之一。諮詢組織之設,保証了行政機關掌管制訂政策所需的資訊及掌握民意的渠道。在制訂政策時,行政機關可透過諮詢組織吸納體制外(甚至是「反對派」)的意見,增強政策的代表性和認受性,確保制訂及推行的政策能兼顧各方的利益和與大部份民眾的訴求一致,這是成功實行「行政主導」的必由之路。

但經過十六年來的實踐,諮詢組織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良現象。其中最大的弊端,就是行政長官崔世安所明確指出的「重複任職」的問題。這種情況,早就遭到民間非議,並形象地將之形容為「來來去去這班人」。尤其是有那麼幾個人,已經成了諮詢組織的「專業戶」,幾乎凡是成立一個新的諮詢組織都有他的份兒,甚至是一身披掛了十幾二十個諮詢組織的名牌。各類諮詢組織的成員集中在某幾個人的身上,「來來去去這班人」勢必會變成諮詢意見的「來來去去這番話」,無益於提高諮詢組織的效率和品質。

這樣做,並未能全面、準確地貫徹落實「澳人治澳」,讓更多「澳人」參與的真啻。實際上,「澳人治澳」的涵義,除了是由符合法定資格的「澳人」出任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及行政、司法機關的各級官員、司法官,以及立法會議員之外,就是讓更多的「澳人」參與諮詢組織,吸收更多人參與「治澳」事業的運作。而由於「來來去去這班人」,就是在被委任者所代表的界別社團內部,也變成了「有人飽死,有人餓死」,其他人既「報區無門」,也得不到鍛煉機會。其實,這樣高密度地把一些社會政治職務集中在幾個人的身上,即使是他們的能力足夠,「周身刀,把把利」,各類諮詢機構所涉及到的各種專業都樣樣精通,他們也難以有足夠的精力來應付之。長期地超負荷運行下去,「身體機器」的損耗率將會高於其他人,既不利於其本人的本身「搵食」業務,更不利於他的勞逸結合,甚至有損其健康、壽命。

現行諮詢組織制度的另一個弊端,就是行政長官崔世安所提到的「任職年期」的問題,亦即有的人不但是出任諮詢組織的「專業戶」,而且更獲得了「終身制」的「任期保障」。由於這些人的繼續長年佔據某些諮詢組織席位,不但是因為其知識的老化及未能與時俱進,還有與社會實踐的脫節,而無法向特區政府提供有益有建設性的諮詢意見和建議,而且也因而堵塞了年輕一代的新人進入諮詢組織的渠道,既不利於特區政府能夠接收到符合社會實際的訊息及建議,也不利於培養新人,讓「澳人治澳」事業後繼有人,薪火相傳。只有實行輪換制,讓「老資歷」者騰出位子,由新人補充進來,並由部份「老人」帶領「新人」,才能形成「一代一代往下傳」的態勢。

現在,行政長官崔世安提出要對諮詢組織進行改革,這充分體現了實施「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的誠意。希望行政法務領域在具體研擬並實施諮詢組織的改革措施中,能夠準確體現「精兵簡政」的精神,充分發揮行政改革的「排頭兵」的作用。

但仍有一個統籌安排的問題,就是其中一些諮詢組織,是由各位司長自行提名並委任的,而各位司長之間沒有「通氣」,A司長委任了某甲,B司長也委任了某甲,C司長也「自然而然」地挑中了某甲,這就形成了「有人飽死」的情況。為了避免這個再次發生這種情況,今次適宜建立一種機制,那些由各位司長自行委任成員的諮詢委員會,在作出正式任命前,將名單送交行政長官,至少也是特首辦,將名單「隔」過,看看其中是否有人已經出現在其他政務範疇出任諮詢組織成員並總共超過三個的情況,予以嚴格把關。否則,行政長官的善治好意,仍將得不到完整落實。

當然,有一些久經鍛煉、經驗豐富,而且具有獨特見解,並在實踐中確也能發揮積極作用的社會人士,尤其是仍然年富力強者,在某一與其專業對口的諮詢組織任職六年後就要退下,可能也有「浪費人才」之嫌。不過,可以靈活變通,讓其在出任某詢組織三任六年之後,可「跳槽」到與其專業對口的其他政務範疇的諮詢組織,或是在原任諮詢組織「隔」了一、兩屆後再「重新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