凸顯必須依法行政與法律並不完善的矛盾

特區政府發言人辦公室搶在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向立法會引介運輸工務範疇二零一六年施政方針之前,公佈了由行政法務司、經濟財政司和運輸工務司三個範疇組成的專門小組,對「海一居」批地問題的處理方案:由於「海一居」所在的P地段的土地批給屬於臨時性質,根據現在的工程進度,承批人已經無法在法律規定的批租期限內完成對土地的利用,因而根據《土地法》的規定,並結合政府過往在處理類似個案中的一貫做法,特區政府將依法宣告上述地段的土地批給在屆滿後失效。特區政府還承諾,對於已購買樓花人士的保障,將會在遵守合法性原則的大前提下,從善意及適度的原則出發,為購買樓花的人士提供保障和協助。根據現行《民法典》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相關人士可以依照預約買賣合同中的相關條款,通過多種方式,包括最終訴諸法院保障自身的利益。特區政府表示理解購買樓花人士的心情,亦相信有關人士會理性地表達訴求。特區政府將在現行情況下,儘可能為購買樓花的人士提供協助,包括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特區政府強調,今後對「海一居」個案的處理,會在合法性原則的前提下,儘量兼顧個案中不同利益訴求的平衡。

這個處理方案,在「依法行政」原則的大前提下,明知在小業主的角度可能不盡合理,但也只能是這樣做。就是說,這非最佳的處理方案,但卻是唯一可以採用甚至是「迫不得已」的處理方案。特區政府能夠將損害程度降至最低的,就是在政府的法定權限下,盡量照顧小業主的利益,包括退回印花稅,及指定消費者委員會協助跟進,給予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

但由於這個解決方案並不符合相關小業主的「期待值」,從而引發他們的強烈不滿,並有部分人昨日聚集在政府發言人辦公室舉行宣布該處理方案的特區政府總部外,情緒頗為激烈。但警方尚算克制,並沒有因他們是非法集會而依法採取禁制行動,而是以柔性勸導為主,盡量避免激化對立情緒。但不排除會在種種內外因素誘導下,甚至是遭「有心人」插手而導致事態惡化,以刻意給特區政府製造管治危機,破壞目前尚算和諧穩定的社會氛圍。實際上,在今明兩年內,澳門特區並沒有較大型的政治活動安排,某些「有心人」正為沒有籍口發動大型惡性群體事件而發愁,在眼見已經採取過輕型過激手段的部分「海一居」小業主不理解及不滿這個處理方案,而「見獵心喜」,認為這是「天上跌落來的好機會」,可能會「插上一腿」,將事態「搞大」,以讓「光輝延續不息」。不過相信特區政府也已早有預案應對,將或有點事態依法控制在可掌握之下。

至於「海一居」的發展商,在向特區政府申請延期五年遭拒絕後,已經公開發表聲明,聲稱該項目未能完工全因特區政府遲批則和開工准照所致,已諮詢法律意見,認為有「充份理據」向特區政府索償及繼續完成「海一居」項目,集團已做好向行政法院上訴的準備。可能是發展商的「企硬」,而導致特區政府提前宣布該解決方案。而且,針對發展商的說詞,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昨日在新聞發布會上特別強調,在這個個案中工務局是按法律訂定的程序來審批,但申請人所遞交的圖紙及文件的完整性和質量,將直接影響審批時間。所遞交的工程計劃必須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技術要求,才具備條件核准。按照這個說法,特區政府並不歸責,歸責方是發展商自己。

「海一居」發展商「企硬」,在香港宣佈要打官司(該公司是香港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倘是在實行以不成交法及習慣法為主要特徵的海洋法系的香港特區,或許還寄望會有二十多年前的電影《法外情》之類的情節出現;但澳門特區實行的是以成交法為重要特徵的大陸法系,剛性規定,白紙黑字,無彎可轉,發展商能打贏官司的前景並不樂觀。

「海一居」的土地依《土地法》的規定收回後,按同一法律規定必須進行公開競投。不過,是否採用回歸前澳葡政府時期的不公開開投的遊戲規則,某一發展商擁有優先權,則不得而知。據說香港的「勾地」,也是如此。倘這是屬於行政部門的自由裁量權,或可讓「海一居」發展商擁有競投的優先權,亦即在相同競投價等條件下,優先獲得批給。但倘出價低於其他競投者,延續發展的利益就將不保。

「海一居」事件,及其他類似的事件,雖然各自有著不同的表現形式,但集中到一點,就是凸顯了特區政府必須堅持「依法行政」,與《土地法》 卻是不盡完善,甚至存在著不合理的缺陷之間的矛盾。問題的徵結,是在於《土地法》第四十四條和四十八條的沒有設立過渡期,對土地的臨時批給期限設置剛性規定,不論是否歸責於發展商,那怕是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社會變故事件,只要在二十五年期滿前沒有完成土地利用,就「一刀切」地予以收回。這在全世界都是罕見的。據說,在《土地法》的立法過程中,就已有法律界或建築界出身的議員發現了問題並指出,但當時的政府代表表示將來會有有辦法處理,結果沒有堅持設立過渡性條款的主張。因而有人懷疑,當時的政府代表是否刻意為之,將之當作是自己既可以不作為,又可不用被問責的「擋箭牌」。

曾記否?羅立文司長有一個比喻,「跑道修不好,飛機怎起飛?」行政部門即使是有善良意願按情按理解決問題,但只要法律條文的剛性規定不許可,就將是無能為力。除非是修法,但又牽涉到政治問題,就是《土地法》剛生效,又隨即修改,對提請法案的政府的形象有負面影響,而且也不利於法律的穩定性。更重要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在會見澳門特區立法會全體議員時,讚揚他們認真履行職責,為特區立好法,包括了《土地法》,這就更沒有彎轉了。因為張德江不但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國家立法機關的「一把手」,而且還是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的組長,從「一國」與「兩制」、中央與特區的關係的角度,無論是在立法事務上還是在澳門事務上,張德江委員長對《土地法》的肯定態度,都擁有極大的權威性。

就此,引發一些相關人士的慨嘆:在崔世安當選第三任行政長官,著手組織政府班子時,倘能夠堅持初衷,並兌現其在競選時對選委會委員作出的承諾,對已經出任兩屆的政府班子進行適當調整,並向中央提名他在立法會議員任內合作愉快的羅立文出任運輸工務司司長,在《土地法》立法過程中,就不會埋下今日爆發,而且還將會陸續爆發的「炸彈條文」。延伸開來,也不會被某些「有心人」利用行政法務範疇的失當行為,搞出個「墓地門」事件來,從而嚴重影響澳門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