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造一個澳門」的夢想將得到實現

澳門中聯辦主任李剛熱切關心澳門特區的可持續發展及長期繁榮穩定,在澳門經濟發展遇到「賭收×連跌」的瓶頸,及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和改善民生又面臨無地可用的困境之際,胸有成竹地為澳門居民打氣:中央支持再做一個澳門。而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草案)》,調整澳門特區的陸地界線,明確劃定澳門特區的水域管理範圍,而且面積達到八十五平方公里,是澳門特區現有陸地面積的二點八倍,就將使「再做一個澳門」的夢想,能夠成為事實。

「再做一個澳門」,這是廣大澳門居民在「中國夢」的總繩之下,「澳門夢」的其中一項內容。實際上,澳門特區作為一個省級的行政區劃,其行政區域只有三十平方公裏,人口只有六十萬,比不上內地的一個縣區級行政區劃。而且由於地域面積小,土地基本發展飽和,沒有餘地可以較好地落實貫徹中央賦予澳門特區的「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任務,為改善民生而興建公屋的計劃也面臨無地可建的宭境。因此,「再做一個澳門」的夢想,就成為廣大澳門居民的共同願景。

但在當時,人們尚未想到是以中央授予澳門特區海域管理權,而且面積多達八十五公里的方式來實現「再做一個澳門」的夢想。實際上,就是澳區全國政協委員向中央「要水域管理權」的提案,也「不敢奢望」,只是要求將澳門周邊十五米深的水域劃歸澳門而已,即使是全部面積的水域都用來填海,所填出的土地也無法構成「又一個澳門」。

因此,人們曾經對行政長官崔世安向廣東省政府提出的向橫琴借地十平方公里的計劃,寄以厚望。但廣東省回復是不能從橫琴現成土地中劃撥,而是必須填海,而填海工程也必須由廣東省代辦。這就使得澳門方面大失所望,因而逐漸消音。而最近國務院通過橫琴南部填海海洋功能區劃的調整,允許在橫琴南部規劃填海二十七點九平方公里,並將之形容為「再做一個澳門」,向港澳「定向供應」。這就使得澳門人在橫琴「再做一個澳門」的美夢徹底幻滅。

筆者也曾在本欄提出,澳門以租賃的方式,在珠海的「鶴洲南」填海,可得相當於一個澳門的土地,但估計珠海市會反對,因為珠海市已對該尚未填海的灘塗,制定了開發計劃,而且還是戰略性的,因而將不會輕易讓渡。由此,筆者又曾建議,購買萬山群島的一些無人小島,以連島填海方式發展。既然連工程更艱钜的南海島礁上,都可以填海造島,這裡為何就不能?這個新填海區與澳門的距離,約二十公里,完全可用橋樑或海底隧道的方式與澳門聯繫起來。其長度不到友誼大橋的十倍,澳門特區應是有此實力。

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草案)》,使得「再做一個澳門」的夢想能夠成為事實。實際上,不要說,在八十五平方公里的水域中,只要挑選三十平方公里填海,及能通過填海環境評估這一關,相信就是另一個澳門」。

而且更重要的是,這是完全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戰略的。實際上,都是填海,由澳門自行管理,可能更有主動權和主導權。而且更重要的是,無論是在「鶴洲南」還是在珠江口小島租地發展或填海發展,由於其邊界未有與澳門相連,就無法實施澳門特區的法律,而是實行內地的法律和管理制度,因而居住在這裡的澳門居民,就不能進行澳門特區的政治活動,包括選民登記、設立投票站,也不能進行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賦予澳門居民政治權利的各向多動,甚至不能訂閱港澳各報刊,也不能存藏港澳臺出版的圖書,就連瀏覽境外網絡也受到限制。而其產值稅收等經濟活動的要素也是計算在內地的賬面上,對澳門的「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及協助中小企業找出路,助益不大。否則,香港特首梁振英要在南沙再造一個香港的計劃就已經獲得批准了。何況,中央也是不同意「飛地」行政區域管理的,而且每年還要繳交巨額地租。

而在等於是澳門特區「擴容」的劃為澳門特區水域上填海所得土地上,最大的好處是可以充分享受基本法副各項政治權利,以保證澳門特區「一國兩制」的「最高純度」。

誠然,填海做地的成本很高,但土地在批出後的回報率更高。內地一些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就是投入龐大資金將生地改為熟地後,賣地所得,不但可以償還銀行貸款,而且可以能支撐當地財政。內地能,澳門為何不能?

行政長官崔世安透露,澳門特區可以在此劃歸澳門特區管理的水域上適度用海,但不能用於賭博。其實這項規定與澳門回歸十週年慶才典活動期間,中央批復的五幅新城填海區土地,就已明確地指示,不能興建任何博彩項目。

用海的範疇較多,包括油氣開採、開礦、鋪設電纜、拆船造船、鹽業、漁業捕撈、養魚、港口、養殖、交通、旅遊等事項。相信澳門特區最感興趣的,還是填海及港口,尤其是大型郵輪碼頭,這是有利於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而且還因為水深,可以作為主要母港。

填海也是「適度」。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不適用於澳門特區,因而該法律中,從省到市再到縣的行政區劃,都擁有一定額度的自行決定填海權。而澳門擁有自己的水域管理後,填海還須向中央申請,不過,「適度」一詞,是否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也給澳門特區授予一定額度的自由裁量權?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填海五十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圍海一百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及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七百頃以上的項目用海;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用海,應當報國務院審批。而以上規定以外的項目用海的審批權限,由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也就是說,澳門特區要進行填海五十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圍海一百公頃以下的項目用海;及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七百頃以下的項目用海,就可自行決定,無需報請國務院批准?