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硬件設施可能是落空項目

行政長官崔世安在二零一六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指出,「特區政府繼續大力支持優化司法機關的軟硬設施,促進司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

這個承諾,可能是在整份施政報告中,最難交出成績單的領域項目。實際上,二零一六年的施政報告,亮點不少,而且對一些多年的「老大難」問題,如輕軌車廠等,也敢於「亮劍」,提出了解決的時間表。因而在曾經多年來「彈多贊少」點澳門電台「澳門講場」節目,今次有不少聽眾表達了對這份施政報告肯定認同的態度,並期盼行政長官崔世安能夠身體力行,率領特區政府全力落實貫徹。但對司法機關的「硬件建設」,尤其是作為其主要特徵的各司法機關大樓,人們都感到要在在二零一六年內看到希望,將難以如願。

實際上,澳門回歸已經十六年了,在司法機關硬體建設方面,是交了白卷。目前能夠有自己獨立辦公大樓的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是在回歸前興建並落成使用的(其實也已不夠應用,最近才加建了資料室);而初級法院的刑事法庭大樓正在興建,但工程進度緩慢,因為施工難度及工程技術要求相對較高,已經確定無法如期在二零一六年完成。其餘的司法機關,包括初級法院、行政法院、檢察院等,還有帶有司法機關性質的廉政公署等等獨立辦公大樓,仍然是「西望長安不見家」。

這就使得司法機關廁身於商業大廈內的怪現象,還得繼續演繹下去。實際上,現在置於商業大廈內的司法機關,計有初級法院、行政法院、檢察院,佔了澳門司法機關的五分之三。另外,帶有準司法機關性質的廉政公署,也是在商業大廈內辦公。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司法機關和準司法機關,除行政法院外,都附帶有「羈留室」。而現代意義上的被羈押人,是指被司法機關或其他專門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和理由,關押在專門場所而剝奪了人身自由的人。其中,不泛是可能會對社會構成暴力威脅的嫌犯。但其羈押及待審場所都是設在商業大廈之內,即使是建築得再牢固,也將難保「不怕一萬,只怕萬一」,倘不幸發生逃柙事件,必會對該羈押場所所在的商業大廈造成極大的滋擾。就算是固若金湯,「一個也跑不掉」,也讓在同一幢商業大廈內工作的公司職員們產生某種心理陰影。

其實,本來是極為嚴肅、莊嚴的司法機關和準司法機關,廁身在商業大廈內辦公,就不但是使其莊嚴形象受損,而且也不利於司法保密。更為擾民的是,當那些疑犯、被告套著手銬被武裝警員押著進出這些商業大廈,混在出入於該商業大廈的文員和洽公人員之中時,形成了頗為尷尬的場景,也使文員和洽公人員感受到心理威脅。在「歐文龍事件」爆發之後,廉政、司法機關曾刻意讓歐文龍等人套著手銬在商業大廈內外「兜兜轉」,以展示「戰績」,就產生了頗為不良的效果。

而且,也由於廉政公署、初級法院、行政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和準司法機關,置於商業大廈之內,與眾多的工商企業為鄰,「關係密切」,即使不會引來論政人士「官商勾結」的抨擊,也確是在觀感上予人「司法中立形象難以保證一塵不染」的印象。這可能是在全球的司法機關中,都難以看到的「亮麗風景線」。

實際上,這種怪異境況,就曾被別有用心者所利用。年前警方破獲的一宗直接傳銷詐騙案,嫌犯為了取信於來自內地,不諳澳門特區具體情況的受騙者,就刻意租用與廉政公署和檢察院同處的一棟商業大廈,並以此向受騙者「打強心劑」,大拍心口聲稱他們是得到澳門特區司法機關的承認和保護。這番說辭果然令受騙者信以為真,因為在內地,各司法機關都有自己的獨立辦公大樓,而且還修建得頗為氣派莊嚴,就連一些經濟實力較為單薄的縣市,也是如此。這就讓內地居民形成一種固有認知,凡能與司法機關同處於一棟大樓的機構,都是帶有公權力尤其是司法權力的機構。這又反過來對澳門特區形成反襯效果:澳門特區不是財政豐裕,擁有幾千億元的財政儲備嗎,為何連亟需體現莊嚴形象的司法機關,都「無錢」興建辦公大樓,而「輸給了」財政可能並不豐裕,甚至需要貸款興建司法機關大樓的縣市?

因此,是到了研究及實施興建專門的司法大樓、廉政大樓,分別將初級法院、行政法院、檢察院、廉政公署從商業大樓中遷出,搬進專門的司法、廉政大樓等的時候了。這也成了每年的司法屆開幕禮,發言的最高司法官和律師公會的代表,都在大聲疾呼的議題。但呼喚歸呼喚,特區政府對這項最能體現「司法獨立」形象,及建立司法機關尊嚴的迫切議題,仍然「不動如山」。

當然,特區政府有特區政府自己的難處。之所以遲遲未能為興建司法機關大樓作出決定,可能是受到新城填海區的規劃尚未定案的束限。實際上,在新城填海區的規劃中,也在多數「澳人」的認知中,都認同在新城填海區的B區預留法政區,在此興建各司法機關大樓。但因為新城填海區在經過三輪公眾諮詢後,仍未能最終定案,從而使得法政區的規劃及落實也受到牽制。

最近可能又遇到一個新情況,就是崔世安上週三在回答議員有關南灣湖C、D區的閒置問題時指出,過去因要保護「世遺」,對上述土地作出特別處理,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相關要求和本地實際需要,當時工務部門沒有提供街線圖,未有批出工程准照,雖然發展商曾多次致函要求。因而上述土地於二零一一年經分析訂為不可歸責承批人,因而未有納入可收回土地個案。

這就反過來導致產生一個棘手問題,就是原來在批地時,或是修訂批地合約時,是可以興建較高層的樓宇,因而承批商按此標準繳交了相應溢價金。而現在因為要遷就「世遺」而可能會被削低高度,承批商將面臨重大損失。到明年七月臨時批給到期,特區政府按照《土地法》規定將這些土地收回時,勢必遇到世紀官司,政府未必能贏。

為解決這個問題,有議員包括官委議員提出土地置換的方案。也就是說,既然法政大樓的建築物高度相對不高,倘仍按原計劃使用新城填海區B區臨近觀音象無須限高的地段,實為浪費。而遷移到限高的南灣湖C、D區,則是正好「對得上號」。而C、D區承批商的承批土地,則籍機與之置換,就可避免政府「賠地」的問題。

倘政府接受此建議,當然是一個「雙贏」的好辦法;但司法大樓的興建又將拖一段時間,在二零一六年再次交出「白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